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下发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其中,发改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将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方案规定,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具体考核办法为:采用量化指标,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 95分以上)、完成(80分~94分)、基本完成(60分~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方案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能耗企业应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和1月底前,向有关部门上报其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发改委等部门在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后,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该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将向社会公告。方案还规定了具体的奖惩措施。国务院通知称,将节能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国务院还同时转发了《单位G 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通知表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明远经营开发部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