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有关人士在电价形成机制与电价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7月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确定的改革原则和精神,我国在2004年电力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的同时,电价改革也取得了六个方面的新进展。 一是疏导电价矛盾并规范电价管理。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分两步将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了2.8分钱。 二是试行了差别电价。目前,全国除西藏外均已落实了差别电价政策,价格信号引导投资的作用已初步显现。 三是加大实施分时电价制度的力度,并进一步完善了上海、江苏、北京等11个省、直辖市的分时电价办法。其中包括实施尖峰电价、避峰用电补偿办法、发电侧与销售侧峰谷电价联动和丰枯季节性电价。 四是出台了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 五是在部分地区加快了电价试点改革进度。 六是规范电价管理。取消了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并对发电价格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制定并颁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统一规定火力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标准;统一超发电量的电价,并要求各地对统一制定的电价、电量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 (新闻来源河南电力新闻中心) 王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