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21.315.6
电力金具 :620.1
:621.798
验收规则、试验方法、标志与包装 GB2317—85
代替GB2317—80
Fittings acceptance inspection,testmethods,
marking and packing
国家标准局1985-01-23发布 1985-12-01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架空电力线路和变电所的电力金具(以下简称金具)。
2 验收规则
2.1 金具应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制造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金具符合本标准及图纸的有关技术条件。
2.2 必要时用户有权按照本标准2.5.2项进行抽查试验。
2.3 金具的试验分为出厂试验、抽查试验和型式试验,试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
2.4 出厂试验:
2.4.1 金具应按产品标准规定逐件进行外观检查、组装检查及机械强度(铸件及受力焊件)试验,如有不符合标准任何一项要求时,则此金具为不合格。
2.4.2 球窝联结的球与窝尺寸,应进行“过规”和“不过规”的出厂检查。
2.5 抽查试验:
2.5.1 金具应按批进行抽查试验,抽查试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后从中随机选出,生产或供货批量少于100件时不作抽查试验,大于100件以上时,抽查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100≤n<500时
当500≤n≤20000时
当n>20000时
式中n——生产或供货批量。
p——抽查试件数量(取整数)。
2.5.2 抽查试验项目如表1。
表1 抽查试验项目
|
序 号 |
试 验 项 目 |
试 验 根 据 |
试 件 数 量 |
|
1 |
尺寸检查 |
按产品标准 |
抽出总数的全部 |
|
2 |
热镀锌锌层均匀性检查 |
按本标准3.3项 |
抽出总数的1/2 |
|
3 |
破坏荷重试验 |
按产品标准 |
抽出总数的全部 |
2.5.3 在抽查试验时,如试件有一件不符合表2任何一项要求时,则应在同一批中抽取原抽查量两倍数量的试件再进行对不合格项目的试验,如在试验中仍有一件试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则该批金具为不合格,如仅为基本尺寸不符合规定要求,允许逐件精选。
2.6 型式试验:
2.6.1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定型产品修改结构,改变原材料及加工工艺方法均应进行型式试验,试件数量按本标准第2.6.2项规定。表2中未列出的其他金具,其试验项目按设计规定。
2.6.2 型式试验项目如表2。
表2 型式试验项目
|
序号 |
试验项目 |
金 具 类 别 |
试件数量 (件) |
试验项目根据 |
|||||
|
悬垂线夹 |
联结金具 |
耐张线夹 |
接续、接触金具 |
防护金具 |
|||||
|
螺栓型 |
压缩型 |
||||||||
|
1 |
尺寸、外观检查 |
○ |
○ |
○ |
○ |
○ |
○ |
10 |
按本标准3.1项 |
|
2 |
组装检查 |
○ |
○ |
○ |
○ |
○ |
○ |
10 |
按本标准3.2项 |
|
3 |
热镀锌锌层均匀性 |
○ |
○ |
○ |
|
|
○ |
3 |
按本标准3.3项 |
|
4 |
握力试验 |
○ |
|
○ |
○ |
○ |
○ |
4 |
按本标准3.4项 |
|
5 |
破坏荷重试验 |
○ |
○ |
○ |
|
|
|
6 |
按本标准3.4项 |
|
6 |
振动试验 |
|
|
|
|
|
○ |
3 |
按本标准3.5项 |
|
7 |
电阻试验 |
|
|
|
○ |
○ |
|
3 |
按本标准3.6项 |
|
8 |
温升试验 |
|
|
|
○ |
○ |
|
3 |
按本标准3.7项 |
|
9 |
热循环试验 |
|
|
|
○ |
○ |
|
3 |
按本标准3.7项 |
|
10 |
电晕试验 |
● |
|
|
● |
● |
● |
4 |
按本标准3.8项 |
|
11 |
无线电干扰 |
● |
|
|
● |
●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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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冲击动荷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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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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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者为额定电压330kV以上的金具需进行项目。
3 试验方法
3.1 金具的主要尺寸及加工误差用测量精度为0.05mm的量具或特制的样板、卡具检查,金具的外观以目力检查,铸铝件必要时可用不超过10倍的放大镜检查。
3.2 金具的成套组装检查,包括检查配套的完整性和装卸的灵活性。
3.3 热镀锌锌层均匀性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3.3.1 硫酸铜溶液的配制
(1)在每100ml的蒸馏水中加入35g化学纯的硫酸铜(CuSO4·5H2O)制成。必要时可加热以促进晶体的溶解,待其冷却后使用。
(2)在每1000ml硫酸铜溶液中加入约1g碳酸铜(或氢氧化铜、黑色氧化铜)充分搅拌之。配制好的溶液静置不少于24h,然后过滤或缓慢倒出澄清的溶液弃去沉淀物。溶液的相对密度在+20℃时应为1.170±0.010。
(3)试验用的容器应该使用不与硫酸铜起化学作用的隋性材料制成,它的内部尺寸应使试件浸入溶液中与容器内壁的最小距离不少于25mm。
(4)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硫酸铜溶液的温度应保持在20±4℃,且不得搅动溶液。
(5)每平方厘米的镀锌面积,至少应有6ml的溶液,试品按规定次数浸渍后,溶液不应回收再用于试验。
3.3.2 试验步骤:
(1)试件应从已经外观检查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
(2)试件先用腐蚀性小的溶剂除去镀件表面附着的油污,清洗擦干后浸入2%的硫酸溶液中15s,取出用清水洗净,并用清洁软布擦干,然后浸入硫酸铜溶液中进行试验。
(3)试件应连续4次浸入溶液中,每次浸入时间为1min。试件应全部浸入,但不能互相接触。试件和溶液均不得摇动。
(4)试件每次取出后立即用清洁的流动水洗涤,如有沉积物质须用软性纤维刷刷去沉淀物,然后用清洁软布擦干进行外观检查。从试件浸入硫酸铜溶液到外观检查完毕为一次试验。
3.3.3 试验结果判断:
(1)每次试验完毕后,如在试件上发现有金属铜的附着物,可用硬质橡皮或不致损坏锌层的工具擦拭或浸入10%盐酸溶液中15s,如果铜点去掉露出锌层,则认为该次试验通过。露出铁基则认为热镀锌锌层均匀性不合格。
(2)在切削边的棱角线和距切削边小于25mm的局部,呈现微小的红色金属铜附着允许存在。
3.4 各种线夹、接续管对导线的握力和破坏荷重试验。
3.4.1 线夹的握力试验,应以该线夹所适用的导线进行。螺栓耐张线夹的破坏荷重试验,应以高于导线强度的钢丝绳安装在线夹内进行,如图1。悬垂线夹的破坏荷重试验,应将被试线夹的悬垂角(α)调整并保持在8°~10°进行,如图2。

图1

图2
3.4.2 用于安装导线的各种线夹、接续管,须在安装导线后进行握力试验的金具、试件与夹具(或被试件)的有效间距不小于被安装导线直径的100倍,其联结方法如图3。

图3
3.4.3 试验加荷速度:试验负荷在被试件标称破坏荷重50%以内,加荷速度不作规定;达到50%时应在线夹或接续管出口处的导线表面划印,其后加荷速度为每分钟上升值不超过试件标称破坏荷重的10%。
3.4.4 导线出现滑动的定义为:在线夹或接续管出口处,导线划印离开原有位置,负荷还可以继续上升不作为滑动,在负荷不增加而继续位移时称为滑动。
3.4.5 在进行金具破坏荷重试验时,当试验荷重达到标称破坏荷重仍未破坏,可加荷到标称破坏荷重的120%。不再继续试验。但在型式试验的每批试件中至少有一件要试至破坏为止。
3.5 振动试验:
凡须要做振动试验的金具,应选定一个接近谐振频率的稳定频率,在振动台上连续振动不少于1×107次,其振幅为±0.5mm。

图4
3.6 电阻试验:
3.6.1 试验应在25±2℃的室内进行,用直流压降法测定电气接续的设备线夹、耐张线夹的接触部分的电阻和导线本身的电阻(10-6Ω)、导线通电电流约20A,试件测量点距线夹边缘为5mm,导线的两测点应与被测试件等长,如图4。
3.6.2 电阻试验应在温升或热循环试验前及试验后各进行一次。
3.7 温升、热循环试验:
3.7.1 试验在23~27℃的室内进行,按实际使用条件,将试件与导线相组装,然后通入50Hz的额定电流,并测定各被测点的温度,若在10min内三次测定的温度无变化时,求出试件温升值,导线测温点与测试件的距离不小于1000mm,如图5。

图5
3.7.2 热循环试验是将试件升至额定电流,达到本标准3.7.1项规定的温升条件后,断开电源让试件自然冷却至室温,即为一次循环,试验共进行120次。
3.7.3 测试结果以试件的温升不超过导线温升为合格。
3.8 用于额定电压330kV以上的金具必须进行电晕试验,试验应于晴天室内进行,试件按实际使用情况安装,试验电压加至线路最高运行电压的105%,然后观测试件,应没有可见电晕。
3.9 断线冲击动荷试验在试验线路上按设计要求的试验条件进行。
4 标志与包装规定
4.1 金具必须按标准和图纸的规定做出标志。
4.2 标志方法如下:
a.金具标志部位应明显清晰。
b.用铸造方法生产的金具,应在铸造时一并铸出标志,凸字应与金具表面在同一水平上,外加凹槽边框。
c.用冲压或锻造方法生产的钢制金具应在热镀锌前压出标志;铝制品标志应采用压印法标志。
4.3 金具的包装必须保证金具在运输中不致因包装不良而损破。根据用户要求双方协商,亦可采用其他特殊包装,有条件的可采用集装箱。
4.4 作为导电体的金具(如铜铝过渡板、接续管、线夹等),必须在图纸规定的表面上涂以中性防腐油,并加套保护。管状产品并应将管口封闭,以防止在运输和贮藏中受到损伤。
4.5 金具应配套出厂。钢制件与铝制件必须混装时,应有防碰措施。
4.6 包装物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厂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包装数量,重量;
d.必要的其他标志。如“勿压”等字样。
4.7 每件包装物重量不宜超过50kg。
4.8 每件包装物内应附有技术检验部门及检验员印章的产品合格证及必要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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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电力部南京电力金具设计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吉谔、周铭泽、易健行、骆忆祖、余天衢、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