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民主法制建设,拓宽民主管理渠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充分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议事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民主议事会对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进行商议。
第三条 民主议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工会负责民主议事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民主议事代表的产生及管理
第五条 议事代表从职工中产生,其人员构成为:公司领导、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及一般职工。
第六条 公司领导、党支部书记及工会主席为常任议事代表。
第七条 各党支部、分会每次根据议事会的主题研究选派1-2名职工参加。
第八条 议事代表所在单位负责通知议事代表按时参加会议。
第三章 议事代表的权力及义务
第九条 议事代表根据议事会的主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议事代表有按时参加会议,收集、归纳整理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要求,以及宣传、贯彻、执行民主议事会议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民主议事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听取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商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商议职工生活福利的热点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
第五章 民主议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听取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公司重要改革方案。
1、公司或职能部门在制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前,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草案拟定后,提前印发给各议事会代表。
3、议事会代表归纳、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会以书面形式转递行政。
4、召开民主议事会,公司总经理或职能部门作决策方案和修改情况的报告,议事会商议。
第十五条 商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1、行政职能部门在制定上述重要规章制度之前,应向工会通报情况,工会可派人参与研究制定。
2、规章制度草案应在议事会前提交工会及议事会代表进行专项讨论。
3、议事会代表归纳、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工会以书面形式转递行政。
4、召开民主议事会,公司总经理或职能部门公布方案和修改情况的报告,议事会商议。
第十六条 商议职工生活福利的热点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1、行政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上述方案或事项之前,应向工会通报情况,工会可派人参与方案或事项的研究、讨论及制定工作。
2、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重要方案应在议事会前提交工会及议事会代表进行专项讨论。
3、议事会代表归纳,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工会以书面形式转递行政。
4、召开民主议事会,公司总经理或职能部门公布方案和修改情况的报告,经议事会商议通过。
第六章 议事会议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议事会会议由公司工会负责召集。
第十八条 议事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议事会议到会的正式代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议事结果在公开栏和MIS公告栏内公开。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议事会设执行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设秘书组,负责具体会务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工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议事会议有权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议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权归议事会,解释权归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