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公司艺术团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新公司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接受公司工会的领导,是公司开展文化活动的核心力量,由公司文艺爱好者组成的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宗旨: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公司主流文化,在艺术实践活动中进行美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爱企业教育,陶冶职工情操。建立一支文艺骨干队伍,使公司整体文化活动上层次、上水平,创造精品,提高公司职工的欣赏水平和艺术鉴赏力及综合素质。
第二章 艺术团团员
第三条 凡公司在职和退休职工、职工子女,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才能,对艺术有浓厚兴趣,自愿申请加入,承认本章程,经测试通过的,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
第四条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和义务
1、艺术团团员有对本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艺术团成团员应遵守本团章程,按时参加本团训练演出,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团利益。
3、艺术团团员必须按照团内的统一安排认真参加每次训练和演出,服从各部部长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团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艺术团的决议。
2 维护艺术团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艺术团举办的活动,完成艺术团的各项工作。
4 向艺术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艺术团团员必须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团决议,对违反本团章程的团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劝其离团。
第七条 艺术团团员退团应口头或书面通知本团。团员连续3次不参加艺术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团。
第三章 艺术团组织机构
第八条 艺术团下设器乐部、歌舞部、曲艺部、老年部、少儿部等部门。
第九条 艺术团设名誉团长1名,顾问1名,团长1名,副团长5名,秘书长1名。各部设部长、副部长1名。团长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副团长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条艺术团歌舞部分歌唱、舞蹈。
第十一条艺术团曲艺部分戏剧组、小品组、诗歌组、相声、快板等。
第十二条 艺术团团长、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思想进步工作努力 ,有为大家服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心。
(3) 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十三条 艺术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各部(组)日常排练及演出工作由副团长、各部部长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聘请公司领导、艺术指导老师、组成顾问团,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指导,聘请专业老师指导日常的训练及演出。
第四章 艺术团经费
第十六条 艺术团经费来源:
1、团员缴纳的会费。
2、公司工会划拨的经费。
3、艺术团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艺术团经费必须用于艺术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艺术团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经费合理用,购买物品必须两人以上,票据由专人保存管理,列出发放明细表。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艺术团。
艺术团筹备组
20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