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1 引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 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表1)。

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项目

序号
类别

标准值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色(度)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3
浑浊度(度)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见物






5
pH
6.5~8.5
5.5~6.5,8.5~9
<5.5,>9

6
总硬度(以CaCO3度,计)(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总固体 (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盐 (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 (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铁(Fe) (mg/L)
≤0.1
≤0.2
≤0.3
≤1.5
>1.5

11
锰(Mn) (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铜(Cu) (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锌(Zn) (mg/L)
≤0.05
≤0.5
≤1.0
≤5.0
>5.0

14
钼(Mo) (mg/L)
≤0.001
≤0.01
≤0.1
≤0.5
>0.5

15
钴(Co) (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不得检出
≤0.1
≤0.3
≤0.3
>0.3

18
高锰酸盐指数 (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盐(以N计) (mg/L)
≤2.0
≤5.0
≤20
≤30
>30

20
亚硝酸盐(以N计) (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NH4) (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 (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 (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 (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Hg) (mg/L)
≤0.00005
≤0.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As) (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Se) (mg/L)
≤0.01
≤0.01
≤0.01
≤0.1
>0.1

28
镉(Cd) (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铬(六价)(Cr6+) (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铅(Pb) (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铍(Be) (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钡(Ba) (mg/L)
≤0.01
≤0.1
≤1.0
≤4.0
>4.0

33
镍(Ni) (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涕 (m g/L)
不得检出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 (m g/L)
≤0.005
≤0.05
≤5.0
≤5.0
>5.0

36
总大肠菌群 (个/L)
≤3.0
≤3.0
≤3.0
≤100
>100

37
细菌总数 (个/m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总a 放射性 (Bq/L)
≤0.1
≤0.1
≤0.1
>0.1
>0.1

39
总b 放射性 (Bq/L)
≤0.1
≤1.0
≤1.0
>1.0
>1.0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6.3.4 按式(1)和式(2)计算综合评价分值F。

………………………………(1)

……………………………………(2)

式中 ——各单项组分评分值Fi的平均值;

——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中的最大值;

n ——项数。

表2 

类别






Fi
0
1
3
6
10

 

 

6.3.5 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表3

级别
优良
良好
较好
较差
极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7.20

 

 

 

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7 地下水质量保护

7.1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全国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吉林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河南省水文地质总站、陕西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江西省环境地质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梅玲、张锡根、阎葆瑞、李京森、苗长青、吕水明、沈小珍、席文跃、多超美、雷觐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