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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8-11-10 11:22:14 被阅览数: 356 次 来源: 郑新公司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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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注:内文与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相同或基本相同,以体现贯彻规定精神,有下划线的部分,是按照中组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作出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五条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500-999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499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并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逐级上报上缴。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按时、足额上交党费。每年36912月于16日前上交,其他月份于20日前上交,不得少交或拖延。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每季度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向中共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上交党费。剩余50%中的40返还在职党总支、党支部离退休党上交的剩余50%全部返还

    二、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要有困难以及发挥党员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具体程序是:由党群工作部或基层党总支、支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经党委会或总支、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由党群工作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党总支、党支部的组织委员承办。

    第二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和财务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群工作部应当每年向中共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群工作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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