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公司劳动防护三级监督体系,即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各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各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为:
主 任:工会主席
副主任: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党群工作部副主任
委 员:直属分会工会主席 安全环保部专责 工会专责
各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为分会主席。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民主推选产生,在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党群工作部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工会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工会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公司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 工会依法参与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工会组织或协同行政组织劳动监督委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在机组大小修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
第七条 工会按照国家规定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八条 工会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第九条 工会发现在生产过程中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公司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第十条 工会要积极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工会督促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公司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公司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