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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接待日制度
发布时间: 2012-8-7 14:55:24 被阅览数: 622 次 来源: 郑新公司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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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履行工会代表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拓宽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渠道,方便员工直接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反映员工诉求、解决员工困难、维护员工利益、构建和谐企业,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新公司)工会设立工会主席接待日。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结合郑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主席接待日由工会主席负责接待。

    第二条  接待日为每月12日上午(半天),如遇节假日,接待时间顺延至次日下午。

第三条  接待地点设在工会主席办公室。非接待时间可联系工会办公室。   

第四条 设立工会主席接待热线,便于员工反映意见建议,热线号码为5369

    第五条 工会主席接待日接待对象主要为郑新公司员工。对员工反映的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及员工权益维护等事项,由接待人在工会职权范围内按规定协调解决。不在工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面作好解释工作,建议来访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的员工,并做好接待情况登记,对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当日接待领导的批示及时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对暂时无法办理的要向员工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对来访员工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郑新公司党委或上级工会组织。郑新公司工会指定一名工会工作人员负责跟踪、督办领导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接待人员因遇紧急公务活动须中止接待的,应向来访人员说明,来访人员应予以理解和支持,并约定下次面谈的时间或改换其他合适人员继续接待。

第九条  员工因情况紧急,在工会主席接待日到来之前向工会反映意见、建议和问题的,工会组织应随时接待,按照接待制度进行登记和处理。

第十条  工会主席在规定接待日出差或有公务的,可以委托工会办主任或其他工会干部负责接待,但工会主席亲自接待次数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接待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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