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组织发展方针,增强组织发展工作的透明度,落实组织发展过程中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新党员发展实行公示,就是将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的年度组织发展计划和拟发展党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使群众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条 新党员发展的公示工作由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示对象 1.党委确定的年度组织发展计划中的人员。 2.每次组织发展前,党委研究确定的拟发展人员。 第五条 公示范围。在全厂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初次申请时间、党支部确定重点培养时间、现从事岗位或职务、工作简历等。 第七条 公示方式。采取在厂OA系统上发布公示通知、会议公布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3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1.发布公示内容。厂党委会研究确定年度组织发展计划或拟发展党员人选后,由政治工作部予以公布。 2.受理群众意见。公示期间,由政治工作部设立专门电话(5228、5331),负责受理群众意见。 3. 调查核实情况。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厂党委会汇报调查核实情况。 4.反馈调查结果。对群众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由政治工作部当面向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5.决定发展意见。厂党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组织发展的,公示期满后实施发展程序。 第三章 调查与核实 第十条 群众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要将时间、地点、涉及到的人、财、物等情况讲清楚。 在政治工作部了解情况过程中,能主动提供有关真实证明。 第十一条 对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原则上不受理,如果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调查核实。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政治工作部会同纪审办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调查核实的结果应按照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没有问题或所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存在的,实施组织发展程序。 2.对基本素质好、入党动机端正、工作表现突出的发展对象,要看本质、看主流,属于一般性的缺点、不足,不影响组织发展的,按预定方案发展,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入党动机不纯、工作表现平平,特别是言行不一、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经厂党委会研究坚决不予发展;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待问题查实后提交厂党委会研究。 第四章 公示纪律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信访纪律。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发展对象,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在公示工作中泄密、违规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全厂干部职工要本着对事业、对公示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能利用组织发展前的公示,对公示对象进行诬陷、报复、人身攻击。对故意中伤、诬陷,阻碍工作进行的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公示对象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积极配合公示工作。对于干扰、破坏公示工作正常进行,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公示对象,要给予严肃查处,坚决不予发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按上级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