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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目标模式研究 
2002-3-1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信息中心

   随着电力科学技术的日趋成熟,原来电力企业长期垄断经营的方式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电力工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电力工业必须打破垄断,可以部分地解除管制、实施商业化运营,即在一定环节、一定程度上开放市场,引入竞争,这将有利于电力工业自身的发展和电力工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既是国际电力工业改革的目标取向,也是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必由之路。 

   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阶段性目标 

   我国电力工业改革需要制定阶段性目标,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一购电机构模式 

   这是将竞争引入到电力工业的最初级模式,主要特征是:将电力系统各发电厂与电网分开,成为独立的法人;发电市场存在惟一的买电机构,各个发电公司相互竞争,向这个机构提供电力,电网经营机构向发电公司买电并向配电公司或用户供电;输电网、配电网仍然垄断经营。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在电厂基建和运行两个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发电公司承担了基建和运行两个方面的风险;在控制基建投资和降低运行费用或降低电力生产成本方面具备自我约束机制。二是电网经营管理机构或电网公司负责整个电能买卖经营和操作,负责整个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对电网的建设和电网的优化具有激励机制,同时承担了电网建设、买卖电的风险。三是输电和配电仍垄断经营,为保证各独立发电公司(或发电集团)的平等参与竞争,电网公司对买卖方的运行操作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电力交易过程始终要在法律和政府的有效监督之下。四是电力用户没有选择供电的权力。五是电网间电力交换通过电网管理机构或电网公司进行交易,配电公司不能同相邻的电网进行电力交易。 

   由于在占电能主要成本的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对控制电厂基建成本、减少生产运行费用具有重要作用。另外,从传统的垄断经营模式到发电市场竞争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对于市场机制不甚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单一购电机构只是在发电领域引入了部分竞争,使得竞争有限,单一购电机构的买卖电仍然是一种垄断行为,电网不开放。 

第二阶段:批发竞争模式 

   在发电与电网分离后,输电与配电分开经营;发电竞争;输电网放开,并提供有偿服务;配电公司仍然对用户垄断经营(专营区),但售电公司获得了购电的选择权;大的电力用户获得了购电选择权。 

   批发竞争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发电公司所生产的电能不必全部卖给电网经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合同或进入实时电力市场直接卖给售电公司和大用户。二是输电网向用户开放,电网经营机构(电网公司)负责电网的运行、控制和实时电力市场的管理,组织输电辅助服务,电网公司风险减少。三是电力市场既有实时市场,又有中长期市场(电力交易合同);售电公司既可以从电力市场又可以从发电公司购电,有了购电选择如网公司)负责电网的运行、控制和实时电力市场的管理,组织输电辅助服务,电网公司风险减少。三是电力市场既有实时市场,又有中长期市场(电力交易合同);售电公司既可以从电力市场又可以从发电公司购电,有了购电选择权,承担了买卖电的风险。四是互联电网间的交易不再仅仅是电网公司的事,售电公司或大用户可通过输电网向其他地区购电,出现所谓的转运。 

   上述特点表明,这一阶段的电力市场,各市场要素逐步完善,竞争力度增大,发电环节已展开比较完全的竞争。 

在第二阶段,国家电网电力市场初步形成框架;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量逐步增加。与第一阶段市场不同,市场更多地允许发电商与售电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来实现交易。这一阶段是电力市场的成长阶段。 

第三阶段:零售竞争模式 

   批发竞争模式只允许一部分大用户有选择供电商的权利,其他用户没有选择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就出现了不公平问题。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应使所有用户都获得购电选择权。这就是零售竞争阶段。 

   零售竞争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配电网与输电网一样,都向用户开放,提供配电服务,收取服务费。二是售电公司不再对中小用户垄断经营。三是发电厂直接受用户选择,同时也获得选择用户的权利。四是所有用户都可以直接从发电厂买电,获得了选择权。 

这一阶段,市场以国家电网经营企业、区域电网经营企业、省电力公司、配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的公司、用户为主体。 

在第三阶段,国家电网电力市场逐步完善;区域电网电力市场逐步与国家电网电力市场融为一体,全国电力市场的效益得到较好的发挥。 

   这种经营模式,选择和竞争范围加大,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竞争各方承担风险,因而更注重效益的发挥,对采用新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但这种模式的运作,需要建立十分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功能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这个阶段是各级电力市场的成熟阶段。 

   上述三个阶段的逐步实施,使我国电力市场开放程度逐步扩大、市场要素逐步完善、竞争力度逐步增强,也是电力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电力市场的建设与电网建设、区域电网的互联以及全国电网的形成密切相关。 

   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由批发竞争阶段向最终的零售竞争阶段转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零售竞争市场需要有坚固的电网结构、先进的通信网络、完善的金融系统和法律系统做支持,同时需要更换复杂昂贵的表计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因此这一步改革的代价不容忽视。我国可以采取分步放开用户的方法来推进改革,尤其是一些大用户,例如一些大型钢厂、铝厂和造纸厂等,可以在批发竞争阶段就允许这些大用户直接与发电商交易。允许大用户直接选择发电公司是零售竞争阶段的雏形。 

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总体结构的三个层次 

1.国家电力公司层面上的改革目标模式 

   把国家电力公司建设成为控股型、经营型、现代化、集团化管理的国际一流企业。在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调度,事故状态下的互相支援,从而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改革模式的选择: 

   随着全国联网工程的实现,国家级电力市场将逐渐建立。存在两种模式:一是以区域电网电力市场为主,在国家级建立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市场,大区间电力传输交易在区域电网电力市场竞争。二是逐渐完善国家电网电力市场,而区域电网电力市场逐渐削弱。 

改革方案的设计: 

   国家电力公司的经营型是指电网的经营,而不是再抱着电厂不放,否则厂网分开将是一句空话。应该在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实施三步走的改革战略。 

第一步通过"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逐步将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的电厂改造成为独立电厂,回收对电厂的投资,集中精力经营电网。 

第二步抓紧输电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可行性研究,最终实现电网的股权融资和上市的目标。 

第三步引入民间资金,选择一两家供电单位,进行放开配电网的试点改革;同时积极探索民营售电公司的组建。 

2.分公司改革目标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的集团化发展目标就是把目前的三层法人改成两层法人,即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为此,将五个区域电网加一个国电南方公司,一共分成六个分公司。分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派出机构,有两个职能,首先是国家电力公司的一个部门,其次是挂牌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对其进行授权经营,它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 

分公司改革方案: 

    分公司电力改革是国家电力公司改革的基础。分公司负责的区域电网电力市场应该在电力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通过试点方式得以培育,并在第二阶段发挥作用。 

(1)部分试点(第一阶段):原电力集团公司必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掌握一定的骨干电厂和调峰、调频电厂,组织各省之间签订长期购售电合同和备用协议;向各市场成员公布省间联络线的可用容量;试点现货交易市场,接受和处理市场成员(各省单一购电机构)的报价,计算价格并排序选择;同区域调度协调编制日联络线潮流计划,同时向各市场成员公布市场确定的各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和相应的价格;负责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的结算,并收取接网费和过网费。 

(2)开放输电网、打破省间贸易壁垒(第二阶段):建立网级电力交易中心,同时在省级建立平衡电量调节市场。随着大区内省间联络线容量和电力交易的增加,在大区级建立电力交易中心将能更有效地实现区域内电力自由交易。 

3.省公司(子公司)改革目标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与省公司是母子关系,"省为实体"指的是经济核算实体,而不是以省为界封闭市场、搞省间壁垒,省公司是省网内单一的购电者,输电和配电仍垄断经营。 

改革方案: 

(1)在第一阶段中,省级电力市场是发电侧竞争市场的主体市场,主要是负责省内发电厂竞争市场的运行。省级电力市场的市场载体包括省级市场交易中心和调度中心。 

   省级交易中心和省级调度中心设在省电力公司内部。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并经营省内的输配电线路和设备,不经营发电厂,同时也不拥有任何发电厂的产权。省电力公司下设地区级供电分公司,采用统一核算或内部独立核算的方式,同时按照市场管制机构规定的价格向其他供电公司趸售电力。 

   在第一阶段中,国家电网电力市场尚未形成;区域电网电力市场开始起步运作。输电和配电仍需统一经营和管理。为保证各独立发电公司(或发电集团)平等参与竞争,电力交易过程始终要在法律和政府的有效监督之下。 

(2)在第二阶段中,在各省分别建立电力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区域电网电力市场的准入原则对发电厂和供电公司的地域不作要求。只要具有通过开放的传输线转运服务就可以进入本省电网进行交易能力的发电厂和供电公司,都可以成为市场成员。 


原作者:电力企业改革目标模式研究课题组
来  源:郑州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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