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腐败的有效途径

河南省新密市人大常委会  王拴正



    我国古代就有“仕宦避本籍”的制度,唐朝规定官吏不仅不能在“本贯州县”任职,甚至也不准任“本贯邻县官”;明朝更是规定“南人北官”、“北人南官”。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干部基本上是在战火烽烟中培养起来的,他们被分配到新老解放区担任各级地方党政主要干部。其中,被分配到江南地区的主要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南下”干部。这数十万南下干部除了一小部分带家眷以外,大多数是孤身异地,避免了各种关系网的产生。与此相应,在北方的广大地区,尤其是一些老解放区,担任地方领导职务的,又有不少是从南方北上参加革命的。这些干部经受了革命战争的洗礼,思想纯洁,曾经较好地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败现象很少。

    六七十年代,省政府派出机构地委,每个地区辖管十多个县,县委书记、县长都由省委任命,各乡镇长、各委局长由县推荐地委任命,原则上也是异地做官。

    中央确立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战略,撤销了原省派出机构地委,以市带县。这一改革模式对经济发展确实起了促进作用。但在干部管理范围出现了弊端,干部交流实际是本市内县与县的交流,范围小,距离不足几十公里,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亲朋故旧、同乡熟人、同学同事等。致使遇事不能秉公办理,该批评的顾情面,该处理的送人情,甚至互相袒护,违反党纪国法,贻误工作,危害社会。其表现:一是政治上的人身依附,拉关系,寻靠山,攀龙附凤,“一荣俱荣”;二是思想上的一脉相承,心心相印,言听计从,惟命是从,所谓“心有灵犀一点通”;三是组织上的任人唯亲,“近水楼台先得月”,“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四是纪律上的折中调和,姑息迁就,息事宁人;五是执法上的徇情枉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情大于王法”;六是经济上的不正常往来,拉拉扯扯,投桃报李,行贿受贿等等。关系网把少数为官者的手脚缚得牢牢的,这个批评不得,那个撤换不得,有的甚至因此而党性原则丧尽,有悖于干部异地交流的初衷。而且这些人迁官后,不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是投机钻营,疯狂敛财,搞得怨声载道。就地附近交流不带家属,大量时间花费在单位与住家奔波途中,年耗费汽油就能养活好几个下岗工人,难怪有人讥讽地说:“干部交流,浪费汽油。”

    改革干部任命制度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如何做好这一工作,我认为:

    第一,干部实行异地跨省区交流,打破“关系网”,避免被拖入泥潭。历来统治者,为了打破“关系网”,把“任官避本籍”作为封建官僚任用中的重要制度,其中包括回避和地域回避。上述讲到汉朝开始,到唐朝都制定了较完善的《回避条例》,不许官吏任“本郡州县及邻本郡县官”。起先提出“三百里内不为官”,后又改为“五百里内不为官”,“千里内不为官”,还有“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的规定。明朝把全国分为三个大区,“定南北变调用人”。封建统治者实行“仕官避本籍”的制度,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强化自身统治,不避本籍所成的“州郡相党,人情比周”,“瞻徇之弊”。使中央的政令、法令的执行不受到严重干扰和阻碍,故实行回避制度以期杜绝。我国古代的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使吏治得到相对的澄清。

    第二,除中央规定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实行全国范围内交流外,地(市)级领导干部也应实行跨省交流。

    第三,县级干部必须跨地区交流,或邻省之间交流,让其举官千里之外。

    第四,对乡镇正职干部应实行跨县交流。乡镇干部直接面对我国九亿农民,他们的所作所为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现在群众中就流传着一种“我国权力最大的是上下”的说法,上者指中央、下者指乡镇。有些乡镇干部远离城区,编织各种关系网独霸一方,随意制定土政策,肆意对待群众,许多土政策如索要土地费、人头费、超生费等,都是由此而起。少数干部的“土皇帝”作风必须制止,其有效途径也莫过于干部异地交流。这级干部的交流也必须是跨县区。

    第五,改革干部的管理权限。一般地说,越往基层,问题越多。目前的情况是县级正副职干部由所在地区任免,县里各委、局及乡镇的领导干部则由县里自己任命。这样,一方面较好地体现了管人和管事的结合,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县里主要干部是当地人,容易导致任人唯亲和拉帮结派,一人得道,鸡犬升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风行。

    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对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恰当的调整,采取异地任官,不能不是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剂良方。推行开去,如地级市级县级党政正副职,乡镇书记,乡镇长、公安、检察、法院的三长及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系统各级行长,财政、税务、组织、人事、工商局的局长等,都应采取异地任官,那么,官场腐败必将得到有效肃清。 
  《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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