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SDJ 3-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的通知
(79)水电规字第7号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6于1976年颁发试行后,对架空送电线路的设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提高作用。
现根据近年来的建设经验和各单位的意见,对本规程的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颁发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告我部规划设计管理局。
1979年1月11日
说 明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此次印刷,已按电力工业部(80)电火字第62号文、水利电力部(84)水电电规字第45号文和水利电力部(87)水电电规字第50号文补充和修改。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1988年5月20日
基本符号
内外力及材料指标
——导线或避雷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使用应力
——导线或避雷线的抗拉强度;
T——瓷横担的受弯破坏荷载或悬式绝缘子1h机电试验的试验荷载;
——绝缘子最大使用荷载;
Wx——垂直线路方向导线或避雷线的风荷载;
Ws——杆(塔)身的风荷载;
N——上拔力;
G——基础自重;
GT——基础底板上的土重。
几何特征
D——导线水平线间距离;
Dx——导线三角排列的等效水平线间距离;
Dp——导线间水平投影距离;
Dz——导线间垂直投影距离;
S——导线与避雷线在档距中央的最小距离;
d——导线或避雷线直径;
F——杆(塔)身侧面的构件投影面积;
Fk——桁架的轮廓面积;
b——桁架前后面的距离;
h——桁架迎尺面的宽度;
L——档距;
Lp——水平档距;
Lk——悬垂绝缘子串长度。
计算系数
C——风载体型系数;
K——强度安全系数;
K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α——风速不均匀系数;
η——空间桁架背风面的风载降低系数。
其他
n——海拔1000m以下地区的绝缘子数量;
nh——高海拔地区的绝缘子数量;
H——海拔高度;
V——设计风速;
U——线路电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设计送电线路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运行和施工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先进技术,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35~330kV架空送电线路(以下简称送电线路)的设计。
临时送电线路可参照本规程设计,但标准可适当降低。
原有送电线路的升压和改建,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参照本规程进行设计。
第3条 送电线路的路径和导线截面的选择、对弱电线路的危害影响和城市规划区的预备走廊等,一般根据5~10年电力系统发展规划进行设计。
第4条 新建送电线路,应积极推广预应力混凝土杆,逐步代替普通钢筋混凝土杆。
第5条 送电线路的导线布置和杆塔结构等,应考虑便于带电作业。
第二章 路径
第6条 选择送电线路的路径。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少占农田,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与有关单位协商,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进行方案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7条 选择路径应尽量避开重冰区、不良地质地带、原始森林区以及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并应考虑对邻近设施如电台、机场、弱电线路等的相互影响。
第8条 发电厂或变电所的进出线走廊,应根据厂、所总体布置统一规划。进出线宜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杆塔。
第9条 耐张段的长度,一般采用3~5km,如运行、施工条件许可,可适当延长;在高差或档距相差非常悬殊的山区和重冰区,应适当缩小。
大跨越应自成一个耐张段。
送电线路转角的位置应根据运行、施工条件并结合耐张段长度确定。
第10条 有大跨越的送电线路,其路径方案应结合大跨越的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大跨越杆塔,一般设置在5年一遇洪水淹没区以外,并考虑30~50年河岸冲刷变迁的影响。
第三章 气象条件
第11条 送电线路的计算气象条件,应根据沿线的气象资料(采用15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沿线的气象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一般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12条 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离地面15米高处15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值。
平原地区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不应低于25m/s。
山区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应采用附近平地风速的1.1倍,且不应低于25m/s。如附近平地也无可靠资料,则采用的风速不应低于30m/s。
第13条 大跨越的计算气象条件,应采用30年一遇的数值。如当地无可靠资料,一般以附近平地线路的计算气象条件为基数,最大设计风速增加10%,设计冰厚增加5毫米。
跨越处的水面风速还应增加10%。
大跨越还应按稀有气象条件验算。
第14条 重冰区的线路,可根据需要,按较少出现的覆冰厚度进行验算。
第15条 送电线路通过城市或森林等地区,如两侧屏蔽物的平均高度大于杆塔高度的2/3,其最大设计风速宜较一般地区减小20%。线路位于河岸、湖岸、高峰以及山谷口等特殊地形,容易产生强风的地带,设计风速应较附近一般地区适当增大。
第16条 送电线路设计采用的年平均计算气温,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一、如地区年平均气温在3~17℃之间,年平均计算气温应采用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二、如地区年平均气温小于3℃或大于17℃,应将年平均气温减少3~5℃后,采用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第四章 导线、避雷线和金具
第17条 送电线路所采用的导线和避雷线,应符合国家电线产品技术标准。
供计算用的导线和避雷线的机械物理特性,一般采用附录二所列数值。
第18条 钢芯铝线及其他复合导线应按综合拉断力进行计算。
第19条 送电线路的导线截面,一般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
大跨越的导线截面一般按允许载流量选择,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0条 验算导线载流量时,钢芯铝线的允许温度一般采用+70℃(大跨越可采用+90℃);钢绞线的允许温度一般采用+125℃。环境气温应采用最高气温月的最高平均气温;风速应采用0.5m/s;太阳辐射功率密度应采用0.1W/cm2。
第21条 海拔不超过1000m的地区,如导线直径不小于表1所列数值,一般不必验算电晕。
表1不必验算电晕的导线最小直径(海拔不超过1000m)
额定电压 (kV) |
60以下 |
110 |
154 |
220 |
330 |
|
导线外径 (mm) |
— |
9.60 |
13.68 |
21.28 |
33.20 |
2×21.28 |
第22条 导线和避雷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避雷线的设计安全系数,宜大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导线和避雷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使用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1)
式中——导线或避雷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使用应力(kgf/mm2*1kgf/mm2=9.81MPa);
——导线或避雷线的抗拉强度(kgf/mm2);
K——导线或避雷线的安全系数。
在大跨越的稀有气象条件下和重冰区的较少出现的覆冰情况下,导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应力,均应按不超过抗拉强度的60%验算。
如悬挂点高差过大,应验算悬挂点应力。悬挂点应力可较弧垂最低点应力高10%。
架设在滑轮上的导线或避雷线,应计算悬挂点局部弯曲引起的附加应力。
第23条 避雷线与导线的配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避雷线与导线配合表
导线型号 |
LGJ-35 LGJ-50 LGJ-70
|
LGJ-95 LGJ-120 LGJ-150 LGJ-185 LGJQ-150 LGJQ-185 |
LGJ-240 LGJ-300 LGJQ-240 LGJQ-300 LGJQ-400
|
LGJ-400 LGJQ-500 及以上
|
避雷线型号 |
GJ-25 |
GJ-35 |
GJ-50 |
GJ-70 |
第24条 导线和避雷线的平均运行应力的上限和相应的防振措施,应符合表3的要求。如根据多年运行经验证明当地导线和避雷线的振动危险很小,可不受表3限制。
表3导线和避雷线的平均运行应力的上限和防振措施
情 况 |
防振措施 |
平均运行应力上限 (抗拉强度的%) |
|
钢芯铝线 |
钢 绞 线 |
||
档距不超过500m的开阔地区 |
不需要 |
16 |
12 |
档距不超过500m的非开阔地区 |
不需要 |
18 |
18 |
档距不超过120m |
不需要 |
18 |
18 |
不论档距大小 |
护线条 |
22 |
— |
不论档距大小 |
防振锤(线)或 另加护线条 |
25 |
25 |
第25条 导线和避雷线的架线后塑性伸长应通过试验确定;如无资料,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钢芯铝线 3×10-4~4×10-4
轻型钢芯铝线 4×10-4~5×10-4
加强型钢芯铝线 3×10-4
钢绞线 1×10-4
导线和避雷线的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响,一般用降温法补偿,如采用上列塑性伸长值,降低的温度可采用下列数值:
钢芯铝线 15~20℃
轻型钢芯铝线 20~25℃
加强型钢芯铝线 15℃
钢绞线 10℃
第26条 金具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运行情况 2.5
断线情况 1.5
金具应热镀锌。
第五章 绝缘、防雷和接地
第27条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所列数值。
表4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
绝 缘 子 种 类 |
运 行 情 况 |
断 线 情 况 |
瓷 横 担 |
3.0 |
2.0 |
悬 式 绝 缘 子 |
2.0 |
1.3 |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2)
式中 T——瓷横担的受弯破坏荷载或悬式绝缘子1h机电试验的试验荷载(kgf*1kgf=9.80665N);
——绝缘子最大使用荷载(kgf)。
第28条 直线杆塔上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数量,应采用表5所列数值。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数量应比悬垂绝缘子串的同型绝缘子多一个。
表5直线杆塔上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数量
电压(kV) |
35 |
60 |
110 |
154 |
220 |
330 |
X-4.5型绝缘子 数量(个) |
3 |
5 |
7 |
10 |
13 |
19 |
全高超过40m有避雷线的杆塔,高度每增加10m应增加一个绝缘子;全高超过100m的杆塔,绝缘子数量可根据运行经验结合计算确定。
第29条 在海拔为1000~3500m的地区,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数量,一般按下式确定:
(3)
式中nh——高海拔地区的绝缘子数量(个);
n——海拔1000m以下地区的绝缘子数量(个);
H——海拔高度(km)。
第30条 一般地区,设计绝缘子串或瓷横担采用的单位泄漏距离,不应小于1.6cm/kV(额定线电压)。
空气污秽地区,应根据运行经验和可能脏污的程度增加绝缘子串或瓷横担的泄漏距离,或采取其他防污措施。如无运行经验,可参照附录三设计。
第31条 空气污秽地区宜采用防尘绝缘子。如按第30条的要求,采用绝缘子的数量已超过表5的规定,则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数量,可不再增加。
第32条 154kV及以下线路的绝缘子串,不应装保护金具。220kV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宜装保护金具。330kV线路宜装设保护金具。
第33条 在海拔不超过1000m的地区,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间隙,不应小于表6所列数值。
表6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的最小间隙(m)
线路电压(kV) |
35 |
60 |
110 |
154 |
220 |
338 |
外过电压 |
0.45 |
0.65 |
1.00 |
1.40 |
1.90 |
2.60 |
内过电压 |
0.25 |
0.50 |
0.70 |
1.10 |
1.45 |
2.20 |
运行电压 |
0.10 |
0.20 |
0.25 |
0.55 |
0.55 |
1.00 |
注:1.按外过电压和内过电压情况校验间隙的相应气象条件,见附录一。
2.按运行电压情况校验间隙,采用最大风速及其相应气温。
3.110kV小接地电流电力网,内过电压的间隙不应小于0.3m,运行电压的间隙不应小于0.4m。
第34条 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海拔每增高100m,内过电压和运行电压的间隙,应较表6所列数值增大1%。
如因高海拔或高杆塔而需增加绝缘子数量,则表6所列的外过电压最小间隙,也应相应增大。
第35条 带电作业的杆塔,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间隙不应小于表7所列数值。
表7带电作业杆塔上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
线路电压(kV) |
35 |
60 |
110 |
154 |
220 |
330 |
最小间隙(m) |
0.6 |
0.7 |
1.0 |
1.4 |
1.8 |
2.4 |
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还应考虑人体活动范围30~50cm。
检验带电作业情况的间隙应采用下列计算条件:气温+15℃,风速10m/s。
第36条 送电线路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线路的电压、负荷的性质和系统运行方式,并结合当地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地区雷电活动的强弱、地形地貌特点及土壤电阻率高低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合理的防雷方式:
各级电压的送电线路,一般采用下列防雷方式:
一、35kV送电线路不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二、60kV送电线路,在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30的地区,如负荷重要,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三、110kV送电线路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在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15或运行经验证明雷电活动轻微的地区,可不架设避雷线。
四、220kV送电线路应沿全线架设避雷线,山区宜采用双避雷线(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15的地区除外)。
五、330kV送电线路应沿全线架设双避雷线。
无避雷线的送电线路,一般在变电所或发电厂的进线段,架设1~2km避雷线。
第37条 杆塔上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一般采用20°~30°。330kV线路及双避雷线的220kV线路,一般采用20°左右。山区单避雷线线路,一般采用25°左右。
杆塔上两根避雷线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避雷线与导线间垂直距离的5倍。
在档距中央,导线与避雷线间的距离,应按下式校验(计算气象条件为:气温+15℃,无风):
(4)
式中S——导线与避雷线间的距离(m);
L——档距(m)。
大跨越的防雷设计,尚应符合《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79的要求。
第38条 有避雷线的杆塔应接地。在雷季干燥时,每基杆塔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8所列数值。
表8杆塔的接地电阻
土壤电阻率(Ω·m) |
100及以下 |
100以上 至500 |
500以上 至1000 |
1000以上 至2000 |
2000以上 |
工频接地电阻(Ω) |
10 |
15 |
20 |
25 |
30[注] |
注:如土壤电阻率较高,接地电阻很难降到30Ω时,可采用6~8根总长不超过500m的放射形接地体或连续伸长接地体,其接地电阻不限制。
土壤电阻率较低的地区,如杆塔的自然接地电阻不大于表8所列数值,一般不再装人工接地体。
小接地电流系统在居民区的无避雷线的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
在年平均雷暴日数为40以上的地区,小接地电流系统的无避雷线杆塔,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
第39条 钢筋混凝土杆的导线和避雷线的铁横担(或瓷横担的固定部分)与接地引下线宜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非预应力钢筋可以兼作接地引下线。在小接地电流系统中,如无可靠措施,预应力钢筋不宜兼作接地引下线。
利用钢筋兼作接地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杆,其钢筋与接地螺母、铁横担(或瓷横担的固定部分)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接地体引出线应热镀锌,其截面不应小于50mm2。
第40条 通过耕地的线路,其接地体应埋设在耕作深度以下。
第六章 导线布置
第41条 导线的线间距离应按下列要求,结合运行经验确定。
一、对1000m以下档距,水平线间距离一般按下式计算:
(5)
式中D——导线水平线间距离(m);
——悬垂绝缘子串长度(m);
U——线路电压(kV);
f——导线最大弧垂(m)。
一般情况下,使用悬垂绝缘子串的杆塔,其水平线间距离与档距的关系,可采用附录四所列数值。
二、导线垂直排列的垂直线间距离,一般采用公式(5)计算结果的75%。使用悬垂绝缘子串的杆塔,其垂直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9所列数值。
表9使用悬垂绝缘子串杆塔的最小垂直线间距离
线路电压(kV) |
35 |
60 |
110 |
154 |
220 |
330 |
垂直线间距离(m) |
2.0 |
2.25 |
3.5 |
4.5 |
5.5 |
7.5 |
三、导线三角排列的等效水平线间距离,一般按下式计算:
(6)
式中——导线三角排列的等效水平线间距离(m);
Dp——导线间水平投影距离(m);
Dz——导线间垂直投影距离(m)。
第42条 覆冰地区上下层导线间或导线与避雷线间的水平偏移,不应小于表10所列数值。
表10导线间或导线与避雷线间的水平偏移(m)
线路电压(kV) |
35 |
60 |
110 |
154 |
220 |
330 |
设计冰厚10mm |
0.2 |
0.35 |
0.5 |
0.7 |
1.0 |
1.5 |
设计冰厚15mm |
0.35 |
0.5 |
0.7 |
1.0 |
1.5 |
2.0 |
设计冰厚5mm的地区,上下层导线间或导线与避雷线间的水平偏移,可以根据运行经验适当减小。
在重冰区,导线应采用水平排列。导线与避雷线间的水平偏移数值,应较表10中“设计冰厚15mm”栏内数值至少大0.5m。
第43条 多回路杆塔,不同回路的不同相导线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比按第41条要求的线间距离大0.5m,且不应小于表11所列数值。
表11不同回路的不同相导线间的最小线间距离
线路电压(kV) |
35 |
60 |
110 |
154 |
220 |
330 |
线间距离(m) |
3.0 |
3.5 |
4.0 |
5.0 |
6.0 |
8.0 |
第44条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网中,长度超过100km的线路,均应换位。换位循环长度不宜大于200km。
如一个变电所某级电压的每回出线虽小于100km,但其总长超过200km,可采用变换各回线路的相序排列或换位,以平衡不对称电流。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为降低中性点长期运行中的电位,可用换位或变换线路相序排列的方法来平衡不对称电容电流。
第七章 杆塔型式
第45条 送电线路的杆塔分为直线型和耐张型两类。直线型包括直线杆塔和直线转角杆塔;耐张型包括耐张、转角和终端杆塔。
直线转角杆塔的转角,不宜大于5°。
第46条 杆塔的型式,应考虑运行安全和维护方便,注意施工和制造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选择。
注:第47条,根据水利电力部(84)水电电规字第45号文取消。
第48条 在平地、丘陵以及便于运输和施工的地区,应首先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杆。在运输和施工困难的地区,宜采用拉线铁塔;但不适于打拉线处,可采用铁塔。
第49条 转动横担和变形横担不应用于检修困难的山区、重冰区以及两侧档距或标高相差过大容易发生误动作的地方。
第50条 在设计冰厚15mm及以上的地区,不宜采用导线非对称排列的单柱拉线杆塔或无拉线单杆。
第51条 直线型单柱拉线杆塔,不应采用三根拉线。
第八章 杆塔荷载
第52条 各类杆塔均应计算线路的运行情况、断线情况及安装情况的荷载。
第53条 各类杆塔的运行情况,应采用下列荷载计算条件:
一、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二、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三、最低气温、无风、无冰、未断线(适用于终端杆塔和转角杆塔)。
第54条 直线型杆塔的断线情况,应采用下列荷载计算条件(适用于单回路或多回路杆塔):
一、断一根导线、避雷线未断、无风、无冰。
单导线的断线张力应采用表12所列数值。
表12单导线的断线张力
钢芯铝线型号 |
断线张力(最大使用张力的百分数) |
||
钢筋混凝土杆及拉线铁塔 |
铁 塔 |
大跨越杆塔 |
|
95及以下 |
30 |
40 |
60 |
120~185 |
35 |
40 |
60 |
240及以上 |
40 |
50 |
60 |
注:①最大使用张力系指综合拉断力除以安全系数,安全系数一般采用2.5。
②冲击系数可按具体情况采用。
③转动横担、变形横担的启动力应满足运行和施工安全的要求,110kV及以下的线路一般采用200~300kgf,220kV线路一般采用500~600kgf。
两分裂导线的断线张力,对于平地应取一根导线最大使用张力的40%,对于山地应取一根导线最大使用张力的50%。
二、一根避雷线有不平衡张力、导线未断、无风、无冰。
避雷线的不平衡张力应采用表13所列数值。
第55条 耐张型杆塔的断线情况,应采用下列荷载计算条件(适用于单回路或多回路杆塔):
一、在同一档内断两相导线、避雷线未断、无风、无冰。
二、断一根避雷线、导线未断、无风、无冰。
表13避雷线的不平衡张力
杆 塔 类 别 |
钢筋混凝土杆 |
拉线铁塔 |
铁 塔 |
不平衡张力 (最大使用张力的百分数) |
15~20 |
30 |
50 |
在断线情况下,所有导线张力均取导线最大使用张力的0,所有避雷线张力均取避雷线最大使用张力的80%。
第56条 各类杆塔的安装情况,应按安装荷载、相应风速、无冰条件计算。
导线或避雷线及其附件的起吊安装荷载,应包括提升重量(一般按两倍计算)和安装工人及工具的重量。导线及避雷线的紧线荷载,应包括紧线张力和安装工人及工具的重量。
注:①验算杆塔组立的荷载,仅计及杆塔的自重和安装工人及工具的重量。
②验算水平材,应同时计及100kgf活动荷载。
③安装情况的计算,应计及临时补强措施(如采用临时拉线及个别部件临时补强等)。
第57条 终端杆塔应按进线档已架线及未架线两种情况计算。单回路终端杆塔,还应按断一相导线、避雷线未断、无风、无冰条件计算。
第58条 重冰区,各类杆塔的断线张力,还应按覆冰、无风、气温-5℃计算。断线情况覆冰荷载不应小于运行情况计算覆冰荷载的50%。
各类杆塔尚应按三相导线及避雷线不均匀脱冰(一般为一侧冰重100%,另一侧冰重不大于50%)所产生的不平衡张力进行验算。直线型杆塔,一般不考虑导线及避雷线同时产生不平衡张力;耐张型杆塔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9条 地震基本烈度为9°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杆塔,均应进行抗震验算。设计烈度应采用基本烈度。验算条件:风速取最大设计风速的50%、无冰、未断线。
第60条 杆(塔)身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7)
式中Ws——杆(塔)身的风荷载(kgf);
C——风载体型系数,采用下列数值:
环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杆 0.6
矩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杆 1.4
角钢铁塔 1.4(1+η)
圆钢铁塔 1.2(1+η)
η为空间桁架背风面的风载降低系数,一般采用表14所列数值;
F——杆(塔)身侧面的构件投影面积(m2);
V——设计风速(m/s)。
表14空间桁架背风面的风载降低系数
F/Fk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1.0 |
η |
1.0 |
0.85 |
0.66 |
0.50 |
0.33 |
0.15 |
0.15 |
注:①表中Fk为桁架的轮廓面积;
②表列数值适用于b/h≤1的桁架,b为桁架前后面的距离,h为桁架迎风面的宽度。
各类杆塔均应计算以下三种风向(包括杆塔身及导线、避雷线):
一、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转角杆塔按转角等分线方向)。
二、风向与线路方向的夹角成60°和45°。
三、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同。
第61条 导线和避雷线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8)
式中Wx——垂直线路方向导线或避雷线的风荷载(kgf);
α——风速不均匀系数,采用表15所列数值;
C——风载体型系数,采用下列数值:
线径<17mm1.2
线径≥17mm1.1
覆冰(不论线径大小)1.2
d——导线、避雷线或覆冰的计算外径(m);
Lp——水平档距(m);
V——设计风速(m/s);
θ——风向与线路方向的夹角(°)。
表15风速不均匀系数α
设计风速(m/s) |
20以下 |
20~30以下 |
30~35以下 |
35及以上 |
α |
1.0 |
0.85 |
0.75 |
0.7 |
两分裂导线的风荷载应取单导线风荷载的2倍。
第62条 高杆塔的塔(杆)身风荷载应分段计算。导线和避雷线的风荷载。应按导线和避雷线的平均高度计算。风压高度变化系数,一般采用表16所列数值。
表16风压高度变化系数Kz
离地高度 (m) |
10 |
15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50 |
200 |
250 |
Kz |
0.87 |
1 |
1.03 |
1.23 |
1.34 |
1.42 |
1.49 |
1.55 |
1.60 |
1.65 |
1.70 |
1.90 |
2.07 |
2.20 |
第63条 60m以上的杆塔,应考虑阵风的振动作用,塔(杆)身风荷载应乘以风振系数。铁塔的风振系数取1.5,拉线杆塔取1.25。
第九章 杆塔结构
第64条 各类杆塔应按线路的运行情况、断线情况和安装情况所受的荷载,进行强度、稳定、变形和抗裂计算。
第65条 计算各类杆塔所用的荷载,根据不同情况,还应乘以相应的荷载系数。荷载系数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运行情况 1.0
断线情况
直线型杆塔 0.75
耐张型杆塔 0.9
大跨越杆塔 0.9
安装情况 0.9
注:对各种杆塔的验算,荷载系数应采用0.75。
第66条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计算,一般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方法;钢结构构件的强度计算,一般采用允许应力设计方法。
第67条 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8。
第68条 拉线(镀锌钢绞线)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拉线的设计强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抗拉强度乘换算系数取用。拉线的截面,不宜小于35mm2。
拉线棒的直径,应按允许应力设计方法计算,并应根据土壤的腐蚀程度,适当加大2~4mm,且不得小于16mm。
第69条 在长期荷载(无冰、风速5m/s、年平均气温)作用下,杆塔的计算挠度(不包括基础倾斜和拉线点位移)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无拉线直线单杆 杆高的5/1000;
无拉线直线铁塔 塔高的3/1000;
直线型拉线杆塔的杆(塔)顶 杆塔高度的4/1000;
直线型拉线杆塔,拉线点以下的杆(塔)身 拉线点高度的2/1000;
转角及终端塔 塔高的7/1000。
设计中应根据杆塔特点提出施工预偏要求,预偏数值应保证单柱杆塔不向双线侧倾斜,转角杆塔不向转角内侧倾斜。
第70条 在运行情况荷载作用下,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裂缝计算宽度,不应超过0.2mm;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抗裂安全系数,一般不小于1.0。
第71条 钢材、螺栓及焊缝的允许应力,应采用表17所列数值。
第72条 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表18所列数值。
表17钢材、螺栓及焊缝的允许应力(kgf/cm2*1kgf/cm2=98000Pa)
材 料 |
应 力 |
|||||
拉应力 |
压应力 |
弯曲应力 |
剪应力 |
孔壁压应力 |
||
3号钢 |
1600 |
1600 |
1600 |
1000 |
2550 |
|
16锰钢 |
2300 |
2300 |
2300 |
1400 |
3600 |
|
4.8级螺栓 |
— |
— |
— |
1400 |
— |
|
5.8级螺栓 |
— |
— |
— |
1400 |
— |
|
6.8级螺栓 |
— |
— |
— |
1600 |
— |
|
3号钢底角螺栓 |
1100 |
— |
— |
— |
— |
|
T-42 焊 条 |
对接焊缝贴角焊缝 |
1400 1100 |
1600 1100 |
— — |
1000 1100 |
— — |
T-50 焊 条 |
对接焊缝贴角焊缝 |
2000 1600 |
2300 1600 |
— — |
1400 1600 |
— — |
注:表中钢材孔壁压应力适用于构件端距为1.5d(螺孔直径)的情况。
表18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
强度种类和 弹性模量 |
符号 |
混 凝 土 标 号 |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400 |
500 |
600 |
||
轴心抗压 |
Rα |
55 |
85 |
110 |
145 |
175 |
230 |
285 |
325 |
弯曲抗压 |
Rw |
70 |
105 |
140 |
180 |
220 |
290 |
355 |
405 |
抗 拉 |
Rl |
8 |
10.5 |
13 |
15.5 |
17.5 |
21.5 |
24.5 |
26.5 |
抗 裂 |
Rf |
10 |
13 |
16 |
19 |
21 |
25.5 |
28.5 |
30.5 |
弹性模量 (×105) |
Eh |
1.85 |
2.30 |
2.60 |
2.85 |
3.00 |
3.30 |
3.50 |
3.65 |
第73条 钢筋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表19所列数值。
表19钢筋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
钢 筋 种 类 |
符号 |
受拉钢筋 设计强度 Rv或Ry |
受压钢筋 设计强度 Rv′或Ry′ |
标准强度Rhy |
弹性模量 Eh |
|||
Ⅰ级钢筋(A3) |
Φ |
2400 |
2400 |
— |
2.1×106 |
|||
Ⅱ级钢筋(16Mn) |
Φ |
3400 |
3400 |
— |
2.0×106 |
|||
Ⅲ级钢筋(25MnSi) |
|
3800 |
3800 |
— |
2.0×106 |
|||
Ⅳ级钢筋(44Mn2Si等) |
|
5500 |
4000 |
— |
2.0×106 |
|||
冷拉Ⅰ级钢筋直径≤12mm |
ΦL |
2800 |
2400 |
— |
2.0×106 |
|||
冷拉Ⅱ级钢筋 |
双控 |
ΦL |
4500 |
3400 |
— |
1.8×106 |
||
单控 |
4200 |
|||||||
冷拉Ⅲ级钢筋 |
双控 |
|
5300 |
3800 |
5300 |
1.8×106 |
||
单控 |
5000 |
|||||||
冷拉Ⅳ级钢筋 |
双控 |
|
7500 |
4000 |
7500 |
1.8×106 |
||
单控 |
7000 |
|||||||
Ⅴ级钢筋(热处理44Mn2Si,45MnSiV) |
|
12000 |
4000 |
15000 |
1.8×106 |
|||
冷拔低炭钢丝 |
甲 级 |
直径3mm |
Φb |
6000 |
3600 |
7500 |
1.8×106 |
|
直径4mm |
5600 |
7000 |
||||||
直径5mm |
5200 |
6500 |
||||||
乙级直径3~5min |
用于焊接骨架 |
3800 |
3600 |
5500 |
||||
用于绑扎骨架 |
2800 |
2800 |
||||||
炭素钢丝 |
直径3mm |
Φs |
14400 |
3600 |
18000 |
1.8×106 |
||
直径4mm |
13600 |
17000 |
||||||
直径5mm |
12800 |
16000 |
||||||
|
|
|
|
|
|
|
|
|
注:1.Rv、Rv′——钢筋抗拉及抗压设计强度;
Ry、Ry′——预应力钢筋抗拉及抗压设计强度。
2.直径大于12mm的冷拉Ⅰ级钢筋,Rv应采用2400kgf/cm2。
3.在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构件,如所用钢筋的Rv大于3400kgf/cm2,设计强度仍取3400kgf/cm2。其他构件如所用钢筋的Rv大于3800kgf/cm2,设计强度仍取3800kgf/cm2。
4.甲级冷拔低炭钢丝,如作预应力钢筋用时,应逐盘检验钢丝的标准强度;如作非预应力钢筋用时,仅要求分批检验,其设计强度采用乙级冷拔低炭钢丝的数值。
第74条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塔身及横担受压主材 150
塔脚受压斜材 180
其他受压材 220
辅助材 250
受拉材 400
拉线电杆主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钢筋混凝土直线杆 180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直线杆 200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
混凝土耐张、转角和终端杆 160
单柱拉线铁塔主柱的长细比,不宜超过80;双柱拉线铁塔主柱的长细比,不宜超过110。
第75条 计算钢结构轴心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系数,一般采用表20所列数值。
表20钢结构构件纵向弯曲系数φ
钢 种 |
长 细 比 |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
3号钢 16锰钢 |
0.927 0.895 |
0.888 0.840 |
0.842 0.776 |
0.789 0.705 |
0.731 0.627 |
0.669 0.546 |
0.604 0.462 |
0.536 0.384 |
0.466 0.325 |
0.401 0.279 |
0.349 0.242 |
钢 种 |
长 细 比 |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210 |
220 |
230 |
240 |
250 |
|
3号钢 16锰钢 |
0.306 0.213 |
0.272 0.188 |
0.243 0.168 |
0.218 0.151 |
0.197 0.136 |
0.180 0.124 |
0.164 0.113 |
0.151 0.104 |
0.139 0.096 |
0.129 0.089 |
0.120 0.082 |
第76条 用离心法制造的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300号,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不宜低于400号。用振捣法制造的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200号。
第77条 60m以下的铁塔一般装设脚钉。高于60m的铁塔可装设梯子。钢筋混凝土杆和拉线铁塔的登杆(塔)设施,应根据运行经验确定。
第78条 杆塔构件使用钢材的厚度,不应小于表21所列数值。
表21杆塔构件使用钢材的最小厚度(mm)
构 件 |
防 腐 方 式 |
|
热 镀 锌 |
涂 漆 |
|
主 材 |
4 |
5 |
斜 材 |
3 |
4 |
第79条 杆塔的铁构件,应尽量热镀锌,以增加使用年限和减少维护工作量。
第80条 拉线棒应热镀锌。在腐蚀严重的地区,尚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
第十章 杆塔基础
第81条 杆塔基础的型式,应结合线路沿线地质特点、施工条件和杆塔型式综合考虑确定:一般采用装配式预制基础;在粘性土或砂性土中,宜采用灌注桩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岩石基础;交通运输困难的山区,可采用金属基础。
第82条 杆塔基础应根据线路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重要杆塔或地质复杂的地段应有塔(杆)位的勘探资料。
第83条 杆塔基础的上拔和倾覆稳定安全系数(按极限土抗力计算)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塔 1.5
耐张杆塔 1.8
转角、终端和大跨越杆塔 2.2
第84条 重力基础的上拔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塔 1.2
耐张杆塔 1.3
转角、终端和大跨越杆塔 1.5
重力基础的上拔稳定安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9)
式中G——基础自重(kg);
GT——基础底板上的土重(kg);
N——上拔力(kgf)。
第85条 计算基础的上拔时,如采用倒截锥体土重方法,铁塔基础的极限计算埋深,不宜大于底盘宽度的2.5倍,拉线盘的极限计算埋深不宜大于拉线盘宽度(矩形拉线盘取折算宽度,圆形拉线盘取直径)的3倍。如有试验根据,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倒截锥体的计算上拔角,可参照附录五所列数值采用。
第86条 普通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混凝土基础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7。
预制基础的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200号;普通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150号;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100号。
第87条 采用岩石预制基础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岩石预制基础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岩石底盘 3
岩石卡盘 4
岩石拉线盘 5
岩石预制基础应选择结构完整,质地坚硬的石料,并应取有代表性的岩石进行试验,以确定设计强度。
第88条 岩石基础应逐基鉴定。如无经验,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塔位进行试验,以确定有关计算数据。
第89条 埋置在土中的基础,其埋深宜大于土壤冻结深度,且不应小于0.6m。
寒冷地区的钢筋混凝土杆及基础,应采取防止冻裂的措施。
第90条 设计跨越河流的杆塔基础,应有水文地质资料。如基础可能被洪水淹没,应考虑对基础的冲刷和漂浮物(包括流冰)的撞击作用,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章 附属设施
第91条 新建送电线路宜设保线站,其维护半径一般为40~50km。如沿线交通方便或该地区已有生产运行机构,也可不设保线站。
保线站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材料、工具和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
第92条 杆塔上的固定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杆塔均应标明杆塔号;
二、所有耐张型杆塔、分支杆塔、换位杆塔和换位杆塔的前后各一基杆塔上,均应有明显的相位标志;
三、在多回路杆塔上或在同一走廊内的平行线路的杆塔上,均应标明每一线路的名称或代号;
四、高杆塔应按航空部门的规定装设航行障碍标志。
第93条 新建送电线路一般不架设检修专用的通信线。
第94条 新建送电线路一般不修建维护道路。在难以通行的地段,宜修建人行巡线小道、便桥或采取其他渡河措施。
第十二章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第95条 导线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的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
计算上述距离,不应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及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重冰区的线路,还应计算导线覆冰不均匀情况下的弧垂增大。
大跨越的导线弧垂应按导线实际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计算。
送电线路与标准轨距铁路、一级公路交叉,如交叉档距超过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第96条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22所列数值。
表22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 |
线路电压(kV) |
||
35~110 |
154~220 |
330 |
|
居民区 |
7.0 |
7.5 |
8.5 |
非居民区 |
6.0 |
6.5 |
7.5 |
交通困难地区 |
5.0 |
5.5 |
6.5 |
注:1.居民区——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公社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上述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3.交通困难地区——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23所列数值。
表23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的最小净空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 |
线路电压(kV) |
||
35~110 |
154~220 |
330 |
|
步行可以到达的山坡 |
5.0 |
5.5 |
6.5 |
步行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
3.0 |
4.0 |
5.0 |
第97条 送电线路通过居民区宜采用固定横担和固定线夹。
第98条 送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亦应尽量不跨越,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单位协商或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24所列数值。
表24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
35 |
60~110 |
154~220 |
330 |
垂直距离(m) |
4.0 |
5.0 |
6.0 |
7.0 |
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25所列数值。
表25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kV) |
35 |
60~110 |
154~220 |
330 |
距离(m) |
3.0 |
4.0 |
5.0 |
6.0 |
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之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
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在无风情况下,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25所列数值的一半。
第99条 送电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林区主要树种高度的2倍。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在下列情况下,如不妨碍架线施工,可不砍伐出通道:
一、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
二、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表26所列数值。
表26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
35~110 |
154~220 |
330 |
垂直距离(m) |
4.0 |
4.5 |
5.5 |
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27所列数值。
表27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线路电压(kV) |
35~110 |
154~220 |
330 |
距离(m) |
3.5 |
4.0 |
5.0 |
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出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8所列数值。
表28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灌木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
35~110 |
154~220 |
330 |
垂直距离(m) |
3.0 |
3.5 |
4.5 |
第100条 送电线路跨越弱电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表29的要求。
表29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弱电线路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交叉角 |
≥45° |
≥30° |
不限制 |
第101条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第102条 送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应符合表30的要求。
注:跨越弱电线路或电力线路,如导线截面按允许载流量选择,还应校验最高允许温度时的交叉距离,其数值不得小于内过电压间隙,且不得小于0.8m。
表30送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
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项 目 |
铁 路 |
公 路 |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
||||
导线或避雷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
标准轨距:不得接头 窄 轨:不限制 |
一、二级公路:不得接头 三、四级公路:不限制 |
不得接头 |
||||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
标准轨距:检验 窄 轨:不检验 |
一、二级公路:检验 三、四级公路:不检验 |
检验 |
||||
最小垂 直距离 (m) |
线路电压 (kV) |
至轨顶 |
至承力索 或接触线 |
至路面 |
至路面 |
至承力索 或接触线 |
|
35~110 154~220 330 |
7.5(7.5) 8.5(7.5) 9.5(8.5) |
3.0 4.0 5.0 |
7.0 8.0 9.0 |
10.0 11.0 12.0 |
3.0 4.0 5.0 |
||
最小水平距离 (m) |
线路电压 (kV) |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 |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
|||
35~110 154~220 330 |
交叉:30m 平行:最高杆(塔) 高加3m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期地区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期地区 |
||
交叉:8m 平行:最高 杆(塔)高 |
5.0 5.0 6.0 |
交叉:8m 平行:最高 杆(塔)高 |
5.0 5.0 6.0 |
||||
邻档断线情况的最小垂直距离(m) |
线路电压(kV) |
至轨顶 |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
至路面 |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
||
35~110 154 |
7.0 7.0 |
2.0 2.0 |
5.0 6.0 |
2.0 2.0 |
|||
附加要求 |
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
|
|
||||
备注 |
括号中的数字用于窄轨铁路 |
公路分级见附录七,城市道路分级可参照公路的规定 |
|
表30送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
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续表)
通航河流 |
不通航河流 |
弱电线路 |
电力线路 |
特殊管道 |
索道 |
||||
不得接头 |
不限制 |
一、二级:不得接头 三级:不限制 |
送电线路:不得接头 配电线路:不限制 |
不得接头 |
不得接头 |
||||
不检验 |
不检验 |
一、二级:检验 三级:不检验 |
不检验 |
检验 |
不检验 |
||||
至五年 一遇洪 水 位 |
至最高航 行水位的 最高船桅 顶 |
至百年 一遇洪 水位 |
冬季至 冰 面 |
至被跨线路 |
至被跨线路 |
至管道任 何部分 |
至索道任 何部分 |
||
6.0 7.0 8.0 |
2.0 3.0 4.0 |
3.0 4.0 5.0 |
6.0 6.5 7.5 |
3.0 4.0 5.0 |
3.0 4.0 5.0 |
4.0 5.0 6.0 |
3.0 4.0 5.0 |
||
边导线至斜坡上缘 (线路与拉纤小路平行) |
与边导线间 |
与边导线间 |
边导线至管、索道任何部分 |
||||||
开阔 地区 |
路径受限 制地区 |
开阔 地区 |
路径受限 制地区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制地区(在最大风偏情况下) |
||||
最高杆(塔)高 |
最高杆 (塔)高 |
4.0 5.0 6.0 |
最高杆 (塔)高 |
5.0 7.0 9.0 |
最高杆(塔)高 |
4.0 5.0 6.0 |
|||
— |
至被跨越物 |
— |
至管道任何部分 |
— |
|||||
— |
1.0 2.0 |
— |
1.0 2.0 |
— |
|||||
最高洪水时,有抗洪抢险船只航行的河流,垂直距离应协商确定 |
送电线路应架设在上方 |
电压较高的线路一般架设在电压较低线路的上方 |
①与索道交叉,如索道在上方,索道的下方应装保护设施;②交叉点不应选在管道的检查井(孔)处;③与管、索道平行、交叉时,管、索道应接地 |
||||||
①不通航河流指不能通航,也不能浮运的河流。②次要通航河流对接头不限制 |
弱电线路分级见附录六 |
|
①管、索道上的附属设施,均应视为管、索道的一部分;②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 |
注:1.跨越杆塔(跨越河流除外)应采用固定线夹。
2.邻档断线情况的计算条件:+15℃,无风。
3.如跨越杆塔采用固定横担,对导线截面为LGJ-150及以上的线路,可不检验邻档断线情况的交叉垂直距离。
4.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交叉档弱电线路的木质电杆,应有防雷措施。
5.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由交叉点至最近一基杆塔的距离,应尽量靠近,但不应小于7m(架设在城市内的线路除外)。
6.如两线路杆塔位置交错排列,导线在最大风偏情况下,对相邻线路杆塔的最小水平距离,还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电压(kV) |
35~110 |
154~220 |
330 |
距离(m) |
3.0 |
4.0 |
5.0 |
附录一典型气象区
气象区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Ⅶ |
Ⅷ |
Ⅸ |
|
大 气 温 度 (℃) |
最高 |
+40 |
||||||||
最低 |
-5 |
-10 |
-10 |
-20 |
-10 |
-20 |
-40 |
-20 |
-20 |
|
覆冰 |
- |
-5 |
||||||||
最大风 |
+10 |
+10 |
-5 |
-5 |
+10 |
-5 |
-5 |
-5 |
-5 |
|
安装 |
0 |
0 |
-5 |
-10 |
-5 |
-10 |
-15 |
-10 |
-10 |
|
外过电压 |
+15 |
|||||||||
内过电压年平均气温 |
+20 |
+15 |
+15 |
+10 |
+15 |
+10 |
-5 |
+10 |
+10 |
|
风 速 (m/s) |
量大风 |
35 |
30 |
25 |
25 |
30 |
25 |
30 |
30 |
30 |
覆冰 |
10 |
15 |
||||||||
安装 |
10 |
|||||||||
外过电压 |
15 |
10 |
||||||||
内过电压 |
0.5×最大风(不低于15m/s) |
|||||||||
覆冰厚度(mm) |
0 |
5 |
5 |
5 |
10 |
10 |
10 |
15 |
20 |
|
冰的比重 |
0.9 |
附录二 导线和避雷线的机械物理特性
导线、避雷线种类 |
机械物理特性 |
|||||
瞬破坏应力① (kgf/mm2) |
弹性系数 (kgf/mm2) |
线膨胀系数 (1/℃) |
比重 |
|||
钢芯铝线 |
LGJ-70及以下 |
27 |
8000 |
19×10-6 |
— |
|
LGJ-95~400 |
29 |
|||||
轻型钢芯铝线 |
LGJQ-150~300 |
25 |
7400 |
20×10-6 |
||
LGJQ400~700 |
24 |
|||||
加强型钢芯铝线 |
LGJJ-150~240 |
31 |
8300 |
18×10-6 |
||
LGJJ-300~400 |
32 |
|||||
铝绞线 |
7股 |
股径≤3.5mm |
15 |
6000 |
23×10-6 |
2.7 |
股径>3.5mm |
14 |
|||||
19股 |
股径≤3.5mm |
15 |
5700 |
|||
股径>3.5mm |
14 |
|||||
37股 |
14 |
5700 |
||||
61股 |
13.5 |
5500 |
||||
镀锌钢绞线 |
120 |
18500 |
11.5×10-6 |
7.8 |
①对各型钢芯铝线,系指综合瞬时破坏应力。
附录三 空气污秽地区线路绝缘子串的泄漏距离
污秽等级 |
污 秽 情 况 |
单位泄漏距离 (cm/kV) |
一级 |
空气污秽的工业区附近,盐碱污秽,炉烟污秽 |
2.0~2.5 |
二级 |
空气污秽较严重地区,沿海地带及盐场附近,重盐碱污秽,空气污秽而又有重雾的地带,距化学性污源300m以外的污秽较严重地区 |
2.6~3.2 |
三级 |
导电率很高的空气污秽地区,发电厂的烟囱附近且附近有冷水塔,严重的盐雾地区,距化学性污源300m以内的地区 |
≥3.8 |
附录四 使用悬垂绝缘子串的杆塔、水平线间
距离与档距的关系
单位:m
水平线间距离 |
2 |
2.5 |
3 |
3.5 |
4 |
4.5 |
5 |
5.5 |
6 |
6.5 |
7 |
|
电压(kV) |
35 |
170 |
240 |
300 |
|
|
|
|
|
|
|
|
60 |
— |
— |
265 |
335 |
400 |
|
|
|
|
|
|
|
110 |
— |
— |
— |
300 |
375 |
450 |
|
|
|
|
|
|
154 |
— |
— |
— |
— |
— |
— |
440 |
520 |
600 |
|
|
|
220 |
— |
— |
— |
— |
— |
— |
— |
— |
525 |
615 |
700 |
注:表中数值不适用于覆冰厚度15mm及以上的地区。
附录五 上拔基础倒截锥体的计算上拔角
土壤分类 |
粘 性 土 |
粗砂 |
中砂 |
细砂 |
粉砂 |
|||
坚硬 |
硬塑 |
可塑 |
软塑 |
|||||
计算容重 (t/m3) |
1.8 |
1.7 |
1.6 |
1.5 |
1.8 |
1.7 |
1.6 |
1.5 |
计算上拔角 (°) |
30 |
25 |
20 |
10~15 |
30 |
28 |
26 |
22 |
附录六 弱电线路等级
一级——首都与各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由邮电部指定的其他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铁道部与各铁路局及各铁路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二级——各省(市)、自治区所在地与各地(市)、县及其相互间的通信线路;相邻两省(自治区)各地(市)、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
铁路局与各站、段及站段相互间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的线路。
三级——县至区、公社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铁路的地区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
附录七 公路等级
一级——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专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的高级公路。一般能适应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5000辆以上。
二级——联系重要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的主要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繁重的城郊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5000辆。
三级——沟通县以上的城市,运输任务较大的一般干线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辆以下。
四级——沟通县、社、队,直接为农业运输服务的支线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
附录八 名词解释
1.大跨越——线路跨越大河流、湖泊或海峡等,因档距较大或杆塔较高,导线选型或杆塔设计需特殊考虑的耐张段。
2.重冰区——设计冰厚为20mm及以上的地区。
3.平均运行应力——导线或避雷线在年平均计算气温情况下的运行应力。
4.重力基础——自重大于上拔力的基础。
附录九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