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发展工作季度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培养程序,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组织发展工作季度考核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考核目的
(一)促进基层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发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促进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进一步端正其入党动机,在公司改革和发展中处处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考核对象。当年度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以及党总支、党支部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和党总支、党支部在培养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公司《“五好”党总支、党支部考核评分细则》为依据,检查党总支、党支部在组织发展方面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落实情况。如,查阅党总支、党支部年度组织发展计划;党支部书记与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员工的谈话记录;党小组每季度听取培养人汇报培养对象综合情况记录;党支部每季度听取党小组汇报培养对象综合情况记录;党总支每季度听取党支部汇报培养对象综合情况记录;党总支、党支部半年研究组织发展计划记录;《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按期如实填写情况等。
(二)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和国家重大时事、上级有关决议精神,公司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等为考试内容,检查考核对象相关理论的学习情况。
第五条 考核时间。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四次进行。
第六条 考核形式
(一)成立考核组。采取看、查、问等形式对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发展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通过闭卷考试形式考核当年度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对党的基础理论等知识的学习情况。
(三)采取谈话、问答、座谈等形式考核当年度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对党的基础理论等知识的掌握、理解以及综合素质情况。
第七条 具体实施计划
(一)每年三月二十日之前,各党总支、党支部将重点培养对象名单上报党群工作部备案(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名单党群工作部已掌握,不需上报)。未上报备案人员,原则上不纳入下年度组织发展计划。
(二)按照要求安排考核对象参加党群工作部组织的考试。成绩载入考核对象档案,作为是否发展、转正和列入下年度组织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的相关规定
(一)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参加考核。遵守考核纪律,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二)考核期间发现各党总支、党支部未按照培养程序开展工作,出现漏项、违反培养程序、不及时填写培养记录等问题,考核小组记录在案,作为年度党总支、党支部评先以及考核对象是否发展、转正和列入下年度组织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凡因公、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经所在党总支、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党群工作部备案,党群工作部择机组织考试。
(四)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通知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并在政工例会上予以通报。
(五) 考核对象参加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按时独立答卷,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通知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并在政工例会上予以通报。
(六)考试成绩满60分及格,未及格者通知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并在政工例会、公告栏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