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郑新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

根据省建投《关于在控股公司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豫建投企〔2005〕52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发布实施《郑新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郑新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郑新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建立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建立健全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

第二条  公司每年从社会选聘业务水平较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公司与其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本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本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四)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工作

(六)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每年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两次法律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公司在总经理办公室设立法律专责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平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