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工作程序科学、规范,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涉及当事人各方,包括: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经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人”)、申请借款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贷款条件、额度
一、凡是在委托人处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总价款的70%以内,贷款额在60万元以内。
三、借款人的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均收入的60%。
四、在以前贷款期间(含商业贷款)存在累计或连续六个月以上的逾期情况,不再予以贷款。
五、离退休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中子女为所购住房共有人的,如其子女在委托人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允许其子女贷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期限
一、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
二、贷款期限:最长30年,但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章 贷款房源类型及要求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类型包括: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公司属单位集资建房。
第六条 商品住房贷款(含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营业期限内开发的商品住房贷款
需提供资料: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配偶的收入证明;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开发商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法且不超过一年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配偶授权受托人进行资信调查的声明。
第七条 二手房贷款:指购买经房管局交易、过户的私有产权住房。
需提供资料: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配偶的收入证明;二手房买卖契约、评估报告、契税完税证明;买卖双方在委托人处签订的资金划转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及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配偶授权受托人进行资信调查的声明。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及房屋交易价的70%,两者以低为标准。
第八条 公司属单位集资建房贷款:是指公司属单位以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的集资住房贷款。
需提供资料: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配偶的收入证明;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政府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上述资料齐全的职工可以自然人公积金担保的方式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因手续原因不能贷款的,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以发证日期为准)申请贷款。
一、贷款额度:申请贷款限额为购房价值的70%以内。
二、申请贷款职工需提供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协议、付款收据。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住房抵押担保、自然人公积金担保。
一、住房抵押担保
1.阶段保证加抵押。借款人以所购期房作为抵押物,在取得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进行担保。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后阶段保证责任终止。
2.住房抵押担保。以借款人所购买商品房或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私有住房的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办理抵押登记及房屋财产保险。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二、自然人住房公积金担保。保证人以其在委托人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其缴存余额的三倍,但所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保证人至退休年限内所缴住房公积金总额。在保证期间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不允许支取公积金,保证人不允许贷款。
保证人必须签署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并与委托人签订保证合同,作为贷款合同的附件。
借款人选择自然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其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第四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条 委托贷款业务分工:借款人单位负责贷款咨询、申请受理、初审、提前还款受理、资料录入。委托人负责贷款咨询、合同签订(自然人公积金担保)、审核、审批、放款、档案归档、回收、催收、逾期业务处理,提前还款办理。受托人负责贷款咨询、贷前调查、合同会签、贷款的划拨、回收、催收、逾期业务处理、办理抵押、归档资料分送整理。
第十一条 贷款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单位初审→中心受理→中心初审→贷前调查→中心稽核→处长复审→主任审批→签订合同→购买保险→办理抵押手续(非抵押担保方式不用办理)→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及单位初审
借款人所在单位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信誉及还贷能力进行初审,确认其真实性。(借款人选择自然人公积金担保时,专责人应见证保证人面签保证书后在保证书“见证栏”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积金业务所在部门公章。)初审通过后,在贷款申请书“单位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并将借款人基础资料录入贷款管理程序后将贷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统一上报委托人。
第十三条 中心受理及初审
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与资料报送人签字确定《贷款审批流转单》。
中心初审内容:
一、查验借款人所提交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及借款人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纳;
三、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的真实性及还贷能力;
四、借款人出具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是否符合规定;
五、核对开发商或建房单位的“五证一照”是否符合规定及在批准期限内;
六、借款人是否付清不低于30%的首付款;
七、借款人选择自然人公积金担保的,核对担保人是否足额缴纳了公积金、核对公积金担保额度后,在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
八、核对贷款系统内所录入信息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内容:受托人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的借贷及还款等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中心稽核
中心稽核内容:
一、对中心初审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复核;
二、核准发放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三、对有争议的贷款提交贷审会;
四、对复核合格的贷款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
第十六条 处长复审及主任审批
处长根据稽核意见和贷款管理系统内信息,对贷款进行复审,并确定《委托贷款通知书》,对有争议的贷款提交贷审会。分管主任根据前两级审核情况,对贷款做出审批,并签署《委托贷款通知书》。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手续
借款人持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受托人处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购买房屋保险
受托人协助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业务,保险费用按保险公司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中心稽核收到受托人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办妥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开户手续。由资金处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帐户并通知受托人放贷。
第五章 提前还款和逾期处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的条件为:贷款期限为五年(含五年)以下的,在还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贷款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在还款满两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已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只需支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可按剩余本金及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保持贷款年限不变;也可按照原还款额继续还款,相应缩短贷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提前还款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受理→受托人查询→中心审批→电话通知→受托人办理还款手续→受托人出具还款(结清)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逾期贷款催收与处理
一、逾期贷款催收
1.贷款逾期三个月以内的,由受托人催收;
2.贷款逾期在三至六个月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催收,逾期五个月的要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书》并填写《重点逾期户登记薄》,记录对重点逾期户每次催收的时间、方式、过程和结果。
3.贷款逾期六个月以上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上门催收。
二、逾期贷款处理
1.贷款逾期超过六个月的,自然人公积金担保的先扣划保证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不足部分依法向保证人追偿。
2.贷款逾期超过九个月以上的,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向法院起诉,处置房产。房产处置所得包括贷款合同所列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委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 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贷审会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对有特殊性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决策机构。
二、贷审会委员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综合处处长、资金处处长、中心稽核。
三、贷审会的职责:
1.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超出办法规定的贷款。
2.审议单位集资建房及团购住房相关贷款审查制度。
3.其它特殊情况。
四、贷审会会议制度:
1.贷审会会议具体时间视项目缓急而定。
2.贷审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授权副主任主持。
3.贷审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4.贷款审查实行表决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查结论,主任有一票否决权。
五、议事程序:
1.综合处报送需经贷审会审批的贷款资料;
2.贷审会委员对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审议;
3.贷审会作出审查结论,由贷审会成员签署意见;
4.综合处按照贷审会意见办理;
5.综合处负责会议记录。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1.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全部资料;贷款发放、回收、提前还款、逾期处理等凭证。
2.资料归档要求:档案资料存档前要认真检查、分类编号、登记造册。
3.贷款已结清的个人档案资料自结清之日起保存五年,其它资料长期保存。
4.管理人员建立存取档案记录,准确登录,定期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