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制度建设重在执行(检察日报)

    “反腐败能否一招致胜”讨论的主持人与发起者邵道生先生就反腐制度问题进行了以下的对话,权当本次讨论的结束语。但这并不意味着讨论的真正结束,反腐败问题太复杂、太曲折了,留待我们沉思的问题依然很多。我们热切期待着一个结果:深沉的反思能让所有人睁大双眼,腐败终将无处可遁。

    沃文佳:这一次,很多读者围绕着您的《反腐败,其实只要“一招”就可以了》开展了讨论,观点各异,争论激烈,不仅本报,在其他媒体也都有较大反响,因而想请您就这一现象谈谈看法。

    邵道生:早先,在媒体上曾看到这样一种“说法”,如今人们对腐败已经到了见怪不怪的冷漠状态,已经“心死”了。看来,这实是“错觉”。对反腐败,人们的“心”不仅没有死,而且高涨得很。人们对《生死抉择》的电影是这样,在贵报举行的讨论也是这样。可以肯定,只要腐败猖獗一天,人们将永远会保持对腐败的痛恨和反腐败的热情。

    我对腐败问题研究了多年,文章亦写了不少。若是真地认为“一招”就那么“鲜”,那么“绝”,那么“灵”,那我这个学问就别做了。其实,我的这篇文章主要想用我的这“一招”引起人们更多的思考:“一招”与“多招”,“战术性招”与“战略性招”,“有用的招”与“无用的招”,“虚招”与“实招”,等等。你细细看一看已发表文章或未刊登来稿,不管是反对的或是赞成的,是不是都是在“招”上做文章?

    “一招”也好“多招”也好,其实,都属反腐败中的制度建设范畴,其目的是通过制度建设让腐败分子“不能腐”。看来,广大的读者在“一招”与“多招”上似乎水火不容,但都一个个尖锐地指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制度性缺陷,它主要是指制约权力滥用的制度性缺失、不完整、不健全,以及所制定制度的低质、低效等。就以当今被揭露出来的那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来说,有几个是被同级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出来的?有几个纪检干部敢于去铁面无私地“监督”领导自己的“第一把手”?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还不太灵。这就是问题。

    沃文佳:我也有同感。东明县的李雪峰先生来稿中强调指出:制度建设中的最重要一点是防止个人集权,制定权力制衡制度。他认为我们应该好好地借鉴一下国外的制度。譬如,联合国预算总局掌握大笔款项的处置权,但它只负责预算却见不到钱,联合国另设财务局,专门管钱,但凭预算到财务局取钱还要经过三个不同级别的领导签字才有效。而我们的国家,一些单位的“第一把手”要多少钱自己就申请多少钱,批准人、领钱人都是自己一手操办,“方便”得很,这样的制度不出大问题才怪呢!

    邵道生:在制度建设中的第二个问题是: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即“有制度(法)不依,有制度(法)不办”。现在是不是完全没有制度(法)?不是的。不仅有,而且还不少。但是,有不少人所热衷的是什么?不是去维护制度(法)的神圣性、严肃性,而是想方设法去钻制度的空子,如何化解制度,如何不执行制度。譬如,山西魏巧转指出,如今对抓住的腐败分子是“六多”:撤案的多,不按犯罪论处的多,取保候审的多,作党纪政纪处分又调动一下继续当官的多,判缓刑的多,保外就医的多。若是不阻止这种情况,那么,不用说我的这“一招”不会灵,即便是再制定几十招、几百招都是不会管用的。

    沃文佳:这大概是众多读者不赞成你的观点的主要原因。有位名叫亦木先生,他就非常直截了当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对共产党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党章应是自省、自警、自立的最好‘条例’,结果怎么样呢?……各级党政机关都制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诸如领导干部配车制度、接待制度、配备通讯工具的规定、住房规定、禁止配偶、子女从事经商制度、参加公务活动制度,等等。有的连看都不看,有的看了反而一笑了之,”他说,这些东西对腐败分子来说,“只是一张带字的纸”,所以“关键是看手段硬不硬”。另一位名叫李世顺的读者说得就更明白了:“邵先生所设想的‘国家公务员廉政条例’也好,‘共产党员廉政条例’也好,可以说有关部门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制定出来,问题是制定出来后,由谁去认真贯彻执行?”

    邵道生:第三个问题是权力对制度的干扰。为什么当今有许多腐败案办不下去?为什么如今的“人情案”、“关系案”特别多?主要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干涉,办案者要看“婆婆”的脸色去行事,就在于像吉林樊洪举先生所说的是“官官相护,层层设防,主要怕唇亡齿寒”,就在于权力的包庇。譬如,广东省徐闻县原县委书记苏凤娟在位时非法所得赃款128万元,港币10万元,在荣升省民政厅副厅长时,省纪检检察部门收到多达两麻袋的举报信,而上级部门对她专门调查的结论却是:“没有任何问题,非常称职的好干部。”

    所以,若不改变权力对制度的干预,那么,即便反腐败的“招”制定得最多,也毫无用处。现在存在的问题还不仅仅是权力对制度的干预,更严重的是权力对反腐败者的直接镇压。最为典型的就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对举报人从威胁诬陷,开除公职、迫害坐牢、金钱收买,一直到试图人身肉体的消灭,什么手段都用上,为何?就在于他手上权力的支持:滥用职权。也许就是由于您所说的当今反腐败中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和权力对制度的干扰”这三大问题。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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