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社会秩序变动中的腐败

王传利 

(清华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4)

 

[关键词]秩序;利益;腐败 

[摘 要]与其他用于分析我国现时期发生的腐败现象的许多解释框架相比,秩序一利益分析框架颇具新意。改革开放以来,“搞活”的某些措施给中国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提供了巨大动力,也与原有社会公共秩序产生碰撞。在社会利益结构调整之际,各种社会利益集团为争得自身利益的冲突与斗争,促使原有社会秩序崩溃、瓦解、组合、重建,留下大量的秩序缝隙,出现了社会秩序变动中的腐败。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3-5194(2000)04-0091-04

目前,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提出了很多用于分析我国现时期发生的腐败现象的解释框架。一种是主体道德分析框架,就是将腐败归因于腐败分子的人格缺陷,归结为个人不正确的世界观和较低的道德修养,如价值观念的错误,心理防卫的失当,品质素养低劣等。这种分析框架具有很多优越性。的确,腐败主体的道德水平是低下的,落入法网的腐败分子往往在忏悔书中说自己如何革命信念不坚实,如何自私贪婪,如何卑鄙无耻等。通过这一框架,可以有助于我们分析腐败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有助于揭示腐败主体的行为和心理特征,有助于为我们建构坚强的反腐败的思想防线提供理论基础。但是,将腐败原因归结为个人品质问题,这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主客体理论是不相吻合的。腐败主体的品格低下与腐败发生根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主体道德分析框架尚有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另一种是现代化分析框架,美国哈佛大学的享延顿教授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相当成功地用这一框架分析了英美等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该分析框架于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十年来,我国的报章杂志上大量出现这样的句式:“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等。应该说,将腐败放在社会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中进行分析,颇有新意,但这种分析框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不能回答某些国家在非现代化进程中也发生腐败,而且,还会发生相当严重的腐败。第二,照这种框架进行分析,容易得出腐败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人们对越来越猖獗的腐败无能为力的结论。第三,事实上,有不少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有效地避免了腐败的蔓延。就中国而言,建国初期,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为世人所惊叹。“一五”期间,工业生产所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过旧中国一百年的总和,是现代化进程非常迅速的时期。恰恰在这时,党风和社会风气非常好。进城的共产党人中,虽然出了张子善、刘青山这样的腐败分子,但绝大多数经受住了糖衣炮弹的考验。还有一种分析框架是寻租理论。它和现代化理论一样,也是舶来品。本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学者安妮·克鲁格和八十年代的美国学者布坎南、麦克切斯内等人创立并发展了寻租理论。中国学者成功地利用它分析了八十年代的“官倒”现象,寻租理论由此获得很大的声誉。但是,它的解释力并没有其译介者鼓吹的那么强,第一,尽管寻租理论比较有效地揭示了经济领域或者经济一政治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但是,它缺乏对腐败本质性的分析。通过这一框架,我们无法窥见腐败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制度基础。第二,照寻租理论的结论:腐败来自“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中国的改革趋向应该是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就忽视了应用寻租理论的社会基础性问题。西方社会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达阶段,经济本身对国家干预的要求较低,而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尚不发达,毫无疑问地要求国家干预的力量大一些。因此,我们不能把寻租理论置于中国腐败与反腐败研究的指导地位。 

当然,还有其它流行于我国理论界的分析腐败的框架如制度分析等,在此不予分析,我们只是想提供秩序一利益分析框架。这种分析框架的最大特点就是引入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概念,把腐败当作行为者在利益驱使下,利用社会秩序的组合、重建过程中的缝隙进行的以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我们知道,任何社会系统的有效运作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体系的支持。这种秩序体系被美国学者阿诺德·罗高(Amold Rogow)和拉斯威尔(H.D.Lasswell)称为“公共秩序体系”(System of public Order)。它是一个社会中持久的、广为该社会中的公众认同的政治、经济、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的总和,是维系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Civic Society)关系的纽带。它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社会需求的刺激,要经过漫长的讨价还价,甚至经过激烈的冲突后才能确立。有人说这是博弈(game)过程。一旦确立了这套规则体系,要破除它不是容易的事,它会以极强的惰性或惯性动作下去。如果公共秩序体系发生重大调整,新的游戏规则没有到位,原有的界定变得十分模糊,已经减弱了社会控制力的旧体系与尚未健全的新体系之间会留下许多秩序漏洞,包括腐败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由此产生。考察一下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腐败现象,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围绕着自身利益的冲突与斗争,促使社会秩序崩溃、瓦解、组合、重建,留下大量的秩序缝隙,出现了变动社会秩序中的腐败。

 改革前的中国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首先得益于共和国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伟人品格与魅力。最高权力机关由经过几十年战争考验的全身心投入到为人民服务中去的革命家组成,他们疾恶如仇,廉洁奉公,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其高风亮节令中下层干部肃然起敬。那时的权力授受也十分有利于社会维护公共秩序的运作,普通工作人员、基层领导、中层干部的职位与权力都是由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层层辐射出来的,可以很轻易地被收回并转授。他们处于最高权力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严密监控之中。平均化的供给制,从体制上减轻或从根本上取消了官员们为自己的衣食奔忙的冲动,也没有了因收入不均或薪水少而来的心理失衡,他们最大的兴趣是向社会服务并保持自己体面的社会声誉。同时,不可低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影响力,不断的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不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大部分官员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为人民服务、做清正廉洁的公仆是绝大部分干部的共识,反腐倡廉是天经地义的自觉行动。另外,此时的社会公共秩序体系还获得了两个有力的支撑: 

第一,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当时的党政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广大公民被纳入特定的社会系统如人民公社、待道、工厂、军队、学校中,这些组织,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听从于党和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一律从党和政府那里获得动力资源,其任何“产出”都由国家指令性计划来纵向安排与垂直指挥。 

第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五十年代的三大改造后,一个中央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取代了过去分散的市场。价格、原料、销售、剩余产品的分配等,都由政府所控制。企业并非是生产经营单位,企业领导人也不是经营管理人员,而是接受国家计划安排的简单执行者而已。 

上述体系的社会整合力极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有限的资源聚扰成宏大的力量,可以强有力地规范官员的行为,有效地控制腐败。不可否认,在这种社会公共秩序下,也会发生腐败。较高层级的官员可以从他的权力中获得许多好处,特别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老百姓凭票证购买生活资料,票证及其他资源的投放方向、数量、渠道,取决于国家整体的政治意图,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领导们的好恶。有了权力,意味着有资格享用市场上很难购买到的价格低廉的稀缺产品。人们手中一般比较缺钱,即使有钱,如果没有“关系”,也很难买到东西。“两包大前门(那时比较高档的香烟),不如有个老熟人”。1978年以前,中国社会的的腐败现象相对简单,主要表现为拉关系、走后门、搞特殊化、铺张浪费、追求奢华、实物形态的少量受贿、多分多占计划物品等方面。然而,党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保证了能将腐败遏制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常规可控的范围和程度内,腐败仅仅是极个别人的行为,不至于泛滥、蔓延开来,造成严重的社会灾难。 

公道地说,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公共秩序有效地保证了社会公平,对于共和国在当时复杂的国内外背景下站稳脚跟,取得可能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看不到这一点,就不是一个讲究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者。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原有的秩序体系显得生硬、僵化,制约着社会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看不到这一点,便是不懂得历史的辩证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当时采取了以“搞活”为价值取向的改革措施。随着诸如权力下放、市场化进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改革措施的实行,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新阶段到来了。这个阶段自1978年末始,以邓小平为首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继承了毛泽东等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成就,从过去某一特殊时期因国际环境所迫不得不实行的被动式封闭发展转向主动式开放发展,采取了适应世界大潮,兼采多国所长的发展方式,实现了从偏重政治手段推进经济发展到加强经济、法律等手段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性转变。1978~1998年是强国之路的20年,中国在东亚的重新崛起及其在未来世界中的地位,正在世界范围内吸引越来越多的关注。 

透过欣欣向荣的强国之路20年,人们自然感觉到1978年前的公共秩序体系遭到严重冲击。可以说,“搞活”的每一项措施,都是对原有公共秩序的一次碰撞。我们承认,“搞活”的一些措施具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因为它给中国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中国提供了发展的动力,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改革是对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腐败很容易在调整的缝隙中产生。 

第一,权力下放。从1978年至1993年,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和重要政策,就是政府向地方、企业甚至直接向劳动者“放权让利”。先是“放权松绑”,继而是“政企分开”。目的是扩大地方政府和基层企业的自主权,进而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由“行政型单位”变为“利益型单位”,企业的主管们以赢利作为最高信念,为了赢利不择手段。下放权力,改变了权力的分配结构,过去集中于中央,现在分散在各个地方,使得腐败更易于在地方上发生。 

第二,市场化进程。在这里,我们权以市场化进程中的价格改革为例来说明问题。市场机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价格,价格改革涉及到亿万人的利益。由于价格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由多轨、双轨转为单轨的过程。双轨制是渐进改革的必然选择,希图它逐渐改革扭曲了的价格体制,条件成熟后,再丢掉双轨制这根辅助拐杖。在多轨、双轨尚未转换为单轨之前,许多人无法抗拒厚利的诱惑,乘机倒买倒卖,大发横财。诸如官倒、官商等腐败现象的例子很多,无庸赘述。 

第三,非国有经济。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大地上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给中国经济、社会面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给政府减少了就业压力等。同时,它也造就了一个“暴富群体”,使私有观念迅猛扩张。个体、私营、外商为取得“优惠”条件而贿赂政府官员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 

显然,在转型尚未完成的这20年里,原有的公共秩序体系受到冲击,其功能被弱化了。这表现在:第一,削弱了原有社会公共秩序中的非正式社会组织的控制力。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乡土气息浓厚。家庭、家族、邻里是维持公共秩序的基本单位;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舆论以及密切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构成了保证公共秩序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力量。社会转型的内容之一,便是由乡村向城市化的跃迁。伴随着这一进程,初级社会群体衰落,初级社会关系松懈,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增强,社会异质性加剧。 

第四,原有的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正式社会组织体系的控制力明显弱化。改革开放之初,追求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原有的人民公社、革委会等退出社会秩序系统。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城市里的基层组织对人的控制力也大为减削;户籍、身份等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不断松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垄断明显减弱。 

第五,原有的体系规则面临新的挑战。社会转型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冲突、融合的过程,向社会注入一整套规则体系,便成为社会良性运作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短时间里难以做到这一点。要将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控制、社会动员手段如自上而下的道德感召、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等等,向维护社会秩序的专业化、职业化过渡,走上法制(治)轨道。这一转变尚未完成时,必然出现社会混乱。 

秩序的失范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上的某些阶层、某些势力,总是按捺不住逐利的内在冲动,通过“犯规”、“打擦边球”自行创造出一套自我承认但不一定为社会公众承认的规则体系。社会上业已存在的多套秩序体系、各个利益集团相互碰撞。某些明显的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整体利益的违规行为,却被当作“改革”义举;一些人排斥国家必要的行政干预,个别地方总结出“绕着红灯走”的经验,广为推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了对抗上级指示的办法,有些人把“不听中央的”当作取得政绩的秘诀;钻空子被当作制度创新,有人甚至为投机倒把正名。1994年7月11日,某大报上登出一则征订《企业常用经济法律规定的漏洞研究》的广告,声称该书的编写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正确、恰当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启迪企业合法、合理地钻法律的空子,防止企业盲目地钻空子钻出乱子,避免一着不慎酿成千古恨。 

从某种意义上说,腐败就是践踏公共秩序体系的逐利行为。改革中,形成了若干个利益集团,其纷争不断地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秩序。在秩序的空挡处,逐利的腐败行为最易发生。 地方向中央争利。一段时期以来,特别是1992年~1993年上半年,在改革=让利放权=优惠政策=减免税,深化改革=进一步让利放权=更多的优惠政策=更多的减免税的总体思路下,各地纷纷要求中央给予特殊政策。在中央的“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某些地方干脆自定“优惠”政策,有些政策比特区中的政策还“特”。结果,造成国家财力分散,控制能力下降,地方财力急剧膨胀,集团购买力加强。地方大肆超标准购买小轿车、空调机、手机、豪华办公用品等。大吃大喝费用以千亿计,令人咋舌。钱从哪里来?有相当一部分出自帐外帐,出自地方政府众多的“小金库”。 

公职人员向社会争利。某些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追逐部门利益,搞所谓的“创收”。某些干部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将他们的职务看成经常性收入的来源,并试图最大限度地增加收入,职位成了个别官员向社会掠夺财富的手段,成了个别官员私化公有财产的工具。干部“下海”,其实是个别干部用“迂回”战术,在非政府职位上逐取私利的一条途径。“下海”干部利用他们所熟悉的信息、个人在政府中已形成的关系网等资源,牟取私人或部门的狭小利益。众多下海人员在一夜之间成为“大款”的事情已成为公开的秘密,靠得是什么?暗箱操作而已。“三乱”是腐败现象,说穿了就是筹集社会资财归收费部门、机构使用的逐利行为,取之于民,用之于已。当逐取私利的行为没有得到严厉惩治、反而以堂而皇之的“创收”名义获取合法性存在时,更加剧了社会逐利狂潮。不仅是金融、外贸、原材料供应、商业、建筑业和土地使用等主管部门弄权谋利,而且,社会管理部门如人事、税收、物价等也介入逐利大潮,或将份内工作变有偿服务,或强行勒索。就连一向被人称为“清水衙门”的科教文卫等部门里的工作人员,也难耐寂寞。报端经常披露一些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人民教师们强迫学生购买他们推销的商品,收受乃至勒索家长们的“礼品”。在医院做手术,若没有“红包”,则已无法保证手术质量。新闻界搞起“有偿新闻”。更令人不愿看到的事实是,一些执法部门和军队也曾有过“创收”的行为,一旦执法部门和军队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去实现逐利动机,势必造成灾难性后果,会极其严重地破坏他们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形象。若社会上的不法之徒、腐败分子与之联手的话,则会祸国殃民,危及国家安全。万幸的是党中央及时觉察并妥善解决了军队经商问题。 

非国有经济向国家争利。当代中国,高收入群体首推私营企业主。据全国工商联于1993年的抽样调查,中国私营企业主家庭与企业平均拥有财产为52.7万元,私营企业平均年收入为5万元,家庭财产平均为20.4万元。部分私营业主家产高达数百万,个别的上千万。1995年底,注册资金5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有2655户,其中实有资产超过亿元的有20户,最多的高达5.4亿元。美国《福布斯》杂志说中国大陆有17名富豪,总资产超过41亿人民币。作为一种体制结果,在现阶段,广大私营企业主取得高收入是合理的合法的。长期以来,他们沐浴在社会主义的“普照之光”中,其中有不少人勤劳守法遵纪,致富不忘国家,不忘乡亲。在1998年的抗灾捐赠中,有不少私营企业主表现出很高的奉献热情。不过,在这庞大的私营企业主大军中,总有一些人占有财富的方式不是合理的,也不是合法的。1998年2月,中国城市出版社出版一本新书《流失的中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透现》,该书的封面上有一段亿万富翁的自白,他说:“今天,最有效、最快的发财致富方式,就是把国有资产变成我自己口袋里的钱;国家的钱实在是太多了,没有谁数得清楚,也没有谁能将其看守得天衣无缝,而且,实际上许多看守国有资产的人都不反对把国家的钱放进我们的腰包,我只要取大海之一粟,足矣。”在该书的第144页,还有一段令人深思的话,那是一位大款的致富秘诀,他说:“在今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法制尚未健全的今天,你们说干什么最挣钱?投资什么利润最高?我说出来会吓你一跳——行贿。为什么呢?一是行贿利润高。你用100万可以挣回几百、几千甚至几万万,利润率是百分之几百、百分之几千。这样的利润率比贩毒、走私军火还高!二是风险小。这种事情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受贿者都是拥有权势的人,你不去捅他,他绝不会去自首。退一万步说,万一出了事,进去的是他,而不是你,行贿罪轻一等。三是见效快。一般地说,有投资就会有收获,只有多与少的区别,不会象做股票那样,弄不好会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真是不打自招。由此看来,社会上的某些人确实是在个人私利的驱动下,利用社会利益整合时的秩序缝隙大肆进行腐败行为。这就告诉我们,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密切注意改革的秩序变动所带来的腐败行为,讲究改革的艺术性,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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