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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平等协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6-6-9 16:04:21 被阅览数: 27 次 来源: 郑新公司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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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障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公司效益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等协商是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职工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表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三条  工会与公司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兼顾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章  平等协商

第四条  平等协商的内容:

(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二)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职工民主管理;

(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商代表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第六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为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的其他代表可以由党群工作部副主任(工会)、女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共七名。另指定记录员一名。

第七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企业方首席代表为公司经理或由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为首席代表。

企业方其他代表由公司总经理指派,有管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人力资源部主任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安全环保部主任    生产管理部主任   培训部主任共七名。另指定记录员一名。

第八条  双方代表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进行调查研究,为协商作准备;

(二)依法要求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资料;

(三)提出协商要求或接受协商协议;

(四)反映职工合理要求,并有权向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第九条  双方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准确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和意愿;

(二)对职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向职工报告协商和履行的情况;

(四)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五)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规定。

第十条  协商双方代表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的,有空缺方另行指派。

第十一条  工会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工作安排上故意刁难报复。公司对工会方代表的岗位变动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协商议题的确定:

(一)协商双方应当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涉及公司和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以及公司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出;

(二)议题应当是年内公司和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经过努力又是可能解决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召开一次集体协商会议,协商议题由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不定期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召开协商会议时,其首席代表应提前七天向对方首席代表递交集体协商建议书,对方应在接到建议书的七天内做出书面答复,确认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程序。

第十五条  如遇突发情况,双方均可临时约见对方,及时协商。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遵循下列规则:

(一)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各方均应保证不少于五名代表出席,各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和指定的记录员必须出席;

(二)双方代表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相互尊重,不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

(三)双方代表均应提供有关协商议题的真实情况资料,以便协商做出有效的结论;

(四)双方都应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三者利益,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放在首位;

(五)一般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征求职工意见;

(六)记录员应详细记录每次会议双方代表的意见、分歧与会议结果等事项,并将会议记录交与会全体代表签字;

(七)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八)集体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以形成的会议纪要,通过共同召集会议或以其他的方式向职工传达;

(九)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撤消某一议题或暂时中止协商。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具体中止期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首席代表商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是双方代表集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双方代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拟成集体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双方协商代表就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广泛征求公司职工意见,向职工说明协商情况,并就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征求职工意见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说明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工会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说明报送上级工会。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双方应共同就其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于修改后的十天内上报。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确定适当的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双方可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其内容作必要的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后,应制作《变更(解除)集体合同说明书》,并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经确认后方为有效。

如双方代表不能就变更或解除事项达成一致,应继续按原合同履行。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双方代表应商定续订下一轮集体合同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应遵循集体合同的有关原则。双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监督和检查的组织和方法,公司的协商双方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协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  年月 日(签订时间)在公司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企业和工会联合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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