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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热电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明远管理支部)

2003-5-14 8:25:20 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贯彻执行,充分保证我厂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搞好厂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业党委、行政、工会的共同任务,要同心协力,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三条 郑州热电厂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我厂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郑州热电厂工会委员会是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郑州热电厂职代会接受厂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代会保证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的职权。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对待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属在职代会上公开的事项,必须在职代会上公开。通过企务公开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建设。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行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年度计划、长远规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承包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厂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厂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左右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工作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一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我厂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分场、处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经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替补制,任期四年。职工代表任期内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代表中如发现有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按分场、处室组成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监督、评议、咨询各级领导干部;
  四、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其他民主管理活动;
  五、因参加职代会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厂规、厂纪、遵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有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和厂级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应超半数。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主席团是职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代会,负责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职代会议程,以及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会议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并负责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每届定为四年,每年召开二次,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厂长、厂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代会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过半通过,方可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的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厂职代会下设:生产经营、提案审查、评议监督、生活福利、劳动法律监督五个专门工作小组。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厂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厂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安排选举职工代表;
  二、草拟职工代表大会议题、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活动,检查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负责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支持和维护分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八、组织厂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分场、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场民主管理根据具体情况,100人以上的分场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场职工代表名额掌握在10%~15%)。100人以下的分场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分场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审议生产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经济承包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资晋级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的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分场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完成厂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贯彻落实厂职代会决议;
  分场工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是班组全体职工直接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基本形式为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小组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审议班组承包方案和经济核算情况,讨论劳动组织安排和落实班组生产作业实施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班组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班组奖金分配办法和生活福利问题,对工人晋升工资和奖惩提出建议;
  四、民主评议班组长,根据上级部署民主选举班组长,对不称职的班组长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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