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工业

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电力部电计[1996]751号



 

电力工业是将一次能源转换为清洁、方便电能的行业,但由于我国电力构成以煤电为主,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逐年增加。随着电力的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将成为电力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各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的领导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领导的重要讲话,加快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环境保护切实摆放在同生产和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电力工业的一项主要指标和内容。不仅要努力解决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也必须着眼于未来,为实施电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保证全面完成国家确定的“九五”电力工业污染物控制任务,促进电力工业沿着持续发展的道路迈向21世纪,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控制污染物为中心,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能源资源

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加快电力发展要努力实现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决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实施电力的持续发展必须把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电源规划要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合理布局。要加强电源结构的调整,水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要积极争取政策的支持,加快水电开发;要积极建设坑口电厂,变输煤为输煤、输电并举,减轻大城市环境的压力;沿海缺能省份要从实际出发,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电力项目,实现“西电东送”;适当发展核电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发展煤电,必须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采用清洁煤燃烧技术和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实现在增加电力供应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各网、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地方政府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配的排放指标,调整“九五”计划和201O年规划。全面做到规划、计划项目的优化,保证新项目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

积极推进电力按集约型方式增长,努力提高发电效率和降低煤炭消耗。新建机组一般都要采用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坚决按“两委两部一行”的文件要求,实施严格限制小凝汽机组发展的产业政策。各电网公司、供电企业要在并网协议、售电协议和控制上网电价上认真把关,对违反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的要坚决制止,并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快对现有煤耗高、污染重的中小火电机组的“以大代小”技术改造,实行易地“以大代小”的更新改造项目,在新机组投入运行后,替代的老机组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报废拆除。支持热电联产,为城市实行集中供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创造条件,但要坚决禁止以供热为名建设凝汽式火电机组。对已建成的要抓紧技术改造,并争取地方政府应有的支持。

三、环境保护实行企业法人责任制

各级电力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要进一步增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在抓生产建设的同时建立依法保护环境的自我约束机制。到2000年,全国火电厂和电力行业的其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城市和地区,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地方政府提出的指标。各网、省电力局要根据这一目标,制定污染治理计划,筹措资金,落实措施,网、省电力局法人要与所属企业的法人签订环保目标责任状,分解指标,层层落实,按年度建立考核和奖罚制度。每年召开一两次环保会议专题研究环保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环保工作。各级电力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要对所属企业和本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及指标负责。

主管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考核企业法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四、严格环境管理坚持“三同时”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建设项目和“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局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上报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应附省级环保部门同意立项的文件;上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国家环保局的环评报告书批复文件。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对环保设施设计质量负责;设备采购单位必须对环保设施设备质量负责;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对环保设施的施工安装质量负责;生产运行单位必须对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负责。如建设项目投产后,环保设施运转达不到设计指标,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环保罚款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行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采取切实措施,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

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以后,国家将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并把指标分配到各省(市、区)。各省(市、区)还将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行业和企业。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集中,特别是以煤电为主的省份,所在的网、省电力局要积极做工作,争取地方对办电的支持,在指标的分配上,向电力合理的倾斜。今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要取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给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文件。

要严格煤炭质量管理。采购煤炭,首先应考虑采购低硫煤,在签订购煤合同时一定要有含硫指标,对到货煤炭要加强质量检测,使电厂的燃煤能够控制在设计煤质的含硫量水平。新建项目在设计上应优先考虑选用洗选煤。

把现有电厂降低煤耗和治理二氧化硫减排的二氧化硫(或环境容量)划转给新建项目。

在实施以上措施还达不到排放标准或地方总量控制要求的,要采取脱硫措施,建设脱硫装置重点应放在新、扩、改造机组上。

六、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到目前,仍有一部分电厂烟尘和工业废水超标排放,因此,要把烟尘和工业废水作为电力行业现有电厂污染治理的重点。根据国务院要在1~3年之内完成治理达标的决定,各企业要按这一限期、制定切实的治理计划和技术改造方案,落实责任制,落实资金,抓紧实施。 

电厂废水必须经过治理达标排放,治理必须考虑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废水综合治理要充分体现节水,重复利用废水、一水多用的原则,加强水务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冲灰水的治理与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外排量。扩建项目的废水治理工程要与现有机组的废水治理一并研究,优化整体方案。

依靠政策,进一步拓宽粉煤灰的利用途径和提高利用量。灰渣的处置和利用,首先要立足于用,要做到无害化处置。加强煤场和灰场的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环境。

七、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

加快污染治理,必须切实增加投入,保证环保设施所需的资金;现有电厂要结合技术改造治理污染。国家将实行“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办法,火电厂排污量大,将成为排污缴费多的企业,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返回排污费用于治理污染。同时部将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环保中长期贷款的优惠专项贷款安排一批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国务院提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日趋严格,与此配套的环境保护政策陆续出台,为了实现污染治理的良性循环,各网、省电力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要优化资金投向,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对现有电厂的污染进行治理。

八、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法规、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要根据新的要求及时补充和修订企业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使环境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制度化。部将对各网、省电力局和归口管理单位实施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制度。凡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企业不能授予部达标企业或创一流企业的称号;已授予称号的,因管理不善致使环保设施不能稳定正常运转的和环保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撤消。

为了适应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加强环保专业队伍的建设,各网、省电力局要设立环境保护职能机构,配备和充实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专业人员,明确职责,切实承担起生产、建设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能。

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快污染治理技术开发,推进环保产业化

污染控制技术是电力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因此技术开发不仅要立足于近期的需要,也必须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要加快开发实用的废水资源化和灰渣资源化的技术。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是燃煤电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加快脱硫工作,坚持技贸结合,引进关键技术,同时加强脱硫工程的消化吸收,逐步形成为电力企业所能承受的价格并有竞争力的技术。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脱硫产业化,为了避免重复投资引进同一技术,部的专业公司要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联合,加快形成规模经济的脱硫产业。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也可与国外合作,以加快脱硫产业化的步伐。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电业职工的环境意识

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也是电力工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和宣传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电力职工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电力企业要把环境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各网、省电力局的宣传部门要编写环保宣传材料,组织职工学习,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职工关心和积极参予环境保护工作。

要利用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介,宣传报导环境保护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对向江河排灰和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要通过中国电力报等新闻媒介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