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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6-7 9:56:18 被阅览数: 98 次 来源: 郑新公司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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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单位、基层分会:

    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同时以利于企业健康和长远发展,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政府下发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使本《细则》能够认真的落实,特通知如下:

    各部门、班组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各基层分会要把保护女工身心健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女职工同志要认真学习本《细则》,在公司的关心下,加强各项劳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做出女职工积极的贡献。

    附件: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工会筹备组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以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中止劳动合同。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条  已婚未育女职工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挥发性的有毒有害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一般不得安排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其每班内休息一个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时,一般给予15天产假,怀孕3个月至4个月期间流产时,一般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含哺乳往返时间),在生活区居住的女职工每次一个小时,在生活区以外居住的女职工每次一个小时十五分钟。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生证明为体弱儿,所在部门应根据医生建议,延长哺乳时间一至三个月,在暑期(即6-8月)满周岁的婴儿,哺乳时间可在婴儿满一周岁后延长一个月。

    第八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  公司至少每两年安排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并对发病者进行及时治疗。

    第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被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职工医院有权对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法,不适用本规定细则。

    第十四条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工会筹备组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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