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互助会实施细则

 

2006713日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工医疗互助金的作用,切实做到收好、管好、用好职工医疗互助金,使职工(含退休职工)在患病个人支付医疗费数额较大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会由工会组织主办,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缴费为主,在互助会会员患病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时,给予一定救助的职工互助组织。

第三条  成立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本委员会组成见《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扶贫解困基金”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制订、修改《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互助会实施细则》;

2、负责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来源:

1、会员会费。

2、利息收入。

3、其它收入。

第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对外借出。建立收、管、用制度和收支帐目。互助金由公司工会财务代行管理。

第七条   凡自愿申请参加医疗互助会的本公司在册职工及退休职工,交纳200元均可成为职工医疗互助会会员。

第八条   职工医疗互助会会员已享受救助的,需另缴200元互助金,且缴款半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救助;新进公司职工申请加入互助会,缴款半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救助。

第九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应首先向所在工会小组(退休职工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互助金救助申请表》,交所在分会(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   各基层分会(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接到职工申请后,应派人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由分会主席(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工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年底会员提出救助申请,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救助申请及有关部门提供的会员医疗费用清单,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并以一定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因下列原因住院的,职工医疗互助会不负救助责任:

1、自杀、犯罪、吸毒、殴斗、酗酒、性病或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2、整容等非疾病因素;

3、参与动乱、暴乱;

4、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十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会每四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内会员仅能享受一次救助,会员在一个运作周期内未享受救助的,可免缴下一个周期的会费,已享受救助的,需另缴互助金方可在下一个周期继续享会员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调入时自行申请入会,职工调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办理退会手续。其入会期间未享受过互助金救助的,退会时退还其所交互助金(不含利息);已享受过救助的,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去世时,其会员关系自动终止。生前未享受过救助的,可退还其所交互助金(不含利息)。

第十六条   本互助会撤消时,对会员关系存续且未享受过救助的职工,退还其所交互助金(不含利息)。

第十七条   本基金依据《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扶贫解困基金”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使用办法》审批使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具体情况,将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