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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 拿起规则盾牌合法保护自己 
2001-12-24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信息中心

    按照承诺,我国入世后更多的国内企业将逐渐失去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迎接外国同行的激烈挑战,我国的市场也可能更多地出现外国商品的倾销;同时,来自世界各地的反倾销浪潮可能更加汹涌。因此,应该尽快学会熟练运用世贸组织提供给每一个成员的防身盾牌,趋利避害,保护自己。 
    
    477桩反倾销案 
    
    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发起第一例反倾销案件到今年10月,已有30多个国家对涉及我国4000多种商品发起了477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约为115亿美元,案例之多居世界前列。普遍认为,中国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滥用反倾销手段进行贸易保护的最大受害者。 
    
    在针对我国的全部反倾销案件中,近三分之二的败诉量使我们的国家和企业付出了沉重代价:一些国家无视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特点,以第三国价格为依据对我国一些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致使我国部分主要产品出口如履薄冰。销售价格稍有降低,便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导致产品丧失竞争优势,有些优势商品甚至被迫退出市场。连带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另外,国外对华反倾销的高胜诉率,带来反倾销指控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挫伤了国际资本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不少投资者望而却步,有的不得不抽回资金,转向其他国家。 
    
    与477这个数字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面对国外商品的大举进入,国内企业却似乎显得颇为大度,十分宽容,对外国进口商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只有区区12例,似乎还不习惯运用合法的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其严重的负面结果是,国内相关产业遭到冲击。部分新兴产业和自主开发的产品刚一投产,即遭到国外同类产品的冲击。 
    
    反倾销为何屡屡瞄准“中国制造” 
    
    既然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包括世贸组织143个成员在内的全世界追求的目标,为何一些进口国的反倾销利器偏偏针对“中国制造”? 
    
    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一些国家依然无视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或通过立法将我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这种定性使中国产品必须接受“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如在彩电反倾销案中,调查方曾选择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仅以劳动力成本比较,新加坡就远远高于中国。照此标准计算,自然极易得出中国产品倾销的结论。因此而发的反倾销不但表面上符合世贸规则,还可达到把中国产品挤出市场的目的,进口国何乐不为? 
    
    从自身因素来看,中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一般是被反倾销调查的诱因所在。在与进口国的相似产品激烈的竞争中,由于中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企业自身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数量众多的企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在出口方面经常恶性竞争,相互压价,是最终导致反倾销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 
    
    还有一个可悲的事实是,作为国际滥用反倾销手段进行贸易保护的最大受害者,我国许多企业过去应对反倾销十分缺乏胆识和气魄,有的是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有的并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有的则期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家的出口市场,有些企业对应诉反倾销调查甚至避而惟恐不及,造成一些国家企业对华商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因没有中国企业应诉而胜诉。对反倾销指控回避、忍让、沉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施压。 
    
    世贸组织赋予我们哪些权力 
    
    与进口国进行统一程序下的多边谈判来解决贸易争端,世贸组织到底赋予我们哪些权力? 
    
    ————依照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性原则,世贸组织各成员不能再无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及已经取得的成果,必须逐渐取消不公平的替代国标准为中国产品定价。 
    
    ————一旦发生贸易争端,可以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持公道”。 
    
    ————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字国之后,我国可以享受世贸组织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诸多优惠待遇,提高在反倾销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的地位。 
    
    ————可以利用世贸组织及时获得国际市场的最新信息和资料,改变因为对国际市场信息缺乏了解,产品定价不合理,容易被诉倾销的不利情况;企业可依此制订适合国际市场的经营方针和策略,对反倾销案件实施及时有效的预防应对措施。 
    
    应对反倾销中国企业持矛立盾 
    
    良好的法律环境给予中国企业在自家门里拿起反倾销武器增添信心,但在一个尚未充分实践过的领域里与强手“过招”,企业仍需“砺矛固盾”。以下几点,当是要害: 
    
    其一,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外经贸部门1999年专门制定了反倾销应诉“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 
    
    其二,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监控机制,争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其三,充分利用反倾销这一有效的法律武器保护企业利益。国内企业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相关产品进行国际市场调研,积累提起反倾销诉讼所需的各种数据和资料,把握时机主动出击。 
    
    其四,政府和企业通力合作,进一步整顿规范外贸秩序。行业协会或商会要完善切实可行的保障机制,对擅自低价竞销的企业绳以行规。 
    
    总而言之,对外贸易的发展必然与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相伴。眼下,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已经使我们嗅到一丝火药味,有专家评说,入世后我国第一例反倾销诉讼案极有可能由此爆发。适用规则,积极应对,除此之外,中国企业已别无选择. 


原作者:经济日报
来  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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