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罢”官不啻于“七级地震”,在中外都产生了强烈的震动,部级高官因为“工作不力”而被解职的事例,在中国多年来堪称罕见。这正如一些分析家所说的那样,高官下马,短期的意义在于扭转此前抗击“非典”的被动局面,推进“高官问责制”,在国内外重塑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形象;而从长远来看,可以从根本整肃吏治,树立官员队伍的“民本”思想,并以此为契机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上行下效,5月3日笔者就看到两位官员因在预防和控制非典斗争中思想不到位、领导责任不落实而落马的消息。笔者认为,假如以此为契机在用人失察方面也大力推行这种“问责制”,就能从根本上扭转社会上的不良风气,遏制腐败的蔓延。 《瞭望新闻周刊》近期载文《贪官为何能一升再升》。赵更效升任湖南省娄底市副市长不到一年就东窗事发。在此前,他的贪官名声却早已在群众中流传,他的上级领导难道听不到一点风声?是充耳不闻,还是闭耳不听?赵更效在双峰县任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副书记5年,升任娄底地区财政局长时,从双峰带走了非法刮来的300万元财产,那时老百姓称他是赵百万。赵百万升财政局长后,称号也跃升为“赵千万”,等到他提拔为副市长,他的家产是近2000万元。奇怪的就是这样一个弄钱的贪官却能一路攀升。贪官赵更效落马了,但提拔他的领导们却不见有追查责任和落马的消息,难道赵更效的腐败和失察,他们没有一点责任?假如抓了赵更效,就掩盖了娄底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失察之责,反腐败就没有反彻底,这也不利于反腐败的斗争。湖北的“五毒书记”张二江,也是做小官时就违法乱纪,反而步步高升,直到在市委书记任上东窗事发。“边腐败边升迁”的现象为何越来越多,这种怪现象说明了什么? 应该承认,在一些地方,在某些环节,干部的考察、任用仍然是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视野和识别能力的局限,使一些贪官得以蒙混过关。这也是贪官越贪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提拔错了,也不用承担责任。一些人为了培植亲信,就会一意孤行,独断专行。曾经报道一个腐败分子当初拟任提拔时,班子成员就有人反对,也有不少群众检举揭发,但由于主要领导不顾班子成员反对、不顾群众的检举揭发却照样提拔。腐败分子倒台了,但这位坚持要提拔的领导却秋毫未损,仍然在位。难道这位坚持要提拔的领导就没有一点责任?如果有,怎么没有迫查他的用人失察责任?腐败之风自然养成,积重难返;腐败官员“应运而生”,腐烂下去。这能说不与不追查用人失察的过错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 有人说现在的“官员太容易当,当得太随便” 。这话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从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竟可直飞澳门豪赌,从原湖北省驻香港中资企业负责人金鉴培可以挪用公司上亿元资产而无人察觉等现象来看,官员们长期以来活动的空间和漏洞是够大的了。我们真正需要注意的到是,即目前所有这些制约举措,还是一种自上向下的措施,在理论上还是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惟有同时辅以透明、公开的监督,才有可能使官员行为真正得到规范。一系列“收紧 ”措施,毫无疑问将对约束官员行为,规范、整治官场起到重要作用。但如果对失察的领导不去追究、问罪,我想官员腐败的漏洞还是难以堵截的。 造成贪官一升再升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对失察领导和有关部门没有问责,假如用人失察要问责,涉及到他们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他们在用人问题上就不得不慎重,假如用人失察要承担责任,我想没有哪个领导会愿一个人背着用人失察的包袱。人们常说,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失察不受到追纠,就很难遏制官员的腐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5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68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但在现实中这个规定似乎悬在空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很显然,如果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了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就不会出现这么多腐败分子越贪越升的怪圈。 反腐败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加大反腐败力度就要加大领导失察问责制的推行。有了追究制度,使惩治吏治腐败的关口前移。实行用人失察问责制,就会减少官僚主义作风,就会发扬民主,倾听群众的意见,就会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来选拔干部,就能堵截腐败分子越贪越升的怪现象。党中央反复告诫各级官员“要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本意,这次非典“罢”官,人们普遍期待,新领导人在果断换将后,会下决心重塑政府开放与诚信的形象;同时也会加大用人失察问责制的力度,进一步遏制腐败的滋生。 [明远公司工作部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