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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纵横)反垄断法历经12年 即将揭开面纱

2006-6-29 17:35:25 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该草案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内容涉及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方面。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从1994年起正式起草的反垄断法历经12年,在即将揭开面纱之际,再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政策解读

  反垄断法力促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是从法律的角度,以维护市场竞争效率、保护市场参与者各方权益为宗旨所制定的经济法。制定与实施反垄断法,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设置一道警戒线,防范市场上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市场霸权行为,也可以在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时,依法对企业行为进行阻止和管控。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不仅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法,像东欧许多转轨国家也都制定了反垄断法。正因为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中的特殊作用,其被称为“市场经济宪章”,是走市场经济之路国家的必备法律。目前,我国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做是公平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制止假冒伪劣行为;而制定中的反垄断法可以视为自由竞争法,对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加以约束。两个法律带有互补性,都是我国建设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通常,反垄断法对三种主要的垄断行为加以反对:一是垄断协议。如企业结成价格联盟,限制产量联手抬价,使某一行业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构成对市场参与者的损害。二是滥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比如几年前微软公司在销售软件过程中捆绑搭售的行为,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三是企业之间的不当合并。如果并购行为导致企业在市场上地位过大甚至独大的,也应予以限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企业平均规模还比较小,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与经济发展阶段没有直接的关系。美国反垄断的《谢尔曼法》是在1890年制定的,距今已经过去100多年,法律所体现的涵义与精神在今天依然发挥作用。正是反垄断法维护了美国市场的竞争秩序,推动了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定中国的反垄断法,立足现在,面向中国建设发达市场经济的未来,是一个与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相联系的法律。

  其次,反垄断是针对市场垄断行为与问题的法律。并不是说企业平均规模大的市场存在垄断行为,而企业平均规模小的市场不存在垄断行为,但凡存在损害市场竞争效率的垄断行为,就应该用反垄断法加以规范。尤其是在我国企业由小变大的变动过程中,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阻止,许多有竞争力的小企业就难有出头之日。不是企业平均规模变大后才应该制定反垄断法,而是只有反垄断法才能促使企业在正常竞争中的平均规模变大。

  第三,越是体制改革的国家越需要反垄断的法律规范。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包括不同形式的垄断行为发生,将影响和干扰统一市场的建立,更需要反垄断法对市场正常参与者的权益加以维护。

  需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行动

  反垄断法需要一致性的实施细则,并需要与政府的诸多政策法规相协调。根据国外反垄断的经验,具体的惩处性措施包括征收垄断税收、行为修正、结构修正等。行为修正是针对具体企业的行为,对具体企业的垄断行为通过劝戒、罚款甚至刑罚的形式加以惩处;而结构修正是政府通过强制性行为,改变行业的市场结构,不排除对企业加以拆分,以促进市场更具有竞争性。在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等法规结合起来,能够收到更好的实施效果。比如,产业政策也需要放开市场准入,提高市场的竞争效率,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垄断并非天然不利于市场。比如,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面向市场的商品,反垄断法在专利保护期内应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加以保护,这样的垄断也将激励全社会重视技术创新。只有那种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没有市场竞争效率的垄断,才是反垄断的对象。为维护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性,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行动,对各种垄断行为加以制止,维护市场竞争效率,促进我国向市场经济强国的方向迈进。
(综合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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