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郑新公司职工因病(伤)住院、病重(危)及去(逝)世后
若干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体现公司对住院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体现对去世职工的尊重并对家属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公司职工因病(伤)住院、病重(危)期间到医院或家中探望及去世后有关丧事的料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离退休、在职职工住院、病重(危)时探望的规定
(一)离退休、在职职工、因病(伤)住院后,离退休服务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病情或探望;如病重(危)时,有关部门领导应到医院探望,并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通报情况和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二)现职中层干部、离休干部、退休后享受中层待遇的干部、公司级(包括原厂级)以上劳模、九十岁以上的退休职工因病(伤)住院后,因病(伤)住院后,其所在单位、离退休服务中心应根据病情安排探望,并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通报情况和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三)离休干部(享受处级待遇)、已退休的原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病(伤)住院后,离退休服务中心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告总经理、书记。主管公司领导应到医院探望。如病重(危)时,离退休服务中心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向公司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通报情况。
二、关于料理丧事的基本原则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
1.根据豫组[1980]35号、豫民字[1980]第39号、中办发[1983]75号、豫老[1989]12号、豫老[1997]12号、料理丧事时要执行上级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搭灵棚、不吹奏乐器,坚持移风易俗、丧事从简。公司有关部门协助家属办理。
2.中共党员去世后,在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时,本人生前或家属有要求的,其遗体上可按照有关规定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
3.少数民族职工去世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协助办理。
4.按照省民政厅(豫组[1980]35号文件、豫民字[1980]第39号文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凡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条件的,其骨灰可存放于郑州市革命公墓。党群工作部协助离退休服务中心负责其有关资料上报审批工作。
5.料理去世职工丧事的费用先由家属垫付后,再按照有关文件相关规定报销。
(二)丧事料理的程序
1.在职职工去世后,所在单位应到家中看望,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向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通报情况,并负责商定丧事料理的有关事宜,将商定的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和介绍逝者生平的人员可由其工作单位的领导商定。
2.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离退休服务中心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通报。与离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领导取得联系,由原工作单位组织撰写生平简介并征求其家属意见。遗体告别仪式一般应由离退休服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介绍逝者生平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领导商定。
3.现职中层干部、离休干部、退休后享受中层待遇干部、荣获公司级(包括原厂级)以上劳模退休职工去世后,所在单位、离退休服务中心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通报情况,分管公司领导应到家中进行慰问看望。由原工作单位领导组织人员撰写逝者生平简介,经公司党群工作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并征求其家属意见。遗体告别仪式由所在工作单位领导或离退休服务中心主任主持,公司分管领导或委托其他领导作生平介绍。
4.离休干部(享受处级待遇)、已退休的原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病去世后,离退休服务中心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通报情况;公司主管领导及对口联系的公司领导应到家中进行慰问看望,由党群工作部组织人员撰写逝者生平简介,总经理、书记审定并征求家属意见。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发布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的组织安排工作。遗体告别仪式由现职公司领导主持并作逝者生平介绍,具体分工由公司总经理、书记商定。
5.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去世后,有关单位或离退休服务中心应与总经理办公室联系料理丧事所需车辆。
6.后勤服务部负责联系殡仪馆火化等事宜。
7.在职、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的遗留问题,由离退休服务中心、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按职责权限和政策分别办理。
8.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或离退休服务中心负责在公司网上和社区发布讣告。
本规定依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政策精神和公司具体情况制订,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经理办公室
20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