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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网分开要真正从"血缘"关系上分开 
2002-1-18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信息中心

  "厂网分开"的核心是分开,其实质是促使电力企业实施规范化的公司制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发电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分开是要真正的分开,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要使发电企业确立自主地参加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 

   我认为,为避免授人以柄,并且能达到发电侧公平竞争的目的,国家电力公司所拥有的发电厂的产权相当一部分可以划出或转让出去,组建新的发电公司,不要有"血缘"关系,但保留一些起调峰作用的水电厂、抽水蓄能电厂。当前各级电力公司要克服恋"源"的情结,不能继续抱住一些大型电厂、主力电厂、坑口电站、水电站等发电环节不放,否则"厂网分开"就是一句空话。为了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一个区域内应该有几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这些公司应有100万至20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装机容量,并且随今后的发展还可以兼并、重组,实现集约化经营。当前可以在全国范围纵向成立几家大的发电总公司。由于资源结构、运输距离的不同和电网结构的差异,这些发电总公司宜在各省成立子公司,以便作为独立法人,开展独立核算,但它的发展和新的投资要在经过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得到总公司的认可,这样才可能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打破省间壁垒。 

   对于一个具体的发电厂,产权应相对集中在某一公司,尽可能地避免一些大的发电公司在某一厂过多相互参股,造成电价可能会受到一些发电商的操纵,形成电价起伏过大的情况,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真正能享受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实惠。 

   从湖北当前情况看,为了能够较顺利地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首先要使"一厂多制"的发电厂改组为"一厂一制",即一厂一公司。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湖北不少电厂都是一厂多制,有的一个厂内形成多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即不同的机组有不同的投资主体、不同的上网电价。但在一个厂内存在诸多公用系统共用的情况下,要想把经营活动、成本管理、劳务支配完全分开,那是不可能做到的,也制约了"竞价上网"的实施。 

   在完成了一厂一公司的改制后,为了使产权相对集中在某公司,就应进行产权的置换,这也有利于管理,也避免了过多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利于真正实行发电环节的竞争。但是由于建设时期不同,早一点的机组不能因为重新评估而核定新的上网电价,很可能出现功能、效益相差不多的机组,资本金的数额相差相当大,造成重组后早一点投产的机组的投资者所占股份相对较少,比较吃亏的情况。另外还有一些老的统配机组如何作价入股,这些都是实施一厂一公司改革或者产权置换过程中的难点。这些机组绝大部分都是国有资产,只不过归属不同的投资主体,国家可以出台这方面的政策,以推进"厂网分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原作者:丁海松 湖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来  源:郑州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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