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汇总纳税:⑴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⑵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得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⑷文化体制改革得试点企业集团;⑸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得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得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⑴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⑵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明远财务部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