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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把党管干部原则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权力相结合,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爱岗敬业、充满活力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进一步促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逐步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党章》、《党政领导干部聘任(任命)任用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培养、聘任(任命)、解聘(免职)、考核、监督及日常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中层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
第三条 理论学习
(一)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习贯彻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指示精神;
(二)组织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和专业技术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三)组织学习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个人修养和实践锻炼,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中层管理人员结合学习情况,每年至少写出一篇以上理论文章或学习心得。
第四条 学习形式
(一)中层班子集中学习讨论;
(二)参加公司及上级部门举办的有关培训班;
(三)外出学习深造;
(四)自学。
第五条 实践锻炼
中层管理人员要主动要求或无条件接受,到困难较多、工作量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上经受锻炼和考验,勇于挑起重担。
第六条 考核管理
(一)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其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把员工代表意见和考核结果认真负责地反馈给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帮助其发扬成绩,改正不足。针对发现的错误及时教育帮助,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
(四)加强中层管理人员自身修养,增强实践锻炼,遵守各项纪律,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接受教育和监督。
第七条 中层后备人才的管理
(一)中层后备人才从优秀员工中选拔;
(二)中层后备人才产生程序:部门推荐、组织考核、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三)中层后备人才产生比例一般按现有中层管理人员总数的1:1配备。
(四)中层后备人才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工作作风,事业心强;
2、勤奋敬业,开拓创新,能够高质量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成绩突出;
3、熟悉本职业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中层后备人才的培养
1、考核。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后备人才进行全面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2、培训。有计划地安排中层后备人才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以更新和补充知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激励。竞聘中层管理人员岗位时,对于在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在学习、培训中成绩突出的后备人才,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章 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任命)与解聘(免职)
第八条 聘任(任命)中层管理人员,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积极推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等制度,为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九条 聘任(任命)中层管理人员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权力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指示要求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丰富的文化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正确行使职责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七)顾大局,识大体,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和群众生活工作稳定;
(八)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九)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任命)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公布岗位名称、条件、聘任(任命)的基本程序和报名方法;
(二)报名与审查资格。应聘人员填写应聘表,党群工作部负责资格审查;
(三)统一竞聘考试、答辩;
(四)组织考察。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总分相近的前两名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五)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党政联席会根据考试、答辩、组织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聘意见;
(六)公示。党群工作部根据公司党政联席会的拟聘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并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七)聘任(任命)。根据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下发聘任(任命)通知,并在网上进行公布;
(八)任期届满,对原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任期综合考核(民主测评、座谈、查资料等)为合格,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直接聘任(任命);
(九)中层管理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
(十)对首次聘任(任命)的中层管理人员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半年。试用期间享受对应的中层岗位待遇,试用期满后,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对胜任工作的不再下达聘任(任命)通知,继续聘任;对不胜任工作的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试用期可延长半年,半年后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对问题严重的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解聘;
(十一)拟提拔到正职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需要在本岗位工作二年以上,通过考核,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可以直接提拔到正职岗位;
(十二)符合退居二线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所在部门确实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组织考核工作表现优秀者,经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可以履行续聘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解聘(免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不能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虽经教育仍未明显改正,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三)玩忽职守,责任心差,工作不到位,得过且过;
(四)工作能力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上级交予的任务;
(五)聘任期满,综合考核为不称职;
(六)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本部门员工思想不稳定,出现越级上访等;
(七)身体欠佳,影响正常工作;
(八)辞职、退休、调离、退居二线和公司测评排名后2名;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解聘或免职者。
第四章 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包括届终考核、续聘考核、副职提拔考核及公司研究决定集体测评考核。
考核组组成:由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联合组成考核组。考核组由三人以上组成,考核组成员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党群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经验。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原则
(一)公司经营层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五)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述职述廉。召开以党总支、党支部为单位的主管公司领导、全体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代表(由分会主席、班组长、党小组长、党员、技术骨干等组成)大会,被考核中层管理人员作述职述廉报告;
(二)民主评议。主管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代表根据被考核的中层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填写民主评议表;
(三)个别座谈。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安排个别座谈,座谈要选择了解实际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一般包括:被考核对象的主管领导、部分中层管理人员、班组长、党小组长、技术骨干及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四)调查核实。包括收集查阅资料、核实有关数据、实地考核、专项调查、征求意见等;
(五)意见反馈。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党群工作部将考核意见反馈给考核对象;
(六)根据因工作需要,公司1——2年组织召开公司领导、全体中层管理人员或员工代表大会,对全体中层管理人员进行集体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按照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岗位的条件和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议。
德:即中层管理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主要考核中层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是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公司党政保持高度一致;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是否具有群众观念、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是否团结同志,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能:即中层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主要考核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知人善任的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正职领导管理人员,还要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勤:即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主要考核中层管理人员是否敬业勤奋、求真务实、肯学肯钻、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勇于创新。
绩:即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主要考核中层管理人员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
廉:即中层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主要考核中层管理人员遵守上级领导部门和公司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
以党总支、支部为单位的届终考核、续聘考核及副职提拔测评考核,综合考核成绩达到优秀者,作为今后提拔晋升的依据,并作为公司年度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合格以上者,继续聘任或提拔;基本合格者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不合格者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不再继续聘任。
公司组织的对中层管理人员集体民主测评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对测评考核前20名中层管理人员进行通报表彰或奖励;对后5名分别进行诫勉谈话、降职使用、退居二线;对最后2名进行解聘(免职)。
第十八条 考核材料内容包括
(一)被考核人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学习和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二)考核期内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三)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核组针对被考核对象提出建议和希望;
(五)考核组成员签字,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第十九条 纪律与监督
(一)考核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组组长和成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4、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二)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1、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2、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
3、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三)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1、考核组成员与考核对象如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关系时,考核组成员应予以回避;
2、在个别谈话过程中,与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不列为谈话对象;
(四)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五)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个人或组织,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无效。
第五章 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请假制度。中层管理人员因公、因私超过一天者,应提前向公司领导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正职由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副职由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并在党群工作部备案。
中层管理人员外出前,必须指定代理人,并交接好相关工作。代理人应切实做到思想、责任到位,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汇报制度。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别向公司主管领导全面汇报一次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工作情况、班子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差距、需要领导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等。日常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分管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发生下列事项,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报告。
(一)本人或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章违纪事件以及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
(二)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
(三)所在部门班子存在较严重的不团结现象;
(四)所在部门的员工群众在思想上、行为上出现了带有倾向性不稳定因素;
(五)参加公司外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进修、参观考察等;
(六)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含名誉职务)、直系亲属与公司有业务关系;
(七)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其他需要事先请示或事后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人员在交流、离职、退居二线或辞职前要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在任期间的经营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主要由审计部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谈话制度
(一)谈话目的:通过谈话肯定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成绩,指出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使其振奋精神,发扬成绩,改正缺点,努力工作。
(二)谈话分工:所辖部门的主管公司领导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谈话。
(三)谈话形式
1、考核谈话。根据考核组考核意见,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个别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工作思路,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2、工作谈话。按照分工,结合分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与有关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谈话;
3、调整谈话。按照分工,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任免)、提拔、交流前进行谈话;
4、诫勉谈话。按照分工,对受诫勉的中层管理人员在诫勉之前进行谈话。
第二十五条 诫勉制度
(一)诫勉是相关谈话人针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警诫、劝勉,向其郑重地指出问题,使其限期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二)诫勉权归党政联席会。
(三)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诫勉。
1、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指令;
2、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决策,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发生影响公司声誉事件的,或因工作严重失误(或主管、分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4、因失教、失察或管束不严,身边或直管人员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5、不求进取,消极怠工,主管或分管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6、违反廉政规定,经查证属实,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7、政治敏锐性不强,自由主义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思想混乱的;
8、综合考核评价是基本合格或是排名最后的;
9、因其他问题,组织确认需进行诫勉的。
(四)诫勉期限。中层管理人员诫勉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在诫勉期限内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没有明显改观的,可延长诫勉期。延长诫勉期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劝其辞去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