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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6-6-9 16:04:47 被阅览数: 24 次 来源: 郑新公司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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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任:工会主席

  员:党群工作部副主任   职工代表5人

职工代表由工会协商推荐产生,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群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五条 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调查处理;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七条 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委员每半年对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11、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公布

第九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条  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劳动法律监督员成绩显著,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

第十二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被调查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第十四条 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被调查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被调查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公司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监督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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