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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鼓励和支持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为向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的直接用于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委托人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保证人:向委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 第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要有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必须是按规定向委托人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大于三个月; 3.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或自建住房所需总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4.有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5.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或其配偶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凡已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公积金担保的职工,在没有解除担保责任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配偶的收入证明; 2.购买社会商品房的,应提交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开发商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法且不超过一年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应提交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自建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预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自筹资金验资证明。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契约、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及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选择自然人住房公积金担保的需提供有保证人签署的担保书。 4.委托人要求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款的70%,并不突破6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第十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并不突破3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起新发放贷款按照新利率执行;调整前已发放贷款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供如下任意一种担保方式: 1.住房抵押担保。以借款人所购买商品房或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私有住房的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办理抵押登记及房屋财产保险。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2.自然人住房公积金担保。保证人以其在委托人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其缴存余额的三倍,但所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保证人至退休年限内所缴住房公积金总额。 保证人必须签署不可撤消的担保书,作为贷款合同的附件。 借款人选择自然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其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由于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担保责任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1.借款人确定购买住房,应与售房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2.借款人持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在单位申请贷款,如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3.借款人所在单位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信誉及还贷能力进行初审,确认其真实性。初审通过后,在贷款申请书“单位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并将借款人基础资料录入贷款管理程序后将贷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统一上报委托人。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1.委托人对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资信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给予贷款。 2.委托人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实行分级审核和贷审会审定制度。符合办法规定的贷款申请按规定审批后发放;对有特殊情况的贷款按贷审会审定决议执行。 3.委托人审查后准予发放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对未通过审查的,委托人通过借款人所在单位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 1.借款人所在单位接到同意贷款通知后,应通知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2.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专责人向委托人报送贷款合同等有关合同文件。经委托人核准后,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盖章。贷款合同文件在有关各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1.由委托人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书面通知受托人准予办理贷款手续。 2.借款人的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委托人开具划款支票,将借款人所借资金划至售房单位的售房专户。(购买二手房贷款的,划入借款人或售房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帐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以下还款方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分期还款额)偿还贷款。其中每期归还的金额包括每期应还利息、本金,按还款间隔逐期归还,在贷款截止日期前全部还清本息。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设贷款总额为Y,贷款期数为n,贷款利率为i,已还至第k期,则: 分期还款额 = 贷款余额 =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每期须偿还等额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而每期归还的本金等于贷款总额除以贷款期数。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设贷款总额为Y,贷款期数为n,贷款利率为i,已还至第k期,则: 分期还本额 = k期还款额 贷款余额 = 上述两种还款方式的还款期数均为按月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均收入的60%。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照自行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还款帐户(即办理借记卡),并与受托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保证借记卡上有足够的月还款金额,由受托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按月按时扣划资金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贷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须变更其保证人时,应争得合同各方的同意,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并签订变更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的条件为:贷款期限为五年(含五年)以下的,在还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贷款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在还款满两年后方可申请。 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已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只需支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可按剩余本金及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保持贷款年限不变;也可按照原还款额继续还款,相应缩短贷款期限。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债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并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房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的。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的。 7.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受托人可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中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3.按规定处以罚息; 4.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6.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7.提前处置抵押物,以处置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发生贷款合同纠纷时,合同签订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凡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