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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的法律借鉴
2003-5-28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信息中心

   加入WTO以后,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国际惯例成为约束与规范业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国内企业来说,遵守国际惯例将不仅是进入国际市场前提,与国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而且也是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充分获国际市场利益的保证。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的现实,国外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关立法值得国内借鉴。
  发达国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立法趋向 
  1.注重贸易立法 
    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是WTO主要成员国的重要做法。有关国家制定了许多反倾销法律。我国也应积极研究有关对策,加强贸易立法,完善反倾销条例的实施细则,在不违反WTO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法律的速度,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 
  2.研究关税策略 
    一个国家对于某种商品征收进口税是为了对国内商品形成保护,但是,对某种商品或某个产业的保护程度还取决于其它因素。因此,关税税率只是构成名义保护率。加入WTO后,关税保护至关重要,有效保护率结果表明,实际关税保护不仅依赖较高的关税税率,而且必须要有合理的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美国、欧盟、日本等国政府对有效保护率都十分重视,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对原料或关键部件的进口实行免税或只征收很低的关税,对中间产品征收较低的关税,对最终产品实行高关税,从而使最终产品得到最充分的保护。 
    根据专家们的分析,在实行关税升级结构的国家当中,关税的有效(实际)保护率大大高于名义税率。尽管到2005年我国的各种关税要降低到零,但是毕竟有五年的过渡期,而且并不是所有产品的关税都降到零。由于关税税率的计算是按照算术平均值,所以,我们必须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对于那些我们不能生产的,或者生产能力很差的原材料或关键零部件实行零税率或只征收低关税,而对整机实行高关税。 
  3.制定标准体系
    近年来,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名目繁多,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方面:环境标准(ISO14000等)、技术和质量标准(ISO9000系列等)、估价标准、安全标准等。毫无疑问,种种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志来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人才缺乏等原因,难以提出自己的标准,即使提出了也难以“国际化”。因此,对发达国家提出 的标准大多数只能被动地接受,是各种游戏规则的接受者。 
    我们应该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下,超前制定一些标准以筑起我们的“ 万里长城”,制定民族工业保护政策和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 
  4.保护知识产权 
  “乌拉圭回合”后,世贸组织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等共72条,这些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入世”意味着,当我国与其它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与发达国家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同时入世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制裁。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从国际方面看,1985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定书》及《尼斯协定》等四个国际条约,并已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商标法条约》上签字,这些条约对成员国提出了各种具体要求。入世后,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将不仅是国内市场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国际市场竞争。如何迅速而大幅度地提高国内企业掌握和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任务 ,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决策与思考 

  加入WTO后,意味着我国将可以在全球130多个世贸组织中享受多边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因此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后,要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参与市场竞争,并在世界范围内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从发达国家加入WTO的立法做法看,从中启发国内立法机构、行业机构及企业经营者进行法律思考,以更好地开展国际化经营,提高法律效率。 
  1.增强法制观念。加入WTO后,我国市场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必须与国外竞争强手在公平竞争的法则下进行角逐,也就是说,谁违反了法律,偏离了法律轨道,谁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要下决心强化国际经营法律意识,强化经营中的法制建设,把国际法律与国内法律相结合,树立企业良好的法律形象,提高法律素质,转变法律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成功而自 如的运用法律的做法,深入研究法律,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经营及权利。 
  2.强化守法经营思想。在国际市场上,各国经济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惯例乃是规范企业行为的基本规则。因此,加入WTO后,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不仅要遵守本国法律,而且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正当权益,时刻注意国际经贸诈骗,讲究必要的法律程序,克服盲目崇外心理,敢于对薄国外“公堂”,并以国际法律来规范国际经营行为,在国际上按国际惯例办事,并要尊重对方国有关法律法规,注意寻找“空隙”为我所用,争取国际法下的更大经营自由。 
  3.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因此,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加入WTO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流失。 
    保护知识产权首要的是运用法律。现在,我国就有《商标法》、《专利法》等。我们的企业要善于运用这些法律与侵权行为作坚决斗争。此外,还要对专利技术进行保密,防止失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不宜转让、公开、出售的技术不予传 到国外去,以提高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的创汇效益。 
  4.全面普及国际法规。加入WTO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进入“短兵相接”,使国内企业不能游离于国际惯例。由于国家法规内容多,门类复杂,涉及面广,国内大多数企业接触不多,普遍存在不懂法、不会用法的现象,因此需要多方面、全方位进行法规的普及。一方面企业主动学法、知法,在国际经营中,要摒弃唯利是图违法违纪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的经营行为,讲究质量信誉,提高法制经营水平。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掌握国际法,如商检、海关、经贸、外事等部门,专业信息和法律信息较灵,应为企业提供普法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约束机制,要帮助企业形成一整套的法制机制。商检、海关、国税、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对国内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对企业违反国际惯例的要追查违法经营责任,并予以坚决打击。 

  加入WTO,必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也给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和法律思考,只要企业自觉遵循国际惯例,重塑自我,就一定能兴利除弊,以崭新的形象角逐于世界经济之林。  

    摘自:企业改革与管理
 




原作者:信息中心
来  源:郑州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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