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燃煤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0 引言
燃煤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其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大。为加强公司燃煤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燃煤采购管理的职责、统配煤、自筹煤的采购、进厂煤的验收以及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燃煤的采购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是燃煤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燃煤采购工作;
a)听取公司年度、季度、月份煤炭需用计划(包括统配煤与自筹煤)和实际完成情况的汇报,根据煤炭市场变化做出相应的采购决策;
b)审批自筹煤采购的数量、煤质要求、供方最低供煤量和综合到厂价(含煤价、税金、运杂费等)等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下达燃煤采购计划;
c)审定招标文件;
d)批准成立招标工作组和评标组;
e)指导、监督和检查招、评标全过程;
f)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
2.2 燃料管理部是燃煤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编制公司年度、季度、月份煤炭需用计划,统计实际完成情况,并向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省建投弘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b)参加国家、省煤炭订货会议,洽谈、商定统配煤的煤炭供需合同;
c)执行燃煤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按时、按质、按量、按价组织自筹煤的采购;
d)负责亏吨、亏焦耳及其他损失的拒付和索赔;
e)负责燃煤采购管理对内、对外的业务联系与事务处理。
2.3 质量检验中心负责进厂煤的采样、制样和化验,提供煤质化验报告。
2.4 财务部负责燃料价格、运杂费的核算与承付,办理亏吨、亏焦耳及其他损失的拒付和索赔等帐务处理。
2.5 燃料管理监督小组是燃煤采购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燃煤采购的全过程监督。
2.6 自筹煤的采购招标由燃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招标负责人由总经理(或委托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相关领导参与。招标监督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燃料管理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2.6.1 招标工作组由企业管理部、燃料管理部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负责:
a)测算需自筹招标的贫瘦煤和长焰煤数量(分汽运和火运);
b)制定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组织资格预审、接收并保管投标文件;
c)组织招标会议,主持开标,记录统计及会议服务;
d)整理招标形成的文件并归档。
2.6.2 评标组成员由燃料管理领导小组从公司燃煤采购、质检、管理、生产技术等专业人员中确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负责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 统配煤的采购
3.1 每年国家、省煤炭订货会议召开前,公司应讨论需求,拟订方案,由总经理(或委托主管副总经理)、燃料管理部主任等参加订货会议,洽谈、签订统配煤的煤炭供需合同。合同应符合《合同法》要求,明确约定煤种、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煤炭价格、验收方式、付款期限,纠纷解决办法等重要事项。
3.2 燃料管理部根据公司生产计划和机组大、小修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煤炭需用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上报省建投弘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由弘孚燃料公司组织协调统配煤计划的履行。
3.3 燃料管理部应调查了解签约煤矿的生产、安全、存煤及煤质状况,积极组织货源,监督催促统配煤按计划履行。
3.4 燃料管理部应加强与铁路、煤矿的联系,协调各方关系,合理安排运输方式,将国家、省分配的煤炭计划催运到厂,力争到货率在90%以上。
4 自筹煤的采购
4.1 确定自筹煤的采购数量
每月22日前(逢星期天提前),燃料管理部依据公司下月发电、供热计划,按照煤种比例测算出所需贫瘦煤和长焰煤的总量,扣除掉下月统配煤计划量后,根据实际接卸能力合理分配运输方式,确定出下月需自筹采购的贫瘦煤和长焰煤汽运、火运的数量。
确定燃煤采购数量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a)下月实际的发电、供热量与计划量可能会有偏差;
b)下月统配煤的实际到货量与计划量可能会有偏差;
c)公司储煤罐、煤场的实际存储能力;
d) 电煤供应市场的近阶段变化趋势与可调性;
e)在满足发电、供热所需总热值及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配比不同价位的不同发热量煤种,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2 下达燃煤采购计划
每月23日前,燃料管理部将下月需自筹采购的贫瘦煤与长焰煤数量(分汽运和火运)、煤质、供方最低供煤量及综合到厂价等要求报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采购方式并下达燃煤采购计划。
自筹煤的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由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燃煤市场供应情况,确定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4.3 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燃料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招标方式和燃煤采购计划,企业管理部会同燃料管理部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计划招标煤种、煤质、采购量及综合到厂价(含煤价、税金、运杂费)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燃料管理监督小组意见,由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4.4 公开招标
公司于25日前,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说明煤种、煤质、最低供煤量及综合到厂价等要求,广泛招取周边县市及产煤大省优质优价的新煤源。明确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资质证明资料(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4.5 邀请招标
公司同时于25日前,向不少于20个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炭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供应商名单由燃料管理部提供,燃煤管理监督小组监督,燃煤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说明煤种、煤质、最低供煤量及综合到厂价等要求,明确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资质证明资料。
a)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中有长期业务来往的合格供方;
b)已经过前期考察、取样化验、小批量试用合格,煤质和供货能力均能满足要求的新供方;
c)经推荐介绍、公司考察,其煤质、供货能力和资信都能满足招标要求的潜在供方。
4.6 资格审查
根据具体招标情况, 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b)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燃煤生产、储备、供应、运输能力、信誉等;
c)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d) 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燃煤质量问题;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6.1 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由燃料管理部会同企管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燃料管理监督小组进行监督。资格预审后,由燃料管理部负责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合格通知。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6.2 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由评标组在评标初审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7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一次性报价、资质证明资料等)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按要求密封。
4.8 收到投标文件后,招标工作组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9 开标
4.9.1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工作组主持,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燃料管理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4.9.2 开标前,监督人员宣读工作纪律,并与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组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保函、投标人名称和其他主要内容。按照具体招标项目的规定,在开标时或商务评标时公布投标价格。工作人员记录,投标人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4.10 评标
4.10.1 资格后查
采用资格后审时,评标组在燃料管理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4.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a)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c)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d)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e)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
f)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10.3 评标组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要求,根据报价最低、大矿长期客户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分配的供煤量、运输方式、运距杂费、资信与服务等因素,评定出一批能满足燃煤招标总量的中标候选人(或拟成交供应商),出具评标报告。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的供应商。
4.11 根据煤炭市场供应情况,为保证公司经济利益,必要时,公司可依据整体报价情况对拟成交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由主管副总经理牵头,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集中与拟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谈判的主要内容为煤质、综合到厂价格、实际分配的供煤量和运输方式等。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4.12 定标
4.12.1 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竞争性谈判的最后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双方依据谈判结果签订《煤炭供应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供应商。
4.12.2 燃料管理监督小组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就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执行纪律的情况签署意见。
4.12.3 招标形成的相关记录、文件由企业管理部汇总并按规定归档。
4.13 合同的签约和履行
4.13.1 合同文本一般由我方编制。燃料管理部依据谈判结果起草合同,经公司法律顾问、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企业管理部、公司领导审核会签后,报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4.13.2 合同生效后,燃料管理部应监督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催运燃煤按合同约定到货进厂,并每月将合同执行情况及供应商信誉情况汇报燃料管理领导小组。
4.13.3 燃料管理监督小组对合同的签约和履行进行监督。
5 进厂煤的验收
5.1 燃煤进厂时必须过衡,火车运煤采用轨道衡,汽车运煤采用地中衡,过衡率应达到100%,燃料管理部每天进行统计汇总。过衡发现异常时(亏吨或涨吨)应做好记录留有存根,通知矿方核实并进行扣罚或索赔。
5.2 汽车运煤进厂时进行三次验质。第一次验质:一人过磅,一人专查煤质,发现煤中矸石、水分超标立即扣除;卸车时进行第二次验质:卸车验收员将煤中的水分、石头扣除后方可盖“验”字章,对严重超水超石的煤车拒绝接收、劝其拉回,并给予处罚,磅房值班员根据卸车验收员的验质印章和验质情况进行入库核算;第三次验质是质量检验中心的每车采样化验。
5.3 火车运煤及汽车运煤的采样化验执行公司《燃煤采制化工作管理办法》。
5.4 根据质检中心的化验结果,燃料管理部进行煤质结算,填写结算清单,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的燃煤立即停运并按规定做出减付、拒付和索赔处理。
5.5 财务部根据合同、燃料管理部提供的燃煤结算单,对燃煤采购费用进行核算和承付,办理亏吨、亏焦耳及其他损失的拒付、索赔等帐务处理。
5.6 本标准未尽事宜执行公司《燃煤管理》、《招标管理标准(试行)》、《合同管理办法》。
6 检查与考核
根据本标准、公司《燃煤管理》、《招标管理标准(试行)》、《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要求,由燃料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检查与考核。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