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aardwolf
-- 发布时间:2008-9-25 9:58:30
-- 裁判员的手势
直接任意球 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跳向对方队员; ·冲撞对方队员; ·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推对方队员;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 ·拉扯对方队员;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间接任意球 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发出球之前持球超过6秒; ·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也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动作具有危险性; ·阻挡对方队员; ·阻挡对方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 ·违反规则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规,而停止比赛被警告或罚令出场。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纪律制裁 只有对场上人员、替补队员或是被替换下场的队员,才能出示红黄牌。 可警告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1. 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2.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3. 持续违反规则; 4.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 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6.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罚令出场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 严重犯规; 2. 暴力行为; 3. 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 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 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7.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和技术区域内。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队员无论是在比赛场内或场外,无论是直接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或其他人犯有应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行为,都将根据犯规性质进行处罚。 ·决议二 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回,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 ·决议三 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款,队员可以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在比赛进行中,该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是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他将被警告,并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当踢任意球时,队员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将因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并出示黄牌,该任意球重踢。 此种情况下,与守门员随后是否用手触球无关,主要是因该队员企图利用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 ·决议四 从后面抢截而又危及对方安全的动作应被视为严重犯规。 ·决议五 在场地的任何地点试图欺骗裁判员的佯装行为,必须作为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进行制裁。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裁判员的统一手势如下:
(一) 直接任意球 单臂侧平举,明确批示踢球方向。 (二)间接任意球 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持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三)球门球 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 单臂斜上举,指向执行角球的角球区。 (五)罚球点球 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执行罚球点球的罚球点。 (六)示意继续比赛 队员犯规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动。 (七)罚令队员出场和进行警告 对队员罚令出场或警告时,分别出示红、黄牌。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分队员,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名队员进行处分。 替换队员——当某队请求替换队员时,助理裁判员应待成死球时双手持旗横举,置于头的上方,向裁判员提出某队请求换人。 裁判员的手势如下: 直接任意球——单臂前平举,手臂要消晰地指示方向。 间接任意球——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保持到球被踢出进人比赛后,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以及成死球时为止。 继续比赛——掌握有利。队员犯规,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斜下举,手臂稍向前做连续挥动。 罚球点球——裁判员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罚球点,可以不跑向该处 球门球——裁判员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球门区 角球——裁判员单臂斜上举,指向角球区 罚令队员出场和警告——对队员罚令出场和进行警告时,分别出示红、黄牌。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罚队员,并稍作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一名队员进行处罚,同时须记录该队员的号码。 3.助理裁判员的旗示 助理裁判员的旗示是提示裁判员注意,所以,要便于裁判员观察。助理裁判员沿边线往返跑动时,应习惯于灵活地换手持旗,使持旗的一侧手臂朝向场内。不做旗示时,应使旗自然下垂。跑动时,持旗的一臂不应大幅度地摆动,以免造成裁判员的错觉。 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如下: 越位——持旗上举向裁判员示意,当裁判员鸣哨令比赛停止后,再随即指向越位地点。 掷界外球——持旗侧上举,指向罚球方向。 角球——持旗斜下举,指向近端的角球弧(不论远端或近端球越出界)。 如有怀疑时,助理裁判员须先举旗示意球已出界。同时他应注意裁判员的动作,以防裁判员已作出了与助理裁判员不同的判决。 替换队员——当某队请求替换队员时,助理裁判员应待成死球时双手持旗横举,置于头的上方,向裁判员提出某队请求换人。 球门球——持旗前平举,指向球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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