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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电力改革中的作用 
2002-10-31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信息中心

    新技术是行业改革的基础 纵观世界上每一次成功的行业改革,必然是基于一种或多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的生产形态的出现。但凡为改革而改革的事例,几乎没有成功的。   
    改革的深入,不仅要依赖于新技术成果和新型经营方式的存在,还要将不同行业的企业引入到同一个市场之中竞争。例如:将电力、铁路引入到通信市场;将通讯行业的企业引入到传媒市场;将交通企业引入到快递市场等等。打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形成的,以产品和经营方式划分行业的方式,扩大市场的自由度。中国正在进行的电力改革是否基于新技术成果和新型经营方式的"存在",这些"存在"究竟是什么? 
    政府在电力改革中的作用应体现在: 
    1、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是政府在电力改革中唯一立场。国电公司可能是目前全世界规模最庞大、人员最多、权利最大的垄断企业,也许任何一级的政府主管官员在它的面前谈论改革都会心存某种疑虑。但是,早在80年前,中国共产党人选择了这一条道路时,导师马克思就已经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垄断将束缚生产力。在中国电力体制改革中坚持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唯一的选择。第二代能源系统,将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环境污染,降低能源代价。它无疑是一种先进的新技术生产形态,体现了先进的人类文明趋势,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各级政府应该毫不犹豫地支持、保护、发展这一系统。 
    2、 绝不应该由国电公司来参与修改《电力法》。国电公司2001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法》的修改工作"。当年《电力法》的制定就是由国电公司的前身电力部的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的,在那个政企不分的时期,电力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担负的"规则"的制定。所以他们不失时机地在《电力法》中放入了十分有利于维护当时既定利益格局的法条,例如:第25条中"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极富远见地在未来市场变化中,有效地保持了自身的利益,也使国家和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二滩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事例。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政府应在《电力法》修改工作中,要求最大的"利益当事人"进行回避,否则这对于广大消费者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3、 政府应如何保证第二代能源系统的建立。无论在欧洲、北美,还是我国台湾,政府保护分散电源和自备热电设施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条:a、电网必须对采用自备热电电源的用户提供备用电力保障,不管它是否运行自备发电装置。因为电网的垄断性质,使它责无旁贷地需要履行这一义务;b、对使用自备电源的用户要求应急电力时,电价可以略高于其他用户,但不应强迫征收容量电费,更不得收取所谓"电源备用费用"。因为这些用户的容量之小,根本不需要电网保持同等的备用容量;c、自备系统可以将多余电力销售给电网,电网必须收购。德国还规定,电价应是电网销售给该用户价格的90%,因为这种方式将减少电网的输变损耗,减少能源浪费;d、允许自备电源接入电力系统,为保证用户用电安全,允许将电力接入用户变压器的供电端或用户端。因为这些电力装置的容量不足以影响电网安全,如果系统有可能影响到安全,应由电网解决。 
    4、 电网承担二氧化碳排量递减义务。在温室气体问题上,国家必须限令电网而不是电源,承担二氧化碳逐年限量减排的义务,强迫电网收购清洁电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 电网管理引进竞争。对电网实行经营管理与技术运行分离,管理实现社会竞标上岗。修改《电力法》第25条,开放直供电,同时开放电网的线路设施。限制电网收益,严格监控电网的资金使用和花消。 
    6、天然气资源优化配置,首先用于环境治理。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上,要实行跨越行业壁垒的全系统优化,将天然气用在最应该使用的地方,尽可能减少用能代价、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严格控制电力企业滥用天然气资源。优先采用热电冷联产等电力削峰技术和峰谷电价等削峰手段,提高发电厂的调峰能力。 
    7、 加强民主,还政于民。让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多地介入地方电网的管理和电价的制定工作,老百姓的事情老百姓自己定夺。调动各级人大通过立法程序,遏止垄断。将市级以下电网,交地方自己管理。 


原作者:信息中心
来  源:郑州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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