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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次肇事九超载(汽车运输公司)

2003-7-15 15:24:49 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十次肇事九次快”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安全警语。如果时光例退几十年,这确是一条“真理”,因为那时我国都是混合交通,道路等级低,车辆性能差,在不允许“快”的情况下,盲目开快车就容易肇事。确实,当年大多数交通事故都与“快”有关。然而在今天,道路设施、车辆性能、相关的法制建设都起了“质”的变化,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条安全警语时,却发现它有很多“毛病”。
  首先,“快”的含义不清,过于笼统。时速达到多少公里才算是“快”?才可能肇事?其次,“快”与肇事有没有必然的联系?现在高速公路及高等级公路上,明明白白写着最高时速允许在90公里,甚至110公里以内。时速低于60公里以上的机动车甚至禁止上路。而在上个世纪50年代,车速达到60公里就令人咂舌了,但在今天又算得了什么?即便在城市,也都将提高车速作为衡量一个城市交通功能的关键标准,哪怕平均车速能提高5公里也是值得庆幸的成绩。在城市里“爬行”决不是现代化交通的标志。
  因此,“快”是肇事的一个原因,但绝不是必然的原因,更不是占交通事故九成的原因,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纵观近年许多典型的交通肇事,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交通肇事与超载有关,而不在于车速的快慢。车辆超载后不堪重负,技术性能下降,驾驶员“力不从心”,因而导致车祸频频。
  每个历史发展时期都有不同的交通行为特点,现在与其说是“十次肇事九次快”,不如说是“十次肇事九超载”更为实际。“十次肇事九次快”是当年一种朴素感情加低层次管理手段的反映,如果今天还将它作为我们安全行车的指导思想,显然不合时宜。

 
                     汽车运输公司   于鑫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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