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加强生产、销售报表以及往来账款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度经济活动分析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生产、销售及往来账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加强生产、销售报表以及往来账款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加强生产、销售报表以及往来账款管理工作暂行 规定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加强生产、销售报表以及往来账款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建立生产及销售报表上报及考核制度 (一)建立生产及销售报表上报制度 凡具有对外生产、销售业务的各分、子公司,应于次月1日内(工作日,下同),将生产统计报表与销售统计报表(格式由财务部拟订),经由统计人员、各分、子公司经理签字后,报送主管公司领导及财务部(可采用电子邮件形式)。 对于生产统计报表与销售统计报表的数量、金额的差异部分,报送单位要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及解决办法。财务部应参照各单位报送的月计划及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与各单位及时沟通,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性。 各生产、销售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含台账、出入库单据等)。财务人员应于收到报表15日内前往保存地点核对(采取签字确认形式)。 (二)建立生产及销售报表报送考核制度 1.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生产及销售报表的,考核(含综合奖、工资总额,下同)50元/份/月;无正当理由未报送的,考核100元/份/月。 2.财务部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沟通、核对的,考核50元/份/月。 3.各单位未按规定保管相关原始资料的,考核50元/次。 4.完成较好的单位,由公司办公会确定,年末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二、建立往来款定期分析及考核制度 (一)建立往来款定期分析制度 财务部门应于次月10日内(年度清单为次年2月内),将上月往来款清单,报送主管公司领导及各分、子公司经理。 1.重申应收账款专项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2005年9月《关于加强应收账款专项工作的通知》,各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取得较好成效。现重申相关内容(与原通知冲突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1)3年以上应收款项确认办法 凡2003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纳入呆、坏账管理程序的,应取得相关证明;其他3年以上应收款项,应列出回收计划。之后形成的与经营有关的,应列入年度应收款项管理程序,原则上各单位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不得大于年初。 (2)回收计划、完成情况的的报送制度。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往来款清单,于次年3月底前编报应收款项年度回收计划,以后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当月回款情况,此项纳入月计划考核;次年1月底报送当年度回收计划完成情况说明。以上资料报送主管公司领导及财务部。 财务部门应于各季度分析会中反映完成情况说明。 (二)建立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 对于其他的应收款项,特别是单位(含内部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公司各单位应根据财务部提供的年度清单(12月份报出),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编制说明情况及还款计划报送主管公司领导及财务部。由公司领导专门研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三)完善往来款管理考核制度。 1.财务部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往来款清单的,考核50元/次;无正当理由未报送的,考核200元/次。 2.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回收计划、完成情况说明的,考核100元/次/份;无正当理由未报送的,考核200元/次/份。年回收计划未完成的,考核未完成回收总额的5%。 3.在月计划考核中,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各月份回收计划、完成情况说明的,考核50元/次/份;无正当理由未报送的,考核100元/次/份。 4.完成对外回收3年以上应收款项的单位,年末按回款金额10%进行奖励(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剩余90%在年度考核中计入年度利润指标。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对外生产、销售业务的各分、子公司,目前暂对塑钢、粉煤灰(含运灰)、高压(汇总)、半岛、水厂等单位进行考核,由财务部在每月计划考核会上提出考核意见。 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