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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垄断与电力监管的难题 2002-12-13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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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报告新说法解读 【打破垄断 引入竞争】 10月15日,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四次会议确定电力重组框架:在电网方面,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在发电方面,组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龙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5家发电公司。随后,电力行业的监管机构———国家电监会成立。 11月21日,国务院任命柴松岳为电监会主席,邵秉仁、宋密和史玉波为电监会副主席。 就此次电力重组和监管的一些重要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经济规制问题专家。 如何防止操纵市场 《21世纪》:十六大报告提出“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目前,国务院5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已经通过电力行业改革方案。请问您如何评价此次改革与重组的结果? 高世楫:此次改革和重组涉及原国电公司的横向拆分(沿地域)和纵向拆分(厂网分开),以及地区电力市场的建立。重要的是,这次改革推动了政府管理电力行业的重大改革,即成立监管权限相对集中的独立监管机构———电监会。 《21世纪》:在电监会、五大发电公司和两大电网公司的电力新格局中,将原国电公司发电资产一分为五,请问五大发电公司所占市场份额是否仍然过大? 张昕竹:我以为,基于原国电发电资产组成的发电公司,市场份额确实存在过大的问题,重组后通过策略性竞价操纵市场的行为有可能发生。 在已经建立电力市场的试点省份,已有类似情况发生。实际上,当存在传输线路阻塞时,甚至发电份额很小的公司,仍能支配市场,通过操纵市场竞价,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竞价上网后,在发电端放松管制的情况下,如何抑制发电公司的市场支配权力,或治理广义上的垄断将成为一个问题。 解决的办法,一是利用事前管制,如对上网电价实行上限管制,但难点是难以计算合适的上限。 如果不能确定合适的上限,就难以治理发电公司的垄断行为。二是利用竞争政策,即赋予电监会反垄断职能,有此职能,电力市场重组就有了法律依据,而不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更重要的是,应在现有市场结构基础上进一步重组。 高世楫:此次重组,考虑发电公司在同一电力市场上的装机容量不超过总容量的20%,这是为了避免发电公司操纵市场。但问题是,第一,20%的市场份额可能仍然太大,发电公司仍有较强能力操纵市场。第二,20%的容量限制是根据大区来划分的,但在省级电力市场上,发电公司的容量仍然可能超过20%。 《21世纪》:您认为电力行业还有哪些地方有待进一步改革? 高世楫:分析表明,在发电市场出现市场支配力量的可能性很大。许多专家担心,如果电网公司的预留发电资产参与发电市场的竞价,则将会对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形成产生不良影响。原因很简单,在单一买方市场模式下,如果作为购电商的电网公司拥有10%的发电资产,电网公司可在电价较高时将备用发电容量投入电力市场,打压和平抑电价,其结果可能会形成买方操纵市场,使竞争性电力市场难以发育、发展。 电网公司保留这些备用容量的目的,是为了调峰、调频等,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对承担调峰、调频的电量实施差别定价,通过市场化手段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 《21世纪》:在发电环节,已经有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请问在配电、输电环节,向外资、民营资本开放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张昕竹:为了缓解电力紧张局面,过去在发电环节出台了很多鼓励地方办电的政策,向民营资本特别是向外资开放。在输配电环节,国家也允许地方政府投资,但由于电价机制未形成,投资发电环节比投资输配电环节更赚钱,这就造成整个行业重发电、轻输配电的现象。 除需要保持国有股控制权的情况外,由于投资输配电具有资产沉淀特征,在电力监管框架未清晰、暂时无法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格以前,根据5号文件精神,外资进入的可能性不大。 如何保证监管有效 《21世纪》:现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都在行使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但实际上却是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这几个部门与新成立的电监会,如何界定各自的职能? 张昕竹:说到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现在确实是一方面职能重叠,另一方面却又监管缺位。 我认为,电监会要能有效运作,要有行使电力监管的权威,应该赋予其几项主要职能: 第一,电监会应有进行电力改革的主导权,即是说,电监会应能负责未来电力改革方案的设计。这是确保今后电力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目前电力改革的主导权在计委,但电监会成立后,把主导权接过来是应该的:一方面,未来改革必将涉及监管职能的进一步调整,若主导权仍留在计委,必将发生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对于任何部门,改革主导权都是一项风险很大、但部门收益很小的职能,因此对于计委这样的重要部门,很难有强烈的动机去承担电力改革的重任,而电监会则具备一定的改革激励。 第二,电监会应有事前管制职能,最重要的是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这是电力监管职能中权力最大、相关利益最大的一块:对供电企业来讲,电价意味着利润,市场准入意味着机会。 当然,不必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划分,而要看实际监管权力的执行。像电价管制权,在竞价上网的情况下,政府要对输电、配电价格和零售端的电价进行管制,从名义上讲,根据《价格法》,电价管制权仍属计委,但实际上计委可能保留最终审批权,虽然电价调整方案或初审权将交给电监会。至于对市场准入的管制,未来将实行许可制度,电监会将负责有关许可证的发放,但投资的管制权仍将属于计委。 《21世纪》:保证各个市场主体的公平准入和对电价的调控是监管的核心。为了更好地监管重组后的输电、配电环节,您觉得还需要哪些规则来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准入? 张昕竹:目前,电力市场仍是单一买方模式,输、配、售仍是一体化的。这样的市场结构有很大局限性,特别是在发电市场,买方仍是垄断的,因此难以充分利用电力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收益。 为了引入竞争,尚需进一步分离输电、配电环节,特别要把输电环节独立出来,在电力市场的买方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不管是批发竞争下的大用户或售电公司,还是零售竞争下的一般用户,保证公平竞争。 当输电环节独立出来后,尚需对电力调度、输电网投资与输电系统经营,确定合适的治理结构与规则。因为,在调度和所有权及经营权合一情况下,输电系统经营者为了获取拥堵租金,会人为地制造拥堵,同时还会产生调度和运营之间的协调问题。 《21世纪》:电力改革的讨论,总是与消费者抱怨电力价格过高联系在一起的。您如何评价此次电力改革与电价的走势? 高世楫:我国电力行业存在许多浪费和低效率。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有效的外部监管,将使电力成本大大降低,所以我国电力行业电价降低的空间是比较大的。但电力行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是要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电价形成的机制。 由于电力行业复杂的技术经济特征和该行业发展的独特历史轨迹,我国电价体系很混乱。这不仅体现在五花八门的最终电价上,还体现在发、输、配、售等不同环节,不同电压的等级的电价结构的不合理上。所以对于此次改革,政府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按不同环节分别定价,加强对电价的有效监管。 《21世纪》:国际上,电力监管机构的经费来源一般有两种,即财政税收和监管收费。您认为国家电监会的经费来源应采用哪种方式合适一些呢? 张昕竹:以我的观点,未来电监会的经费来源应以向企业征收监管收费为宜,其主要理由是:第一,这样做有利于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监管机构设计的一条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避免政府对监管决策的过度干预。第二,监管收费符合公平原则,即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很显然,电力企业是政府提供的监管服务的直接受益者。比如说,政府监管减少了电力企业的投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资本成本。第三,监管收费符合效率原则。即相比一般的财政税收而言,向被监管企业征收的监管费产生的社会成本最小。 需要强调,为了有效控制监管收费,需要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比如说,采取以支定收、收支两条线来控制,进行严格的审计控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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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信息中心
来 源:郑州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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