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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为何变成故意伤害罪(工作部)

2003-5-14 9:55:29 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8日晚10时许,天上下着瓢泼大雨,能见度很低,王某驾驶着大货车快速行驶在国道上,突然对面车灯一闪,大货车瞬间向路边的张氏母女撞去,母女二人当即倒在血泊中不省人事。王某吓坏了,瞅瞅四下无人,邪念顿生,把张氏母女移到附近的草垛中隐藏起来,驾车逃逸。没想到,就在王某准备开车逃走时,张某却清醒过来,她看清了大货车的外形和车牌。第二天,公安机关将司机王某抓获归案,张某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造成终生残疾,小女孩已无大碍。2002年10月,检察机关对司机王某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更为严重的是,将被害人搬移至草垛内隐藏,企图逃脱罪责,致使被害人张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严重致残,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的高额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如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这里可以看出,司机王某已经够得上交通肇事罪了。但是,在本案判决中,法院并没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这是为何呢?在本案中司机王某明知自己交通肇事已有人受到损伤,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张氏母女搬离事发现场,企图隐瞒真相,已属情节恶劣。根据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司机王某受到了比交通肇事罪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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