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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纵横)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2006-1-16 14:49:52
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专门生产《国家当前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盈亏的分厂、车间,年度净收益额在30万元以内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国家当前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综合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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