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违法犯罪的根源

 王铭东

    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新旧企业体制转替和企业模式变替过程中,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有效监督,遏制或减少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是当前及至今后一段时期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违法犯罪的原因

  产权关系不明晰。在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有是产权关系的主要特征。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产权关系到底以什么样的表现形式存在更为合理,目前尚未有一个定型的模式。一方面,现存产权关系的模糊性,使国家利益表现在企业领导干部个人身上的对应关系不明确。另一方面,现存产权关系约束乏力。由于企业财产不是某个人格化的所有权,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公共财务的支配和使用随意性大,贪污、行贿、挪用等导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屡见不鲜。

  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是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目前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以及其他职能机构,根本不具备独立性,况且又是企业利益的直接承受者,其监督职能,名存实亡,不愿、不敢监督。二是监督权缺乏上升性。我国现行的国企监督都是企业内设二级机构。从职位上“官低一级”,从隶属关系上是“下级”,况且被监督者对监督者有任免权,监督只是“纸上谈兵”无监督权威性。三是监督功能缺乏超前性。现实的监督仅仅停留在应急式的事后监督,是“马后炮”,根本不适应现代企业的需要。

  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为了增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实行政企、党政分开。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误认为,政府无权过问企业的事,党组织无参与企业决策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就是个人说了算,颠倒了主仆关系致使部分国企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权力过大,我行我素,为所欲为。

  一些领导干部物欲观强。有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为满足自己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不择手段,不顾纪律,不顾廉耻,惟利是图,为我所有,为我所用。加强监督措施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现象,在短期内不可能消除;支配和调节国企领导干部的一些消极错误思想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根本转变。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国企领导责任制。二是强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约束权力。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一是要加强经济建设发展规律的研究。二是强化现代经济的约束力。三是强化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建立垂直监督体系。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等实行垂直领导,确保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监督权力的权威性,同时,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不让违法犯罪者有机可乘。

  提高国企领导干部素质。加强国企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教育、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使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检察日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