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该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办法作了统一规定。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所谓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管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服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