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或有事项,在会计上是指过去交易或过去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等。 对于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持票人出于资金运用方面的考虑,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贴现后,如果出票人到期无力还款给贴现银行,银行将向贴现人(原持票人)收取款项;未决诉讼、仲裁,是指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正在进行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单位提供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资产作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清偿责任。可见,单位的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均给本单位带来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单位将来的经营活动及单位的声誉。因此,需要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 明远财务部 200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