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s for the Design of Microwave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in Electric Power Systems
DL5025—93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加单位: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
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3年9月1日
电 力 工 业 部
关于颁发《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
设计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办(1993)310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技术标准,由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制了《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编号为DL5025—93),经审查通过,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1993年9月1日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技术标准,保证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优质、经济运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微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主要通信方式之一,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
1.0.3 本规程规定了微波通信工程的设计标准,可保证建设电路的技术性能符合要求,为电网管理、电力调度、远方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0.4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容量为60话路及以上的模拟与容量为二次群及以上的数字微波通信干线工程设计。上述项目的扩建、改建工程和小型微波通信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5 微波通信工程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注意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
1.0.6 微波通信工程设计必须保证通信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满足维护使用要求。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
1.0.7 设计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采用。引进设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有关规定。
1.0.8 新建或改建微波通信电路的频率,需由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报请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1.0.9 设计应以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和通信规划设计为依据,对于通信方案、设备容量应以近期为主,并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
1.0.10 微波通信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及部颁现行有关规程的规定。当本规程与国家标准矛盾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2 微波通信电路设计技术要求
2.1 电路传输质量指标
2.1.1 容量大于60话路的模拟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
2.1.1.1 每个波道容量大于60话路的模拟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其长度为2500km。
2.1.1.2 该电路在每个传输方向上应包括3套音频调制解调器,6套基群调制解调器,9套超群调制解调器。
2.1.1.3 对于每个传输方向,该电路应分别包括9套微波调制解调器,这些调制解调器把电路分成9个等长的等质段。
2.1.1.4 每个波道容量大于60话路的模拟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如图2.1.1所示。

图2.1.1 60话路以上容量的模拟微波段假设参考电路
2.1.2 每个波道具有60路以上话路容量的模拟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的噪声功率,当考虑衰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2.1 任何月份的20%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min平均功率7500pW。
2.1.2.2 任何月份的0.1%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min平均功率47500pW。
2.1.2.3 任何月份的0.01%以上的时间,不加权噪声功率(5ms积分时间)1000000pW。
2.1.3 实际模拟微波通信电路允许的噪声功率。
2.1.3.1 与假设参考电路相差不十分大的实际电路,当电路长度L为280~2500km时,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噪声计加权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3LpW。
2.任何月份的(L/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47500pW。
2.1.3.2 与假设参考电路结构相差较大的实际电路,当电路长度L为50~2500km之间时,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噪声计加权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50km≤L≤840km时: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lmin平均功率3LPW+200pW;
(2)当L小于280km时,任何月份的(280/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47500pW。
当L大于280km时,任何月份的(L/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47500pW。
2.当840km<L≤1670km时: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3LPW+400pW;
(2)任何月份的(L/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47500pW。
3.当1670km<L≤2500km时: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3LPW+600pW;
(2)任何月份的(L/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47500pW。
2.1.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
2.1.4.1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其长度为2500km。
2.1.4.2 在假设参考电路的每个传输方向上包括9套标准系列的数字复用(复接和分接)设备。
2.1.4.3 假设参考电路包括9段等值的等质数字微波段。
2.1.4.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如图2.1.4所示。

图2.1.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
2.1.5 考虑到衰落、干扰及其它各种恶化因素的影响,由2.1.4规定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64kbit/s输出端的误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2.1.5.1 任何月份0.4%以上时间1min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6。
2.1.5.2 任何月份0.054%以上时间1s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3。
2.1.5.3 任何月份误码秒的累计时间不大于0.32%。
2.1.5.4 残余误码率不大于5.0×10-9。
2.1.6 考虑到衰落、干扰及其它各种恶化因素的影响,当实际数字微波通信电路长度L为280~2500km时,64kbit/s输出端的误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2.1.6.1 任何月份(L/2500)×0.4%以上时间1min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6。
2.1.6.2 任何月份(L/2500)×0.054%以上时间1s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3。
2.1.6.3 任何月份误码秒的累计时间不大于(L/2500)×0.32%;
2.1.6.4 残余误码率不大于5.0×10-9×L/2500。当L小于280km时,按L=280km规定其误码性能指标。
2.1.7 模拟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和数字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在任何一年里,可用性指标应大于99.7%。
实际模拟微波通信电路和实际数字微波通信电路,当电路长度为Lkm时,在任何一年里,可用性指标应大于1-(L/2500)×0.3%。
2.1.8 当数字微波通信电路传输特种信息时,数字微波通信电路的传输质量指标,由主管部门在工程设计审查时审定。
2.2 微波通信允许的干扰容限
2.2.1 在模拟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的每个调制段内,系统的各类干扰源在最高话路的零相对电平点处所产生的总干扰噪声功率,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内,每分钟平均值(加重不加权)不得超过450pW。对于系统的干扰限制分为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两个部分。
2.2.2 系统内部各类干扰源所产生的干扰总噪声功率不得超过440pW。
2.2.3 系统外部干扰源的允许干扰噪声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2.2.3.1 雷达干扰,每个雷达干扰源的允许干扰噪声功率为90pW。每调制段以及全程的雷达干扰源允许干扰噪声功率也为90pW。
2.2.3.2 来自卫星地球站的干扰噪声功率允许值,在2500km假设参考电路的最高话路的零相对电平点处,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内,每分钟平均值不大于1000pW。
2.2.3.3 对于声音广播干扰源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懂串音不应超过:-73.7dBmop;
2.不可懂串音不应超过:-68.7dBmop;
3.单频干扰噪声不应超过:-73.0dBmop。
2.2.3.4 电视广播干扰源的干扰噪声功率允许值,每调制段为10pW。
对于工作在第二、三、四电视频道的电视发射台,发射功率为10kW时,与微波站的距离应不小于1km,发射功率为1kW时,与微波站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
2.2.4 数字微波通信的干扰源应考虑系统内部干扰与系统外部干扰,系统内部干扰应计入接收系统的总噪声之内。
2.2.5 系统外部干扰所引起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传输质量指标的恶化量,不应超过其总指标所述时间率的15%~20%。其中来自卫星系统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来自地面通信系统、雷达、广播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5%~10%。其干扰容限如下。
2.2.5.1 来自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容限。
1.误码率大于1×10-6的时间率0.04%;
2.误码率大于1×10-3的时间率0.0054%;
3.误码秒0.032%;
4.任何1年内的不可用性0.01%。
2.2.5.2 来自地面通信系统、雷达、广播的干扰容限。
1.误码率大于1×10-6的时间率0.02%~0.04%;
2.误码率大于1×10-3的时间率0.0027%~0.0054%;
3.误码秒0.016%~0.032%;
4.任何1年内的不可用性0.005%~0.01%。
2.2.6 对处于卫星地球站协调区的数字微波通信,应根据干扰协调的程序,把对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限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2.2.6.1 由微波通信对调频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任一话路相对零电平点上,引起的噪声加权1min平均干扰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月份20%以上的时间内不大于70000pWop;
2.任何月份0.3%以上的时间内不大于50000pWop。
2.2.6.2 由微波系统对脉冲编码调制(PCM)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64kbit/s输出端,所引起的干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月份0.2%以上的时间内,射频干扰引起的1min平均误码率应不大于1×10-6;
2.任何月份0.005%以上的时间内,射频干扰引起的1s平均误码率应不大于1×10-3;
3.任何月份由于射频干扰引起的误码秒累计时间不得大于0.16%。
2.2.6.3 由微波系统对连续可变斜率增量调制(CVSD)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32kbit/s输出端所引起的干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月份2%以上时间,任意分钟平均射频干扰功率引起的误码率应不大于1×10-4;
2.任何月份0.03%以上时间,任意分钟平均射频干扰功率引起的误码率应不大于1×10-3。
2.2.7 新建的模拟和数字微波站当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35dBW时,天线最大辐射方向应离开同步卫星轨道2°以上,否则,每部发射机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2.2.7.1 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不大于47dBW;
2.2.7.2 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1.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不大于47dBW~55dBW(每度8dB)。
2.2.8 微波站应避免与地球站之间产生相互干扰,二者之间必须进行区域协调或频率协调。
2.3 微波通信设备选型的技术要求
2.3.1 微波通信设备应选择质量高、功耗低、稳定、可靠、便于维护、适应环境条件范围广和价格合理的定型产品,容量选择应满足系统需要并留有备用容量。
2.3.2 为建立统一的通信系统应考虑设备制式的统一和各种通信方式的互连条件,应选用通用化程度高,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的标准化、系列化设备。
2.3.3 选用设备的容量系列、工作频段、设备接口、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有关建议。
2.3.4 微波通信设备应具有稳定可靠的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 监控系统应按微波站运行管理要求进行分层管理。
2.3.4.2 监控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满足微波通信运行管理的要求。
2.3.4.3 需要有公务通道来进行微波系统的维护、监控和传送公务电话。
2.3.4.4 对电路质量应具有不中断业务的监控及全线质量分析功能,应具有内部监视和故障定位功能,对监测的数据应具有处理功能。
2.3.4.5 应具有单个设备或一组设备的设备告警及系统告警指示功能。
2.3.4.6 监控系统应考虑将来扩充的可能,并应提供修改数据库及画面的功能。
2.4 微波容量系列、工作频段的选择
2.4.1 模拟微波容量系列、工作频段应符合国家标准GB7585-87《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波道配置》的规定。
2.4.2 数字微波容量系列应与国家标准GB4110-83《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相适应,见表2.4.2。
2.4.3 为了有效地利用数字微波传输通道,保证信息速率与传输系统的容量匹配及接口的灵活性,数字微波的容量系列,除具有2.4.2标称容量系列外,还可采用基群、二次群和三次群的2倍系列,其容量系列如下:
2×204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60路;
2×844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240路;
2×3436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960路。
表2.4.2 数字微波容量系列
|
系 列 等 级 |
基 群 |
二 次 群 |
三次 群 |
|
|
比特率 |
标称比特率(kbit/s) |
2048 |
8448 |
34368 |
|
容限 |
±50×10-6 |
±20×10-6 |
±20×10-6 |
|
|
|
等效话路数 |
30 |
120 |
480 |
2.4.4 数字微波工作频段及波道配置应符合CCIR有关无线接力系统频段分配和波道配置的规定。
2.5 微波通信网路接口
2.5.1 模拟微波通信在通信网路中进行电话基带转接、电话中频转接和载波电话终端站与微波站间的电话基带转接,其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89-81《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网路接口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
2.5.2 模拟载波通信在通信网路中进行音频四线转接、各级基群相互转接和微波通信与载波终端间的转接,其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3384-82《模拟载波通信系统网路接口参数》的规定。
2.5.3 载波终端机的电话信令转换接口的线路信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3376-82《电话自动交换网带内单频脉冲线路信号方式》的规定。
2.5.4 远方保护、远动装置、计算机与载波终端机的接口。
远方保护、远动装置和计算机应采用调制解调器与载波机终端音频四线接口相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3384—82《模拟载波通信系统网路接口参数》中的音频四线点接口参数的规定。
2.5.5 数字微波通信的基带接口点、基带数字信号处理,应符合CCIR建议596《数字无线接力系统的转接》和报告938《数字无线接力系统的基带转接》的规定。
2.5.6 数字微波通信与数字网间的接口,均在标准数字速率上实现,即2048kbit/s接口,8448kbit/s接口,34368kbit/s接口。
2.5.7 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列64kbit/s,2048kbit/s,8448kbit/s,34368kbit/s数字接口的标称比特率、比特率容差、码型、脉冲波形、输入口与输出口规范和数字接口抖动和漂移容限,应符合国家标准GB7611—87《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网路数字接口参数》的规定。
2.5.8 PCM信道音频四线接口技术条件:PCM信道音频四线接口的技术条件应符合CCITT建议G.712。其主要技术条件如下。
2.5.8.1 频带:300~3400Hz。
2.5.8.2 标称阻抗:600Ω平衡。
2.5.8.3 发信和收信相对电平:发信电平-14dBr(+1~-14dBr可调);收信电平+4dBr(+4~-11dBr可调)。
2.5.8.4 反射损耗:300~3400Hz≥20dB。
2.5.9 PCM信道音频二线接口技术条件:PCM信道音频二线接口的技术条件应符合CCITT建议G.713,其主要技术条件如下。
2.5.9.1 频带:300~3400Hz。
2.5.9.2 标称阻抗:600Ω平衡。
2.5.9.3 发信和收信相对电平:发信电平0dBr(0~-5dBr可调);收信电平-2dBr(-2~-7.5dBr可调)。
2.5.9.4 反射损耗:300~600Hz时>12dB;600~3400Hz时>15dB。
2.5.10 PCM终端设备应具有2W、E&M、4W、E&M,二线环路和磁石信令转换接口,接口的线路信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3971·2-83《电话自动交换网局间中继数字型线路信号方式》的规定。
2.5.11 远动装置、计算机与PCM终端设备的接口,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连接。
2.5.11.1 远动装置、计算机当采用时分多路复接设备时,应与PCM终端设备64kbit/s数字接口相连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2.5.7的规定。
2.5.11.2 远动装置、计算机当采用调制解调器时,应与PCM终端设备的音频四线接口相连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2.5.8的规定。
2.5.12 远方保护与PCM终端设备的接口。
2.5.12.1 远方保护信号为模拟信息时,应与PCM终端设备音频四线接口相连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2.5.8的规定。
2.5.12.2 远方保护信号为数字信息时,应与PCM终端设备64kbit/s同向接口或反向接口相连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2.5.7的规定。
2.5.12.3 PCM终端设备所需的64kbit/s同向接口板或反向接口板属于PCM终端设备的配套设备。
2.5.12.4 传输远方保护信息的微波通道传输延时应不大于5ms。
2.5.12.5 PCM终端设备的同步方式应与远方保护装置协调一致。
3 微波电路路由选择及电路计算的基本要求
3.1 站 距 和 断 面
3.1.1 微波电路路由选择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条件及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进行。
3.1.2 微波通信电路的站距应根据设备参数、所经地区的地形、气候条件、天线高度及电波传播等因素确定。多接力段的微波电路,站距宜选择均匀,一般在50km以内,站距过长或过短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以保证全电路质量指标。
3.1.3 微波接力通信线路接力段的断面根据地形、气候、天线高度和电波传播等条件,可划分为四种类型,其划分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3.1 A型,其断面由山岭、城市建筑物或二者混合组成,中间无宽敞的河谷和湖泊。
3.1.3.2 B型,其断面由起伏不大的丘陵地带组成,中间无宽敞的河谷和湖泊。
3.1.3.3 C型,其断面由平地、水网较多的区域组成。
3.1.3.4 D型,跨海电路、沿海路径大部分跨越水面的电路。
3.1.4 微波接力段的断面应尽量选择A型和B型,等效地面反射系数较小,有利于电波传播的地段;应避免或尽量减少等效地面反射系数较大,不利于电波传播的C型和D型地段。
3.2 余 隙 标 准
3.2.1 微波电路的每一个接力段,在考虑K值变化的时间范围内,电波射线和下方障碍物之间应有一定的余隙值。对单一障碍物的接力段的余隙值宜满足表3.2.1的要求。
表3.2.1 微波接力段余隙值

多障碍物的接力段的余隙值宜按K=Kmin时,由障碍物引入的电波绕射损耗值不大于10dB和K=4/3时,保证接收电平值不小于自由空间条件下接收电平值的要求。
3.2.2 在需要采用空间分集接收的接力段,主天线路径余隙应满足3.2.1规定。分集天线路径余隙应满足下列要求。
3.2.2.1 单一障碍物情况:
1.K=4/3时,余隙不小于0.6F1;
2.在分集接收天线安装在主接收天线下方的情况下,K=Kmin时,障碍物引入的绕射损耗不大于15dB。
3.2.2.2 多障碍物的接力段,宜按K= Kmin时,由障碍物引入的电波绕射损耗不大于15dB考虑。
3.2.3 微波通信电路接力段电波射线除满足下方余隙要求外,其余各侧的远区余隙值,必须不小于第一费涅耳区半径F1值。
3.3 线路的分支、转折和防越站干扰
3.3.1 在二频制多段微波通信电路中,出现在一段上的同波道干扰,应满足信号与干扰之比不小于系统的允许值。因此,线路的转折角或分支角的大小,由系统允许的背向和分支干扰与信号比值决定。
3.3.2 微波通信电路应成折线型,以减少越站干扰的影响。要求等效地球半径系数K=∞时,在一个接力段上接收机输入端信号对越站干扰之比不小于65dB。
3.4 天线高度和分集间距
3.4.1 天线高度的确定应满足接力段余隙标准的要求。当需要建立天线塔时,尤其是需要建立较高的天线塔时,还应综合考虑馈线损耗应满足技术要求以及天线塔的经济合理性和施工维护的方便。
3.4.2 天线高度的确定应能满足天线近场区净空要求,如图3.4.2所示。

图3.4.2 天线近场区净空要求示意图
3.4.3 天线高度的确定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为高层建筑的发展留有适当余量,提出微波通道保护要求。
3.4.4 确定天线高度时应尽可能控制电波射束反射点不要落入水面及等效地面反射系数较大的区域。
3.4.5 为使微波电路传播稳定,收发两端天线的海拔高度差宜尽量取大。
3.4.6 空间分集接收是克服电波衰落的有效措施之一,当电路站距较长或通过电波传播不利的地区时,可采取空间分集接收措施。空间分集接收天线垂直间距和空间分集改善效果应通过计算确定。
3.5 频段选择极化配置和电路计算
3.5.1 频段的选择应根据电路传输容量和通信电路规划并结合已建微波电路的现状和当地条件综合考虑。
3.5.2 射频波道的极化配置原则应是尽可能降低系统可能出现的射频干扰。
3.5.3 在微波频段、设备制式、电路路由确定的条件下,应进行电路质量指标的计算,计算的电路质量指标宜优于实际电路质量指标的分配值。
4 微波站设计要求
4.1 站 址
4.4.1 微波站址选择应统筹考虑微波路由上、下话路地点、传输信息种类、传输质量、系统发展的要求及技术经济等条件。
4.1.2 微波站址选择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投资、节约维护费用、方便施工、便于维护运行。无人值守站还应考虑便于安全防护。
4.1.3 微波站址宜选在现有和规划中的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管理部门。
4.1.4 微波站应选在交通方便、靠近可靠电源、水源和居民区的地方。无人值守站也宜靠近道路和居民点。
4.1.5 微波站不应选在易受洪水威胁的地方。站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否则应有防护设施。
4.1.6 微波站应选在地形、地质适于建筑房屋、微波天线铁塔及修建道路的地方。对于山上站应避开地质有滑坡、断层、塌陷、危岩、滚石和溶洞等地带。对抗震有要求的地区,站址应尽量选在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
4.1.7 微波站不应选在矿山开采区;如选在有矿藏的地方,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4.1.8 微波站址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选站中应结合当地情况积极利用荒地、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4.1.9 林区选站要遵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选站过程中宜取得林业部门的配合,并取得协议。
4.1.10 微波站应避开经常有较大振动或强噪声的地方,应选在有安全环境的场所,不应选在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和有爆炸危险的工业企业附近。
4.1.11 微波站应选在环境卫生条件较好地方。不应选在生产过程中散发较多粉尘和有腐蚀性气体、有腐蚀性排放物的工业企业附近。
4.1.12 在机场附近选微波站时,站址距机场距离和微波塔高度必须符合航空部门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4.2 水、电、路、联络电话
4.2.1 有人值守微波站应有水源,其水量应满足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要求,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无人值守微波站在水源困难的地方不设供水系统。
4.2.2 微波站如果采用交流供电专用线供电,专用线上不准加挂其他供电负荷。处于发电厂、变电所内微波站的交流供电,由厂、所用电系统供给,处于调度所内微波站的交流供电,由调度所所用电供给。
4.2.3 微波站应有道路与公路网相连接,与公路网连接的道路按4级单行公路标准建设。对于地处山上修建公路甚为困难的微波站可从公路网修建乡村简易公路至山下、山下至山上之间可修建梯级人行小道。
4.2.4 有人值守微波站宜有1路对外联络电话。联络电话的联接点可设在附近邮电局或当地供电管理部门。
无人值守微波站不设对外联络电话。
4.3 总平面布置
4.3.1 微波站内各建筑物的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防火、卫生和施工等要求条件下,应力求紧凑。
4.3.2 布置微波机房应考虑风向和朝向。
4.3.3 微波站应修建道路及回车场地。
4.3.4 对于设置油机发电机组的微波站,储油容器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3.5 独立设置的微波站四周应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为2.2~2.5m。微波站的大门一般采用轻型铁门。
4.3.6 在不影响电波传播的情况下微波站庭院内应适当考虑绿化。
4.3.7 微波天线塔与微波机室应尽量靠近。
4.4 机 房 建 筑
4.4.1 微波站生产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无人值守微波站尽量减少生产用房,做到一房多用,生产用房一般分主要生产用房和辅助生产用房,划分如下。
4.4.1.1 主要生产用房包括:微波机室、值班室、蓄电池室、调酸室、电源室、配电室、油机室、油库、仪表室。
4.4.1.2 辅助生产用房包括:材料室、维修室、值宿室、锅炉房、水泵房、备餐室、车库、厕所。无人值守微波站应有看守人员用房。
4.4.2 微波站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人员编制,带眷比、所在地区住房标准确定。
4.4.3 微波站主要生产用房的建筑型式宜为二层或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4.4.4 微波机房建筑的设计地震烈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设在电力调度通信楼内的微波机房的设计烈度,按电力调度通信楼的设计规定执行。设在发电厂、变电所内微波机房的设计烈度,按发电厂、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4.4.4.2 其他微波站的生产用房和铁塔的设计烈度,按当地基本烈度设计。处在六度区微波站的主要生产用房、微波铁塔应在构造上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4.4.5 微波站生产用房通往室外的沟槽、孔洞在通过外墙处应密封处理。
4.4.6 微波机室与值班室之间,应设置观察窗。
4.4.7 微波站生产用房间的外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无人值守微波站的生产用房应少窗或无窗,并设通气孔。
4.4.8 当采用需要调酸的铅酸蓄电池时,蓄电池室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设备,有可能与蓄电池室、贮酸室的室内空气接触的非耐酸材料必须采取防酸处理,室内设水池和地漏。当采用免维护蓄电池时,蓄电池室应考虑和其它生产用房合并。
4.4.9 无人值守微波站的生产用房应考虑防火、防水、防尘、防潮、抗震和防外力破坏措施。
4.4.10 微波站中应设消防设施,一般可用砂箱和化学灭火装置,如附近已设消防管道,微波站内可设消防栓。微波机房内应设适于电气设备灭火的消防器材。无人值守微波站应设烟雾报警装置,并将信号送至中心站。
4.4.11 微波工作人员活动区的微波辐射平均功率密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见附录A)的规定,否则,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4.4.12 微波站生产用房层高、荷载、地面、内表面、门窗、温度、湿度及照明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表4.4.12 微波站生产用房技术要求
|
项目 |
通信设备机房 |
电池室 |
油机室 |
辅助生产用房 |
||||
|
|
有人站 |
无人站 |
有人站 |
无人站 |
有人站 |
无人站 |
有人站 |
无人站 |
|
室内最小净高度 (m) |
3.2~3.5 |
3.0 |
3.0~3.5 |
3.0~3.2 |
||||
|
地面荷载 (×9.80665×104Pa) |
450 |
600~1000 |
设在底层 |
一般要求 |
||||
|
地面材料 |
地漆布、水磨石、过氯乙烯 |
耐酸地面材料 |
水泥地面 |
水泥地面 |
||||
|
门 窗 |
外开双扇门,宽度不小于1.4m |
整个建筑仅一个密封外铁门、内门同有人站 |
两道外开双扇门,宽度不小于1.4m |
同机房 |
同机房 |
同机房 |
单扇门 |
|
|
双层玻 璃 窗 |
少窗或 无 窗 |
良好防尘 |
少窗或 无 窗 |
较多的 开启窗 |
无 窗 |
一般窗 |
少窗或 无 窗 |
|
|
室内表面处理 |
水泥石灰砂浆粉白,表面刷浅色油漆或贴壁纸 |
水泥石灰砂浆粉白,表面刷浅色防酸漆 |
1.5m以下水泥砂浆粉1.5m以上水泥石灰砂浆粉白,表面刷白 |
水泥石灰砂浆粉白,表面刷白 |
||||
|
温度(℃) |
10~35 |
5~35 |
5~35 |
5~35 |
5~35 |
|||
|
相对湿度 |
80%以下 |
80%以下 |
80%以下 |
80%以下 |
||||
|
照 明 |
按发电厂、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
按发电厂、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
按发电厂、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
按发电厂、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
||||
|
空 调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必须强制通风 |
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
强制通风 |
一般不设空调 |
|||
注:当采用非铅酸蓄电池时,见4.4.8条规定。
4.5 供 电 系 统
4.5.1 微波站的供电系统分交流供电与直流供电。交流供电主要包括照明、空调、采暖、通风、测试仪表、塔灯和按有关部门要求装设的围墙电网及生活用电等。直流供电主要供给通信设备和事故照明。
4.5.2 交直流供电设备要求稳定、可靠、维护方便、操作安全。
4.5.3 直流供电采用浮充供电方式。直流供电系统的标称电压为-48V或-24V,纹波电压不大于2.4mV。
4.5.4 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应不小于下列值:
4.5.4.1 设于发电厂内的微波站:1h。
4.5.4.2 设于220kV及以上变电所、开关站内的微波站:3h。
4.5.4.3 对交流供电线路停电频繁或连续停电经常超过8h地区的微波站:8h,同时还应配备油机发电机组或太阳能电池。油机发电机组一般配置1台,其容量应满足通信用电、照明用电、蓄电池室通风机用电和其他必须保证的用电。
4.5.5 无人值守微波站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当地电源构成稳定可靠的直流供电系统,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4.5.5.1 当采用交流市电、油机发电机组整流和蓄电池组并联供电方式时,由蓄电池组单独供电时间应不小于8h。
4.5.5.2 当采用交流市电、太阳能电池和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由蓄电池组单独供电时间不得小于48h。
4.5.5.3 当采用太阳能电池和蓄电池组并联浮充供电方式时,由蓄电池组单独供电时间应考虑微波站所在地区可能出现的连续阴雨天的影响。
4.5.6 无人值守微波站的直流供电系统不宜设尾电池,备用油机发电机组应具有自启动、自保护、自动切换功能。
4.6 微波天线塔、天线、馈线
4.6.1 微波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须满足电路设计对天线位置和高度要求外,且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信号。
4.6.2 为利于天线、馈线的施工、安装、调测和维护,微波天线塔宜设爬梯和维护平台。
4.6.3 微波天线塔在最大外力作用下,微波天线射束的轴线偏离通信方向应不大于天线的半功率角。最大外力按离地面10m高,3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荷载计算。
4.6.4 微波天线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天线近场四周有对电波反射引起干扰的建筑物和考虑尽量缩短馈线长度及减少转弯等要求。
4.6.5 微波天线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考虑避免微波辐射对人体的有害影响。天线前方如有居民区时,在居民区处微波辐射最大功率密度不宜超过5.0μW/cm2。
4.6.6 射频电缆和波导馈线必须固定。相邻两个固定点的距离,垂直敷设时宜为2~3m,水平敷设时宜为1~2m,对于椭圆软波导垂直或水平敷设均宜为1~2m。
4.6.7 射频电缆和椭圆软波导馈线转弯处应符合产品的曲率半径要求。
4.6.8 采用充气波导馈线的微波站应配置自动充气机,充入波导馈线内的空气应干燥且不腐蚀波导。
4.7 设 备 布 置
4.7.1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考虑维护方便、操作安全、便于施工、节省安装材料和费用,且整齐美观。
4.7.2 微波站视设备多少可设电源室或不设电源室,设电源室时,交、直流配电屏和整流器单独设在电源室;不设电源室时,交、直流配电屏和整流器可安装在微波机室。
4.7.3 微波机室设备的布置可按一字型、Γ字型、Π字型或队列式布置。
4.7.4 电源室的设备布置一般为一字型或Γ字型。
4.7.5 微波机室需要背面维护的通信设备布置的维护间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4.7.5.1 机背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m。
4.7.5.2 机背与机背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2m。
4.7.5.3 机面与机背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8m。
4.7.5.4 机面与机面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2m。
4.7.5.5 机侧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0.8m。
4.7.5.6 机面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8m。
4.7.5.7 机列侧与机列侧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0.8m。
4.7.6 电源室设备布置的维护间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4.7.6.1 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的正面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5m。
4.7.6.2 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的侧面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0.8m。
4.7.6.3 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的背面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m。
4.7.6.4 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与暖气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8m。
4.7.7 蓄电池室设备的布置应便于运行人员维护、通行,维护间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4.7.7.1 蓄电池组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m。
4.7.7.2 双列布置的蓄电池组,两列电池的列间净宽不小于0.15m。
4.7.7.3 双列布置的蓄电池组侧面与墙中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m。
4.7.7.4 单列布置的蓄电池组侧面与墙中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m。
4.7.7.5 蓄电池组的一端靠近电池室出入口时,留有走道的净宽不小于1m。
4.7.7.6 蓄电池组与暖气散热片之间的净宽不小于0.75m。
4.7.8 油机室通常装设油机发电机组、油机配电屏,油机室设备的布置间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4.7.8.1 油机发电机组周围的维护工作走道净宽不小于1m。
4.7.8.2 油机发电机组操作面与墙之间的净宽不小于1.5m。
4.7.8.3 如设2台油机发电机组时,2台机组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机组宽度的2倍。
4.7.9 无人值守站和机背无维护要求的微波站的通信设备机房的机列间维护间隔可适当减少。
4.7.10 对设于地震区微波站的通信设备和设施,在布置和安装上应采取抗震措施。
4.8 照 明
4.8.1 微波站照明宜分设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2个系统。
4.8.2 微波机房、油机房、电源室、蓄电池室宜设事故照明。
设在发电厂、变电所内的微波站的事故照明宜取自厂、所内的事故照明电源。
独立微波站的事故照明可由通信蓄电池供电。
与微波机房分开的油机房的事故照明可由油机起动蓄电池供给。
4.8.3 微波机房和电源室照明可采用荧光灯和白炽灯混合照明,正常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事故照明光源宜采用白炽灯。
4.8.4 油机房及蓄电池室和调酸室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安全灯,灯位布置应考虑维修方便。室内严禁安装电气开关、插座、熔丝等。
4.8.5 微波塔上是否安装标志信号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
4.8.6 照明设计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4.9 防雷和接地
4.9.1 微波天线宜有防直击雷的保护措施。避雷针可固定在微波塔上,微波塔的金属结构也可作为接闪器。
微波塔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5Ω,在土壤电阻率较低的有条件的地区,不宜超过1Ω。接地体应围绕塔基做成闭合环形,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按4.9.8执行。
微波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金属外皮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管。金属外皮或金属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相连,并应水平直埋入地中,埋入的长度宜在10m以上才允许引入机房或引至配电装置和配电变压器。
4.9.2 微波塔的栈桥以及外楼梯构件的主筋必须与微波机房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金属连接点均要有2点以上。微波塔与其它建筑物间的空气中净距离应不小于5m。
4.9.3 微波机房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4.9.3.1 波导管或同轴电缆的金属外皮,必须在上下两端与塔身金属结构电气连接,并应在引入机房前的进口处与接地体再连接一次;在多雷区且馈线较长时宜在中间加一个与塔身连接点,并在机房(包括与值班室合并的机房)内与接地网电气连接。
4.9.3.2 机房应有防直击雷的保护措施。沿房顶四周应敷设闭合均压带。在机房外,应围绕机房敷设水平闭合接地带。在机房内,应围绕机房敷设环形接地母线。机房内各种电缆的金属外皮、设备的金属外壳和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各种金属管道、金属门窗框等建筑物金属结构、金属进风道、走线架、滤波器架等以及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均应以最短距离与环形接地母线连接。环形接地母线与外部闭合接地带和房顶闭合均压带间,至少应用4个对称布置的连接线互相连接,相邻连接线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8m。在机器集中处或重要设施如波导管、水管等入机房处,可适当调整连接线的位置,或增加连接线,使上述设施以最短的距离与连接线连接。
对于塔楼合一的微波站,大楼及微波机房接地引下线可利用建筑物主体钢筋,钢筋自身上、下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且其上端应与房顶均压带,下端应与接地装置、中间应与各层均压网、环形接地母线焊接成电气上连通的法拉第笼式接地系统。
4.9.3.3 机房的接地网与微波塔的接地网间,至少应有2根接地带连接。
4.9.3.4 机房内的电力线、通信线应有金属外皮或金属屏蔽层,或敷设在金属管内。由机房引出引入的电力线、通信线其金属外皮或穿入的金属管在屋外水平埋入地中的长度,不应少于10m,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埋入地中的长度宜适当增加。
由机房引到附近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在机房外埋入地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如不能直埋地中,至少应在金属管道屋外部分沿长度均匀分布在两处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每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宜适当增加接地的处数。
4.9.4 对微波站供电的变压器,高低压侧应装设避雷器。在多雷的山区,还宜根据运行经验,适当加强防雷措施。
如引入交流电源的线路为架空线路,且在其上转接为电缆的架空线路终端杆距变压器较远时,也宜在该杆上装设一组避雷器,其接地线应与电缆金属外皮相连并引下接地。
如引入引出的通信线为架空线,应将其转接为电缆的前面至少3基杆塔的横担(或绝缘子脚)引下接地。
引出、引入机房内的电力线、通信线,应在机房内装设防雷装置,通信线的不运行线对,应在终端配线架上接地。
4.9.5 微波机房宜采取防雷电电磁干扰的保护措施。可在机房顶部、地面及四面墙壁上装设屏蔽网,并将屏蔽网与机房内环形接地母线可靠连接。
4.9.6 微波机房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
4.9.7 微波站的生产用房与辅助生产用房分开时,宜合用一个接地装置,倘若距离过远或在地形上使用一个接地装置有困难时,也可各自分别设置接地装置。
4.9.8 微波站机房和其他生产用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高山上或岩石地区的微波站)接地电阻不易达到要求值,其接地系统除应按4.9.3做成等电位体外,如地形、地质条件许可,宜适当扩大均压接地网,在微波塔附近增设水平均压带或垂直接地体及采用降阻剂等措施,尽可能降低接地电阻,其阻值不宜大于10Ω。
4.9.9 处于发电厂和变电所之内的微波站的接地装置与厂、所内的总接地网之间至少应有2根接地带可靠焊接。
如果微波站距发电厂和变电所较远,可设单独的接地装置,微波站与厂、所之间的电力线、通信线以及金属管道,应采取隔离措施。
4.9.10 接地装置的其它条款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部分。
4.10 无 人 值 守 微 波 站
4.10.1 对于地处偏远地区,环境条件差,运行维护困难的微波站,宜以建设无人值守站为主。
4.10.2 无人值守微波站的设计和建设应统筹考虑设备的选型、电源系统的配置和机房的设计等,以保证整条微波电路的可靠性。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6—89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不包括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
1 名词术语
1.1 微波
微波是指频率为300MHz(兆赫)~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
1.2 脉冲波与连续波
以脉冲调制的微波简称为脉冲波,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微波简称连续波。
1.3 固定辐射与非固定辐射
雷达天线辐射,应区分为固定辐射与非固定辐射。固定辐射是指固定天线(波速)的辐射;或运转天线,其被测位所受辐射时间(t0与天线运行一周时间(T)之比大于0.1的辐射(即t0>0.1)。此外的t0指被测位所受辐射大于或等于主波束最大平均功率密度50%强度时的时间,非固定辐射是指运转天线的t0<0.1的辐射。
1.4 肢体局部辐射与全身辐射
在操作微波设备过程中,仅手或脚部受辐射称肢体局部辐射;除肢体局部外的其他部位,包括头、胸、腹等1处或几处受辐射,概作全身辐射。
1.5 功率密度
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其计量单位为μW/cm2mW/cm2
1.6 平均功率及日剂量
平均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内的平均辐射功率;日剂量表示1日接受微波辐射的总能量,等于平均功率密度与受辐射时间的乘积。计量单位为μW·h/cm2或mW·h/cm2。
2 卫生标准限量值
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2.1 连续波:1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1)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μW·h/cm2 )
(1)
式中 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
t——受辐射时间,h。
2.2 脉冲波(固定辐射):1日8h平均功率密度为25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2)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200μW·h/cm2 )
(2)
脉冲波非固定辐射的容许强度(平均功率密度)与连续波相同。
2.3 肢体局部辐射(不区分连续波和脉冲波):1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3)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0μW·h/cm2 )
(3)
2.4 短时间暴露最高功率密度的限制:当需要在大于1mW/cm2辐射强度的环境中工作时,除按日剂量容许强度计算暴露时间外,还需使用个人防护,但操作位最大辐射强度不得大于5mW/cm2。
3 测试方法
本标准检测方法见附录B。
4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B
微波辐射测试方法
(补 充 件)
1 测试对象
本方法用于微波作业人员操作位辐射强度的测量,以及各种微波设备的泄漏测量。
2 测试条件及方法
2.1 测试位置
2.1.1 为代表作业人员所受辐射强度,必须在各操作位分别予以测定,一般应以头和胸部为代表。
2.1.2 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应予以加测。如需眼观察波导口或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
2.1.3 当需要探索其主要辐射源,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可紧靠设备测试,其所测值仅供防护时参考。
2.2 测试条件
2.2.1 微波设备处于通常的工作状态。
2.2.2 测试中仪器探头应避免红外线及阳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外界干扰。
2.3 测量仪器
测量使用仪器,在国家未建立统一标准场前,暂以江苏宿迁无线电厂生产的RL-761型微波漏能仪,以及上海无线电二十六厂生产的RCO-1A型微波漏能仪为测量使用仪器,但需定期较正。
2.4 测试方法及数据处理
2.4.1 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头的仪器测试时,将探头对着辐射方向,旋转探头至最大值。
2.4.2 各测定点均需重复测试2~3次,取其平均值。
2.4.3 测试值的取舍:全身辐射取头、胸、腹等处的最高值;肢体局部辐射取肢体某点的最高值;既有全身,又有局部的辐射,则取除肢体外所测得的最高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
本规程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本规程参加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贵责、张玉秋、姚平、杨淑兰。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
技 术 规 程
DL 5025—93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是按传输60路以上话路容量的模拟制和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制微波通信干线工程编写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新建微波通信干线工程设计,对于扩建、改建以及小型微波通信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总则中说明了微波通信在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中的作用,制定规程的目的,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微波通信设计应在保证质量,节约投资,方便运行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以保证做出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设计。
2 微波通信电路设计技术要求
2.1.1 容量大于60话路的模拟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根据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建议392频分多路复用,容量大于60话路的无线接力系统的假设参考电路制定。
2.1.2 假设参考电路允许噪声功率,根据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393—4频分多路复用电话无线接力系统假设参考电路中允许的噪声功率制定。
2.1.3 实际模拟微波电路允许的噪声功率,根据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395—2实际频分多路无线电路的允许的噪声功率制定。
2.1.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根据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556制定。
2.1.5~2.1.6 数字微波假设参考电路的误码性能指标根据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594—1制定。
实际数字微波电路的误码性能指标,是参照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634,当实际数字微波电路作为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高级通道一部分,对于电路长度L介于280~2500km之间对误码性能的要求,并结合国际有关国家对误码性能指标分配的建议制定的。
2.1.7 2500km假设参考电路的可用性指标根据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557制定。
按照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557,模拟微波假设参考电路的不可用的概念是:至少有一个传输方向连续10s以上出现下面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两种。
1.基带频率的电平比参考电平下降10dB以上;
2.任何话路,积分时间为5ms的不加权噪声功率大于106pW。
数字微波假设参考电路的不可用性概念是:至少在一个传输方向连续10s以上的时间出现下面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两种:
1.数字信号中断(即失步或定时丧失);
2.误码率大于1×10-3。
估计不可用性时,必须考虑可统计预期的,以及从如下方面来的所有不可用因素,包括无线设备、电源系统、传播、干扰和人为事故,估计不可用性必须考虑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为了降低电路不可用性,提高电路可用性,除了电路设计高要求,设备高质量,高可靠性外,注意提高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水平也是很重要的。
一般认为无线设备、传播、电源和其他原因所造成不可用性各占0.1%,实际电路为Lkm时由于传播造成的 不可用性指标应小于(L/2500)×0.1%。
2.1.8 考虑到利用微波通道传送高速、宽带数据信息、图象信息及PCM保护信息时,目前国际和国内都没有研究出较成熟的性能质量指标,因此,传输这些特种信息的质量指标由主管部门在工程设计审查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审定。
2.2.1~2.2.3 模拟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允许的干扰容限,是根据国家标准GB3974—83《大容量长距离模拟微波通信干线电话传输干扰容限》制定的。
2.2.4~2.2.6 是参照邮电部标准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网技术要求和数字微波接力通信工程设计暂行技术规定制定的。
2.2.7~2.2.8 是根据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406—5和395—5制定的。
2.3.1~2.3.4 主要强调了选用质量高、功耗低、可靠性高、适应条件范围广、具有监控系统和标准化、系列化设备的重要性。同时对容量选择、要求满足系统需要,留有备用容量并应考虑系统发展的要求。
质量高、功耗低、可靠性高、适应条件范围广、具有监控系统是微波设备选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地处高山的微波站,发展的方向应是无人值守,所以这一点尤为重要。质量高、可靠性高,故障率自然低,故障率低可保证电路长期稳定不间断运行。对于质量高、可靠性高、通常是强调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指标,MTBF值关系电路的可用率,可用率A用下式表示
式中 MTTR——平均故障修复时间,包括故障识别时间,路程时间及修理时间。
如果希望可用率A值高,则要求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值大。
功耗低,适应条件范围广,具有监控系统是实现无人值守的必要条件。功耗低才有可能使无人值守微波站采用交流市电以外的其他电源,如太阳能电池、风力发电等,这对交流市电无法到达的偏僻地区是较好的供电办法。功耗低,可以采用技术成熟的电源系统,并降低电源系统的负担,增加电源系统的富余量,延长供电时间。
适应条件范围广对实现无人值守是很重要的,无人值守站一般环境条件恶劣,室内温、湿度难于控制,要保证无人值守站设备正常运行,适用恶劣环境,设备适应条件范围广是非常重要的。
监控系统也是实现无人值守的必要和重要条件,无人值守微波站的主要设备(如信道机、调制解调器、振荡源),电源系统(如整流器、油机发电机组),塔灯、门、窗等应具有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并接受远方监控功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主控站对无人被控站各种设备运行工况的了解和监视控制功能。
选用通用化程度高和标准化、系列化设备,可以实现各种通信方式的互连和便于监控信息的统一收集和整理,同时有利于维护管理,便于提高运行水平。
容量选择满足系统需要,留有备用容量,并考虑系统发展的要求,是设备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条贯彻了就会瞻前顾后,既解决了近期,也考虑了将来,就可避免因考虑不周造成近期容量不足或投资过大也可避免将来重复建设的弊端,给有限的建设投资带来好的经济效益。
2.5.4、2.5.11~2.5.12 是参照《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的3.1.3“其它通道通过微波通道转接时,其转接点的参数(电平、阻抗、速率等)必须符合微波电路在该点的接口要求”而制定。
3 微波电路路由选择及电路计算的基本要求
3.2.1 微波电路的每一个接力段,在所考虑的K值变化的时间范围内,电波射束和障碍物之间应留有足够的余隙值,以保证能量的有效传输。表3.2.1的余隙值标准是根据在所考虑K值变化的时间内,障碍物的绕射损耗或反射引起的接收电平值下降不大于10dB为基础的。
3.2.2 空间分集接收是目前较好的抗衰落措施之一,工程中常采用二重空间分集接收,主接收天线和分集接收天线之间相差一个分集间隔。为了减小天线塔高,往往把分集接收天线置于主接收天线下方,此时除主接收天线路径余隙应满足表3.2.1规定外,分集接收天线路径余隙亦应满足下述要求。
K=4/3时,余隙≥0.6F1,即大部分时间内,主天线和分集天线均处于良好接收状态,两者接收场强均不低于自由空间场强。
K=
时,不论单一障碍物情况还是多障碍物情况,路径余隙应满足障碍物引入的绕射损耗不超过15dB。
K=∞时,分集路径余隙不作限制性规定,因为分集天线的设置是建立在两接收天线场强有一定的不相关性的基础上。即在允许的时间百分率以外,两个信号不同时发生深衰落。
倘若分集天线置主天线上方,只要主天线满足表3.2.1规定,分集天线路径余隙满足K=4/3时,其接收信号电平不低于自由空间下接收电平即可。
3.2.3 微波接力通信电路的余隙值不但在电波射束下方有要求,而且对于电波射束四周都有要求。但是大气对电波的折射主要发生在垂直高度方向,其它方向的折射可以忽略,因此对于电波射束下方的余隙值有比较严格的要求(3.2.1及3.2.2规定),而对于射束的其它方向的余隙值要求仅需保证能量的有效传输即可,不需考虑电波在这些方向上的折射。一般来说只要保证有0.6F1余隙值就够了,但考虑到留有一定的余地,并且尽可能使接收电平值高一点,故在这条中规定除电波射束下方以外的其余各侧的远区余隙值必须不小于第一费涅耳区半径F1值。
3.3.1 在微波通信电路中,收信天线的背向接收带来的干扰,是决定线路转折角的主要因素,这种干扰与有用信号传播路径不同,在信号不衰落时影响可能忽略不计,在信号衰落而干扰不衰落的时刻对电路性能影响显著,称为短时间干扰。
当线路分支时,分支线路频率与干线频率相同时,会引入分支干扰,对于模拟制微波和34Mb/s以下的中,小容量数字微波允许的背向和分支干扰与信号比值约为56dB。当信号干扰比值满足不了要求时,则需要采用不同极化或更换不同频率的波道设备,甚至更换频段来满足要求。
3.3.2 越站干扰的影响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忽略不计,这种干扰也是与信号传播路径不同的干扰,因此要求微波通信电路成折线型增加偏轴角,以提高天线方向性去耦度。要求信号对越站干扰之比不小于65dB,是保证电路有42dB衰落储备为基础的,42dB衰落储备要求不衰落时信号干扰比为65dB,在深衰落时亦满足信号干扰比23dB。
3.4.1 天线高度的确定必须满足接力段余隙要求,对于需要立天线塔时,特别要立高塔时,则应综合考虑技术上的要求和经济上的因素。天线塔甚高,馈线长且其损耗大,天线塔过高,造价就高,且施工维护亦不方便。
3.4.2 图3.4.2所示天线近场保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天线应有起始离地高度要求,在开阔平地上,φ3.2m天线中心离地不应低于13.2m。
3.4.4 在光滑球地面上的接力段,在一定条件下,利用调整天线高度的方法,来避开接力段跨越的小范围的水面或等效地面反射系数较大的区域,以减弱地面反射对电波传播的不良影响。
3.4.5 微波通信电路设计中任一个接力段内收发两端天线海拔高度差越大,当气象条件变化时,引起线路余隙变化就越小,对接收电平的影响也小。气象条件变化,即等效地球半径系数K变化,所引起的线路余隙变化表示为
式中:d1、d2分别为反射点距收发两端的距离;a为地球半径;ΔK为气象条件变化时,等效地球半径系数对应的变化值。从上式可见,d1、d2均为d/2时,ΔH最大,所以,对于同样的ΔK值,在靠近收发两端的余隙变化比在路径中点的余隙变化要小。
4 微波站设计要求
4.1.1~4.1.11 微波站站址选择总的要求应是符合上下话路地点,传输信息种类,保证传输质量,照顾系统发展要求。
微波通信设计和建设的根本原则是:确保通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便于运行管理。
微波站站址尽量选在电力管理部门、发电厂、变电所,这样既可减少生活设施建设费用,又方便微波通信人员的生活管理,更重要的是容易取得可靠电源,可靠电源正是微波电路畅通的基本保证。
微波站选在交通方便,靠近电源、水源和居民区的地方,是选站不可少的条件。交通方便,靠近电源、水源,不但节约建设资金,又给电路安全稳定运行和运行管理创造条件;靠近居民区也是非常重要的,居民区有商店、学校、医疗卫生机关,对于运行维护人员及家属、子女的生活、就医、就学方便。
对于无人值守微波站也应尽可能靠近公路和村镇这一原则要贯彻执行。靠近公路无疑会缩短故障处理时间,提高电路运行率,靠近村镇便于对无人值守站的巡回检查和安全保卫,对电路安全运行有利。
关于微波站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防护设施。这一段是参照变电所设计规程关于35kV变电所所址选择一节确定的。
考虑到站址在50年一遇的高水位之上是从站址选择难易程度和经济原则出发的,采用在50年一遇的高水位之上的标准在微波站选站上比较容易作到,且建站也比较经济,如采用站址标高在百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建站,站址选择就比较困难;如站址标高达不到百年一遇高水位之上,采取防护设施所需费用也将很高,在经济上将是不合理的。
微波站要建筑在安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要保证各项设施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微波站周围应有一个安全、安静、卫生条件较好的环境,同时也要避免与其他通信系统间的相互干扰。
4.2.1 有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源是选择站址和建站的重要条件之一,选站时应特别注意,水质标准可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 与《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的5.4.1相同,目前微波站多采用10kV电压等级配电线供电,配电线由附近变电所引来,供电距离不等。如微波站附近无10kV电压等级配电线,也可引入35kV或60kV专线至站内,线路长度以不超过10km为宜。
4.2.3 为了建站运输材料和维护管理的需要,从公路网修建道路至微波站是必要的,对位于高山之上的无人值守微波站有时修建道路甚为困难,可考虑从公路网修建简易公路到山下,山下至山上之间可修建人行小道。
4.2.4 为了微波电路的维护管理和生活、安全保卫的需要,微波站宜有一路联络电话与邮电通信网接通,从已建微波站的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微波站有一路或二路联络电话接到乡(镇)邮电局,其中也有接至供电局(所)或当地较大企业中的。
无人值守站可利用站间公务联络通信,与有人站通话。
4.3.1~4.3.5 主要从便利维护、设备运行安全,机房自然条件好和节约用地等方面考虑。
4.3.6 绿化能美化环境 减少尘埃,可改善通信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条件,增加设备寿命,促进运行人员身体健康。
4.3.7 天线塔与微波机室靠近,可缩短馈线有利传输,节约资金。
4.4.12 是根据邮电部的标准制定。电池室的工艺是针对采用需要调酸的铅酸蓄电池时制定的。
4.6.2 维护平台仅供施工和维护人员调测天馈线的方便设置,不作为装置天线用。
4.6.5 根据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对非维护人员和居民允许承受的最大功率密度是微波职业人员允许承受标准的1/10,国家标准规定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cm2。所以居民区允许的微波辐射平均功率密度暂定为5.0μW/cm2。
有关分析表明,只要居民区不位于天线近场保护区内和满足电路余隙标准,则不会超过辐射标准。
4.9.1 基本上为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第八章内容,并作了一定的增补。上述条款主要指设于厂、所内的微波站,经过多年运行实践证明基本上保证安全。
近年来一些微波站采用了一种半导体消雷器,运行情况表明,既有采用了半导体消雷器后微波站减少了雷害事故的反映,也有半导体消雷器在雷击时发生自身损坏和引起微波站设备损坏的事例。
微波机房防雷保护示意图见图4.9.1。

图4.9.1 微波机房防雷保护示意
注:站内所有金属的框架(包括建筑)结构,进风道走线架、
墙式安装盒等均应就近与接地母线相连。图中未表示。
4.9.3.4 当在发电厂或变电所内主控制楼与微波机房为合一建筑物时,在主控制楼内的控制电缆和电力电缆数量相当多,要与微波机房内的电力线同样处理有困难,因此要求控制电缆和电力电缆一定要采用屏蔽电缆,且屏蔽层要采取多点接地。至少要有3点的接地措施。
4.9.4.1 微波站交流电源为架空线引入时,在终端杆处应更换为屏蔽电缆并水平直埋10m以上进入机房,屏蔽层两端应接地,无屏蔽电缆进机房前要穿铁管地埋10m以上,铁管两端与地网焊接。并且在终端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避雷器应装设在电缆头附近,其接地端应和电缆金属外皮相连,其底座与就近微波站的接地网可连接,接地处应设集中接地极加强散流。
4.9.4.2 本条为防止雷电波沿架空通信线侵入,或在微波站遭受雷击地电位升高时与架空线造成电位差。
4.9.5 除个别的微波塔与微波机房由于地形关系距离较远以外,在一般情况下微波塔与微波机房之间距离很近,雷击时,通过微波塔瞬闪的雷电流会在周围空间形成剧变的电磁场,因而在附近的设备上有可能产生电磁干扰。因此微波机房虽然可以受到避雷针的保护而不受直接雷击,但设计上仍要考虑防电磁干扰的措施。比如在机房天棚、地面及四面墙壁装设防电磁干扰的屏蔽网。
关于防电磁干扰,我国目前尚缺乏雷电干扰防护措施的专门规定。用的屏蔽网格尺寸也各不相同,这方面要经过科研测试及运行经验的积累,现将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提供如下。
中南电力设计院在某工程中设计的天井式微波通信楼,屏蔽网格采用30mm×30mm;东北电力设计院设计的海城变电所,屏蔽网格为100mm×100mm;能源部兴建的总调大楼微波机房屏蔽网格为15×15mm;华东电力设计院在某工程中设计的微波机房屏蔽网格为500mm×500mm;华北电力设计院除按照《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设计外,在北京—神头段几个微波站例如太平坨微波站把建筑物内的钢筋全部焊接,没有另外加屏蔽网格。此外,网格的尺寸与屏蔽条的材料有关,屏蔽网尺寸有待试验研究及运行经验的积累来确定。
为减少外界雷电电磁干扰,在雷电日少的地区,可把建筑物内的钢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金属门窗等金属结构相互焊接形成法拉第笼式的等电位体。
4.9.6 微波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防雷接地3种接地应成为1个接地系统。有个别单位反映希望把防雷接地与其他2种接地分开。但在设计布置上和施工中要分开进行接地,尤其是在室内,困难很大,而且3者分开接地在技术上也是不合理的。当防雷接地装置接受雷电流时,地网电位升高,与工作接地或保护接地之间形成高的电位差,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微波站接地示意图见图4.9.6。

图4.9.6 微波站接地网示意图
注:1.微波塔接地带;
2.垂直接地极;
3.栅栏焊接到地线环上,当采用辐射形延伸时,把栅栏焊接到辐射形导体上,这就不需要中间连接线;
4.在波导管垂直走向的底部,尽可能笔直连接到塔基的拐角上的接地环上。
4.9.7 微波站的主要生产用房有:微波机室、控制室、蓄电池室、贮酸室、电源室、配电室、油机室、油库、仪表室。辅助生产用房有:材料室、维修室、值宿室、备餐室、车库、锅炉房和水泵房等。
建筑上合为一个微波楼,接地装置应做成一个整体。假若建筑分开布置,距离较远,合用一个接地装置有困难,可各自分别设置接地装置。
辅助生产用房只在锅炉房和水泵房设置接地装置,工作接地和防雷接地合而为一,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当锅炉房的烟囱装设避雷针时需按SDJ—7规定设集中接地装置。
4.9.8 对于雷电保护,很难规定一个保护人身安全所必需的接地电阻限值。因为直击雷的电流可能高达100~150kA,即使通过一个很小的接地电阻,仍能产生危险电位。因而必须采用综合措施,综合保护措施包括用保安器、避雷器、等电位接地以及阻抗较低的接地系统等。
国外资料介绍,美国微波站接地电阻一般不超过5Ω,日本在采用综合措施的情况下,微波站的防雷接地电阻可以大到10Ω美国ESS电子电话交换系统的接地电阻,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5Ω,邮电部规程规定微波站防雷接地电阻一般不超过5Ω,并积累了多年运行经验对微波站有相当可靠的雷电保护。
综合上述情况,对微波站的防雷接地电阻一般不超过5Ω,在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接地有困难可放宽到10Ω。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接地电阻值不易达到规程要求的数值,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扩大均压接地网等综合措施。例如在调查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微波站中安徽省安庆地区电视塔座落在黄山最高处,雷电活动较强每年为80个雷电日,1979年设备被打坏4次,1980年进行了防雷接地处理,重点是机房地面采取了均压网,网格为1m2,上面铺柏油15cm,砂40cm,最上面铺绝缘地板。接地电阻最小值为10Ω。屋外的接地网比电视塔站址占地面积大60%左右。照明线和动力线均用金属护套电缆经过长约200m电缆沟进入电视塔站。
黄山电视塔站每年平均有3~4次受雷击,接地网处理后,已运行多年尚未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
近年来逐渐推广了利用膨润土防腐长效降阻剂降低电阻值,据资料介绍1979年美国就用膨润土降阻剂作为接地极回填物;1980年南斯拉夫利用膨润土降阻剂作为高山上微波塔的接地用,降低阻值效果显著。1986年初安徽省徽州电业局在土壤电阻率为2000Ω·m以上的碎石山上铁塔脚下,埋设4根水平接地带(φ12圆钢),长约20m,其中一根埋设膨润土降阻剂。1987年2月份测其阻值,埋设降阻剂的一根阻值平均为25Ω,等长度没有埋降阻剂的1根阻值平均为95Ω,6月份又测其阻值,前者为12Ω,后者为57Ω,该局认为降低阻值效果好,经济效益高,因为膨润土防腐长效降阻剂价格便宜,生产厂家多,各地区用起来方便。
山东省石横电厂500kV升压站接地装置工程中用膨润土降阻剂降低接地网接地电阻的经验,该工程施工后实测为0.6Ω,1987年4月西北电力设计院采用膨润土降阻剂改善接地电阻,7月份测得接地电阻为0.15Ω,接近于设计要求值(设计要求0.12Ω)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4.9.9 独立接地装置的微波站与发电厂、变电所之间的电力线,通信线以及有联系的金属管道等在进入微波站时要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方式可采取隔离变压器,连接的金属管道亦可采取适当长度的绝缘管以及无金属的光缆等。
4.10.1 地处高山、偏远地区的微波站,考虑生产管理及运行维护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发展方向应是无人值守。对于原有已建有人中继站改造为无人值守站,管理部门提出以下原则:
a.原有人中继站是不下话路的纯中继站。
b.原有人中继站周围环境比较差,在人员管理、生活安排上确有一定困难,又难以妥善解决。
c.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故障率低,设备本身具备一定的无人值守技术条件。
d.原中继站距维护中心站地面距离在80km以内,交通比较方便。
e.负责维护的中心站具有定期检测、巡视和故障排除的技术措施和技术保障。
4.10.2 无人值守微波站大多地处高山或偏远地区,环境条件较差。虽然无人值守站的建设解决了维护人员管理和生活安排上的困难,但也带来了电路故障时不能及时维修的矛盾。所以制定本条以保证无人值守微波站的建设不降低整条微波电路的运行可靠性。这样,首先从设计上应结合前面章节相关条款的要求,配置高可靠性的设备,组成不停电电源系统,综合考虑机房设计、和温湿度控制和防火 方面的要求,以减少无人值守站故障的概率。其次,应搞好无人值守站的监控。设备的监控信号,机房内的温湿度及烟雾报警等监控信号应送至维护中心站,以便维护人员及时掌握无人值守站的运行情况。再者,从管理角度,维护中心站应制订电路故障时所采取的保证措施和相应制度,以确保整条微波电路畅通。
另外,管理部门对已建有人中继站改为无人值守站的设备配置等提出如下要求。
a.不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电源系统,需进行改造或更换,使其达到安全、可靠、确保供电的要求。
b.改造为无人值守站后,必须具备两种以上电力供应能力(交流380V,柴油发电机组或太阳能电源系统)。
c.柴油发电机组必须具备自动投入和退出等功能,电力供应相对稳定可靠,同时应具有储油设施以确保机组油料供应。
d.为满足微波设备运行的温度、湿度等要求,机房内必须配备温、湿度控制设施,现有机房面积过大不利于保温,可相应缩小,具体缩小程度由当地通信主管部门自行考虑。
e.原有机房不具备防火要求的要进行改造,涂刷防火漆,加装烟雾报警装置,并将信号送至检测中心站。
f.原有设备的监视信号、控制信号要进一步完善,并可靠地送至检测中心站,便于日常运行维护和操作。
g.负责无人值守站维护工作的中心站要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有巡回检测计划和相应制度,具有一定的检测仪表及工具。
h.改造后的无人值守站院墙要加高至2m以上,有条件的可加装外翻式铁网,具有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无人值守有人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