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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鸣钟:"顶风违纪典型"咸鱼翻身引发的思考

2003-7-31 8:41:07 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忽然从电视中看到西南某省外贸厅厅长孙小虹在高谈阔论,感觉此人好生面熟。一查资料,果然——孙小虹1999年在该省高级法院院长任上,因“顶风违纪”被免职,但在今年1月又被任命为省外贸厅长兼党组书记。中纪委当年公布的调查结果是:孙从缅甸走私丰田越野车两部,逃税63.7万元;此前在担任昆明市中院院长期间,隐瞒诉讼费收入7743万元;同时大搞奢侈浪费,动用账外诉讼费用近10万元装修布置办公室。中纪委在通报中指出:“这是一起领导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1999年12月8日新华社)。
  在2000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肖扬在工作报告中以孙小虹和“三盲”院长姚晓红被查处为例,向代表们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反腐败的实际成就,赢得了近3000名人大代表的热烈掌声。孰料4年不到,孙小虹居然“咸鱼翻身”,不易地就再做官,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记得去年的7、8月间,时任韩国总统的金大中,先后提名梨花女子大学校长张裳和韩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社长张大焕出任总理,均遭国会否决,原因之一就是他们都曾有过“逃漏税”的行为。一位投了反对票的议员说:“公众要求国家公务员不仅要具备处理国务的出众能力,还必须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准。”与倒霉的“二张”相比,孙小虹的幸运简直有点让人难以置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厅长的任命程序,是由省长提名,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我感到困惑和不解的是,这个省的省长究竟提出了怎样强有力的事实,证明孙小虹确实具有一个高级公务员所必备的“很高的道德水准”,从而说服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他的任命呢?而省人大常委会又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信任这样一个有着无可辩驳的“走私、逃税”劣迹的人物,决定将他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这样一个重要的岗位上来呢?
  使我感到困惑的另一个问题是:孙小虹由“大法官”而被“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并被罢免了省高院院长职务;只三年就又奇迹般地复出为该省负责外经贸的主要官员,其经历充满了“传奇”色彩,不能不说没有新闻价值,更不能说公众不关心——何以当地的媒体居然“忽略”这条格外吸引受众眼球的新闻,不合逻辑地保持沉默呢?
  这段时间,违纪官员再获重用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显示出某种值得警惕的趋势。钱钟书在《围城》中曾经调侃说“做官的人栽筋斗,宛如猫从高处掉下来,总能四脚着地,不致太狼狈。”孙小虹的“传奇”表明钱老的判断还是太保守了。孙小虹的周围似乎存在着一个无形的“能量场”,这个“场”的能量之大足以使国家权力机关失能,舆论监督机构失语,足以使像他这样的在道德品质上充满疑点的“顶风违纪典型”,能够在众目睽睽之下不受阻碍地再登高位——从破解这个“能量场”入手,也许我们能够找到实现政治清明的突破口!
  背景资料: 高法负责人就撤销孙小虹院长职务一事发表谈话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通过了批准撤销孙小虹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发表谈话。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重视并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孙小虹因违纪受到严肃查处,是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结果。对孙小虹所犯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姑息迁就,而是积极主动配合中纪委等有关机关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职务,这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决心。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对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法院工作人员,无论其职位有多高,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孙小虹违纪问题被严肃查处,再次为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无视法律、政策规定,执法违法,是与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背道而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的修养,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法院领导干部更应该正人先正己,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实际行动带好队伍,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是人民法院“从严治院”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法院必须吸取孙小虹所犯错误的教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隐瞒、挪用、滥发诉讼费的行为,决不姑息。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对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和撤换,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于目前正值云南省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故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撤销孙小虹院长职务的决定,并依上述法律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这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批准撤销孙小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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