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的蒋玲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便不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再给其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蒋玲只好回家养胎,其生下孩子3个月后,欲回单位上班,单位领导表示其已不是单位员工并拒付生育费。
后经法院判决,在蒋玲哺乳期满前,她仍然是单位职工。按时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段时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最终,单位支付给蒋玲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的工资,及报销蒋玲和生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