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1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2、从 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3、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如实、逐栏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专章。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4、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 (财务部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