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要求事项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一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
4.2
职业安全卫生政策
组织应有高阶主管授权之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清楚陈述整体安全卫生目标与改善安全卫生绩效之承诺。
该政策应:
a)
对组织之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的性质及规模是合宜的;
b)包括对持续改善之承诺;
c)
包括对至少符合目前适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令规章及组织须遵守的其它要求事项之承诺;
d)已文件化、实施及维持;
e)
将此意向传达给所有员工,使员工认知个人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
f)
可提供给利害相关者;以及
g)定期审查以确认该政策保持对组织的相关性及合宜性。
4.3 规划
4.3.1
危害鉴别、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之规划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程序以持续鉴别危害、评估风险及实施必要的控制方法。此应包括:
-
例行性及非例行性活动;
- 所有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活动(包括分包商及访客);
-
工作场所中由组织或其它单位所提供之设施。
组织在设定本身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确认已将评估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纳入考虑。
组织应将此项信息文件化并保持其更新。
组织之危害鉴别及风险评估的方法应:
-
依据组织之相关范围、性质及时机予以定义,以确认其为主动式而非被动式;
- 提供风险之分类及鉴别那些将依 4.3.3 节及 4.3.4
节所定义之方法予以消除或控制的风险;
- 与运作经验及使用风险控制方法之能力相一致;
-
提供信息输入以决定设施要求、训练需求之鉴别及/或作业管制之发展;
-
提供需求行动之监督以确认其实施之有效性及适时性。
备考:危害鉴别、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之进一步指导纲要,见 OHSAS
18002
4.3.2
法令规章与其它要求事项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一程序,以鉴别并取得其适用之法令规章与其它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事项。
组织应保持此项信息之更新。法令规章与其它要求事项之相关信息应传达给员工及其它利害相关者。
4.3.3
目标
组织于内部各个相关部门与阶层,应建立并维持其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
在建立及审查目标时,组织应考虑到法令规章及其它要求事项、本身的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及风险、本身的技术面取舍、本身的财务、作业及业务要求事项、以及利害相关者的观点。
目标应与职业安全卫生政策一致,包括对持续改善的承诺。
4.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维持一个或多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以达成其目标。方案中应包括之文件为:
a)组织内各个相关部门与阶层为达成目标之权责分工;以及
b)达成目标之方法与时程。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应于定期及规划之阶段审查。必要时,应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以说明组织之活动、产品、服务或运作状况的变更。
4.4
实施与运作
4.4.1
架构与责任
会影响职业安全卫生风险之组织活动、设施及制程,人员于管理、执行及确认上述活动时,其角色、责任及权限应加以界定、文件化及沟通,以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高阶主管负有职业安全卫生之最终责任。
组织应指派高阶主管中之一员(例如:大型组织中之执行委员会成员)负特殊责任,俾确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在组织中之所有地点及领域的运作,皆能依照要求事项适切地实施及执行。
管理阶层应提供实施、管制及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所需要的资源。
备考: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门技能、技术及财务的资源。
组织的管理代表应具有界定之角色、责任及权限以进行下列任务:
a)确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要求事项系根据本标准而建立、实施及维持的;
b)确认向高阶主管报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绩效以供审查并作为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依据。
所有负管理责任者应展现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善的承诺。
4.4.2
培训、意识及能力
在工作场所中担任可能造成职业安全卫生冲击之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能力。能力应以适当的学历、训练及/或经验加以界定。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程序,以确认在各相关部门与阶层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之认知:
-
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政策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要求事项的重要性;
-
员工之作业活动对职业安全卫生所造成之实际或潜在的影响,以及提升个人绩效能够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效益;
-
为了达成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政策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要求事项,包括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之要求(见 4.4.7
),每个人所必须扮演的角色和负担的责任;
- 偏离特定作业程序时可能造成的后果。 训练程序应考虑不同阶层员工之:
-
责任、能力及读写能力;以及
- 风险。
4.4.3
咨询及沟通
组织应有程序,以确认能向员工及其它利害相关者传达及咨询适切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
员工之参与及咨询之安排应予文件化,并通知利害相关者。
员工应:
-
参与政策及程序之发展与审查以管理风险;
- 被咨询如有任何改变会影响工作场所之安全卫生;
-
被告知安全卫生相关事务;以及
- 被通知谁是职业安全卫生员工代表,以及谁是特定管理代表(见 4.4.1 )。
4.4.4
文件化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用的书面或电子型式之信息,以:
a)
说明管理系统的核心要项,以及彼此间的关连;以及
b)提供工作相关文件的指南。
备考:为求有效及效率,保持文件化之最低要求是重要的。
4.4.5
文件及资料管制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程序,俾能管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资料,以确认:
a)易于检索;
b)定期审查,和视情况需要改订,并由权责人员认可其适切性;
c)在所有关系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有效运作之重要作业地点都可以取得相关文件及资料的现用版本;
d)实时地将失效的文件及资料自所有发行处和使用处收回,否则要确保其不被误用;以及
e)为法律及/或保存知识目的而保留的档案文件及资料有适当的标明。
4.4.6
作业管制
组织应鉴别出有哪些作业与活动系与已确认须使用控制方法的风险有关,组织应规划包括维修在内的上述活动,透过下列各项方式以确认所执行之作业与活动能符合规定之条件:
a)建立并维持文件化之程序,俾能涵盖如缺少那些程序时可能造成偏离职业安全卫生政策和目标之情况;
b)在这些程序中明订作业准则;
c)建立并维持有关于组织所购买及/或使用的商品、设备和服务中可鉴别之相关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的程序,同时把相关程序与其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和承包商;
d)建立并维持设计工作场所、制程、安装、机械、作业程序及工作组织的程序,包括顺应员工能力,俾消除或降低其源头之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4.4.7
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计划及程序,以鉴别可能发生和响应所发生之事故及紧急状况,并防止或减轻此类事件所可能造成的疾病及伤害。
组织应审查其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计划及程序,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状况发生之后。
如实际可行时,组织应定期测试这些程序。
4.5
检查与矫正措施
4.5.1
绩效量测与监督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程序,以定期监督与量测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此程序应提供:
-
适合组织需求之定性及定量的量测方法;
- 监督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目标之达成程度;
-
主动性绩效量测以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作业准则、适用之法令及规章要求;
-
被动性绩效量测以监督意外事件、疾病、事故(包括虚惊事件)及其它缺乏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
-
足够帮助后续矫正及预防措施分析之监督与量测的结果及资料的纪录。
如监督设备系用于监督与量测绩效,组织应建立并维持程序以校正和维修该设备。校正和维修活动之纪录及结果应加以保存。
4.5.2
意外事件、事故、不符合、矫正及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程序以界定权责,俾:
a)
处理及调查:
-意外事件;
-事故;
-不符合状况;
b)采取行动以减轻因意外事件、事故或不符合状况所造成的影响;
c)
展开并完成矫正及预防措施;
d)确认采取之矫正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此程序应要求所有提议之矫正及预防措施,应于实施前藉由风险评估过程加以审查。
采取任何矫正或预防措施以消除造成实际或潜在之不符合状况的根本原因时,应根据问题的大小和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的程度采取适当的做法。
由于矫正及预防措施所产生的文件化程序之变更,组织应实施并纪录之。
4.5.3
纪录及纪录管理
纪录应建立并维持程序,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纪录的鉴别、维护及处置。这些纪录应包括稽核及审查结果。
职业安全卫生纪录应清楚易懂、可辨识,并可追溯到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卫生纪录的保存与维护应做到容易检索、保护其不受到损坏、变质或遗失,而且应规定并纪录其保存期限。
纪录应以适合于系统与组织的方式维护,以展现其符合本规范。
4.5.4
稽核
组织应建立并维持一个稽核方案与程序,俾能定期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稽核工作,以:
a)判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是否:
·
1) 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划事项,包括本规范的要求在内;
· 2) 已被适当地实施与维持;以及
· 3)
有效满足组织的政策及目标;
b)审查以往的稽核结果;
c)将稽核结果之信息提交管理阶层。
稽核方案包括时程,应以组织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与以往的稽核结果为依据。稽核程序中应包括范围、频率、方法与能力,以及执行稽核工作与结果报告的责任与要求。
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对被检查活动不具直接责任的独立性人员来执行。
备考:此处之
"独立性",不必要表示为组织之外部。
4.6
管理阶层审查
组织的高阶主管应依其自行决定的时程审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以确认其持续适用性、适切性及有效性。管理阶层审查的过程,应确保管理阶层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以进行评估。审查过程与结果应予文件化。
管理阶层审查应依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稽核结果、情势的变化以及持续改善的承诺,提出修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政策、目标及其它构成要项的可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