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业市场化改革的方案选择和决策时,必须认真考虑以下制约因素: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还仅仅初步成形,整个社会的市场化水平不高;
2、我国经济尚处在"发展中国家"水平,人均发电装机仅0.26千瓦左右。中等发达国家人均发电装机达2千瓦,发达国家则达2.5至3千瓦。可见我国电力供需态势虽已初步平衡,但发电能力的裕度很小。
3、我国电网比较薄弱,输电能力的裕度也很小,甚至存在"卡脖子"现象。
4、我国地域辽阔,各大区、各省之间差别较大,包括经济发展速度、电力需求增长速度、一次能源布局、电价水平和电价承受能力等都不均衡。
5、法制化水平不高,电力立法工作滞后。
6、金融市场、期货市场都不够成熟。
上述制约因素表明,在制定我国电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时,应遵循四条原则:一是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电业改革措施,需要根据我国国情、独特的改革目标和具体制约因素来设计改革方案;二是改革措施不应全国"一刀切",应鼓励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创新创造;三是改革必须按照"渐进原则"制定分阶段计划,通过试点,分步推进;四是试点开路,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前进。
我国电业市场化改革潜伏三大风险
(一)缺电风险
缺电风险的表现形式是由于电源不足或电网制约,不能满足用户的电力需求,重新出现拉电限电现象。
缺电风险的产生原因是:
1、缺电责任主体不明确。在集资办电时期,实行各省电力供需自我平衡的责任体制,省政府和发电输电配电一体的省电力公司都承担解决缺电的责任。在实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竞价上网后,电网企业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对长期电力供需平衡负责。在打破省间壁垒后,如果撤销省网电力市场,改为在大区电网电力市场和国家电网电力市场进行电力供需平衡的新体制,则省政府也不再对本省电力供需平衡负责。究竟由谁负责长期电力供需平衡?如果缺电责任主体不明确,则很有可能重新出现缺电风险。
2、实行竞价上网后,购电协议中对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上网电价、投资回报率等都不再承诺,国内民营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将会感到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较大,在电源项目的巨额投资面前望而却步,电力投资来源可能会缩小。(只有国有投资者可能仍会进行投资,因其盈亏由国家承担,对投资风险不太敏感。而国有发电企业之间的上网竞争,只能是一种"假竞争"或"模拟竞争",不能真正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的作用,也达不到电业市场化改革的目的。)
3、集资办电期间的加价政策和贴费取消后,电力建设少了一块稳定的投资来源。
4、网厂分开后,电网企业不再投资电源,电源建设又少了一块投资来源。
5、电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前由省电力局负责,撤销电力局并实行网厂分开后,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由谁负责?前期费用由谁支付?
6、一定比例的发电备用容量是保持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必要条件。然而谁负责投资备用容量?网厂分开后,电网企业不能投资电源。而参与竞争的发电企业希望系统备用容量减少,甚至缺电,则可抬高电力批发市场的实时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国外建立竞争性电力批发市场后,也发生备用容量逐年减少的现象。
(二)电价风险
现在,政府为了推动电业市场化改革,把"降低电价"作为电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社会上也将此作为一种"政府承诺"。当然,人们都理解和支持这种良好的愿望。否则,如果电价不降反升,人们会问,搞这种改革干什么?
然而,影响电价的因素较为复杂。今后电价既有可能下降,也有可能上升。如果电价上升,那么"政府承诺"就可能产生"政治风险"。美国加州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今后,有利于电价降低的因素主要有:
1、集资办电中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层层加价,都被取消,用户负担减轻。
2、打破电力市场壁垒,开放电力市场和电网,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电价降低。
3、在市场压力下,电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降低电价。
4、电力市场上的竞争,压缩电力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降低电价。
另一方面,可能引起电价上升的因素主要有:
1、一次能源涨价,将使发电成本上升。目前煤价有上升趋势,"西气"送到东部的价格也不会低。
2、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排放收费越来越高,大部分燃煤电厂都将装上脱硫装置,发电成本必然提高。
3、在"两改一同价"中,各省电力公司对城乡电网改造都投入巨额资金,需向银行分年还贷并支付利息,同时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和乡村两级电工的费用转移进来后,电网企业成本增加,需要在电价中消化。
4、在电力批发市场的竞价过程中,如果供大于求,则市场实时电价下降;如果供求关系紧张,签至供不应求,则市场实时电价上涨,甚至成倍、成几倍地大幅度上涨。美国加州电力市场就出现了这种现象。以下几种原因都会导致电力市场价格飚升;电力需求增长速度预测失误;电力发展规划失误;电源建设滞后;市场设计和市场规则有漏洞;天旱水电枯竭;数台大机组同时被迫检修;网络制约;市场操纵。
5、有些地区、有些分类电价以前没有上升到位,本来就会补涨。
(三)电力系统大事故风险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电力体制下,建立了一整套高度集权的、以行政权力为主要手段的运行机制和事故防范机制。在实施电业市场化改革后,将发生三个变化:
1、全国电力系统的集权程度大幅下降,横向各子系统之间、纵向发电、输电、配电各环节和各电力企业之间的独立性大大增强;
2、全国电力系统内部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的作用大大下降;
3、全国电力系统内部协调的难度增加。 由于上述变化,原有事故防范机制的作用将下降,整个电力系统的"稳定"和"秩序"将受到考验,因此,潜伏着电力系统大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